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讲座资料(2021-2022年)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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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S 市化纤厂被告:S 市虹美百货公司(一)案情原告与被告曾于 5 月 15 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各类涤纶哔叽 40 万 m 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把价格定死,双方在合同价款一栏内,只写了:“依市价而定”,交货时间是该年年底。合同订立以后,原告积极组织生产,到当年 9 月底已生产 30 万 m 的涤纶哔叽,为防止库存积压,及时收取部分货款,遂电告被告,要求发运 30 万 m 的涤纶哔叽。被告复函表示同意。货到以后,被告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颜色、手感均很好,但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有质量问题,但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有销路,
2、且双方有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意接收,并对另 10 万 m 的涤纶哔叽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10 天以后,被告向原告按 6 元/m 的价格汇去 180万元的货款。原告收到货款后,提出市场价格为 7.2 元/m,按原来商定的内容,应按市价确定合同价格,被告应按 1.2 元/m 补足全部货款。但被告一直未予答复。当年 12 月 5 日,原告又向被告发函提出了另 10 万 m 已经备齐,要求发货并同时要求被告补足第一批货物的价款。被告复函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 25 万 m,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因多次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全部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二)几
3、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提出解除合同是合理的,因为原告交付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考虑到被告已接收了货物,那么应允许被告变更合同内容,即不再接受另 10 万 m 的货物。2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退回已接受的货物已经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在接受货物时并没有提出质量异议以后不能再提出质量异议,并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第三种观点认为:购销合同因一直缺乏明确的价格条款,因此不具备购销合同的必要条款,应当宣告合同不成立。(三)作者的观点本案首先需要确定合同是否成立。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此处所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某个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不具
4、备这些条款,合同就不能成立。一般来说,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标的、价款,如果缔约当事人未就这些条款达成合意,则合同不能成立。从本案来看,双方所订立的是购销合同,显然要使该合同成立,则缔约双方应就标的价格条款达成一致,而双方在缔约时考虑到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把价格定死,双方经协商,在合同价格一栏内,只写了“依市价而定”几个字,这是否意味着当事人没有规定价格条款?从民法上看,此种情况并不属于为规定合同价格情况,不能据此而认定合同未成立。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某些条款没有作出规定,可以将这些条款留待将来以合理标准确定。这些条款被称为“将来确认的条款(O
5、penterms)”,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2204 条规定:“一项买卖合同,即使缺乏某些条款,只要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且存在合理确定的办法,可以提供适当的救济,合同即不因缺乏确定性而不能成立。”这一规定确实反映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鼓励交易原则的需要,而且也有利于订约当事人依据市场行情的变化,灵活确定一些合同的条款。从本案来看,当事人就价格条款所作出的规定,就属于这种将来确认的条款,在实践中又称为“活价条款”,就是说当事人尽管没有规定价款,但规定了将来确定价款的合理标准和具体的方法,这就是本案中所提到的“依市价而3定”。由于“市价”是不难确定的,因此,可以认为,价格条款是可以在将来具体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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