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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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调整煤炭产业结构,优化煤炭开发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准入标准和技术水平,打击非法煤炭建设、生产和经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增强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深化煤矿建设全过程监管,依靠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煤炭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
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监局第6号令)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等有关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和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合署办公的管理新模式,本着有利于加强管理、简化办事程序、高效便民的原则,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附件: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立项(与可行性研究合并,下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含职业卫生健康篇章,下同)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过程监
3、管及竣工验收(含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健康,下同)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煤炭发展规划或生产开发规划。不在规划发展范围内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受理立项审查业务。其中,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和国有资本投资的新建煤矿,须经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煤矿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到2012年,全市煤矿个数控制在750个内。第三条 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按照合署办公、分工负责的原则,共同做好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煤矿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由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管理的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
4、目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煤管局煤炭行业管理处、安全监管处;重庆煤监局安全监察处、科技装备处、事故调查处、监察室和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办理;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同时审查;竣工综合验收与安全设施验收同时进行。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按法定职责分工,分别行文批复有关申请事项。其中,立项、初步设计、竣工综合验收由市煤管局行文批复;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重庆煤监局行文批复。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分类(一)新建项目(含异地接替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项目; (二)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增加生产能力的项目; (三)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原
5、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 (四)资源整合项目,指相邻矿井以资源为基础、布局调整为重点、系统优化为核心,形成一套生产系统的改(扩)建项目。(五)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类型暂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渝府20092号)确定及市煤矿整合办调整的项目类型为准。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报市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调整。第五条 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组织专家开展煤矿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专家名单从重庆市煤炭行
6、业专家库(另行文整合专家资源)中抽取,并涵盖该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有关专业。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审和专家审查(或验收)制度。每次审查(或验收)应成立审查(或验收)小组和专家组,并明确审查(或验收)小组组长、成员和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推定)、成员。专家组应当场形成专家组审查(或验收)意见并附每位专家的个人意见。审查(或验收)小组根据专家组意见,形成审查(或验收)意见,作为审批的依据之一。(一)立项审查。审查工作由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牵头。市煤管局煤炭行业管理处(2人,其中1名处级领导);重庆煤监局安全监察处(2人,其中
7、1名处级领导)、科技装备处(1人)、监察室(1人)组成。专家组人数不低于3人且为单数。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投资单位(投资人)代表、设计单位(不少于2人)参加。(二)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查工作由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牵头。市煤管局煤炭行业管理处(2人,其中1名处级领导)、安全监管处(1人);重庆煤监局安全监察处(2人,其中1名处级领导)、科技装备处(1人)、事故调查处(1人)、监察室(1人)和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1人)组成。专家组人数不低于5人且为单数。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人数自定)、投资单位(投资人)代表(人数自定)、设计单位(不少于2人)参加。其中,科技
8、装备处只参加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审查。(三)竣工验收。验收工作由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牵头。市煤管局煤炭行业管理处(2人,其中1名处级领导)、安全监管处(1人);重庆煤监局安全监察处(2人,其中1名处级领导)、科技装备处(1人)、事故调查处(1人)、监察室(1人)和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12人)组成。专家组人数不低于5人且为单数。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人数自定)、投资单位(投资人)代表(人数自定)参加。其中,科技装备处只参加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验收。(四)专家资格审查、聘请和相关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专家回避
9、制度,不得安排与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参加该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八条 参加煤矿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专家人数的确定,应按建设项目设计生产能力、矿井自然灾害程度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专家人数不得低于5人。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安全预评价,投入生产前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能由同一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第十条 煤矿资源整合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与安全专篇合并,在安全专篇中补充安全设备设施预评价内容。其它煤矿建设项目应当单独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
10、目竣工验收,同时进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审查,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由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代替。 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不再评审和备案。安全评价机构对所出具的评价报告负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应制定所属企业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指导所属企业煤矿建设工作,并报市煤管局备案。第二章 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第十四条 报告初审。煤矿建设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和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进行初审。并附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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