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理解与运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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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公司法理解与运作(一)公司法理解与运作(一)一、公司法总则 1公司法的宗旨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 8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5 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法的出台和实施,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中国企业走向现代化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 1 条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建立公司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规公司企业,以适应现代化企业制度需要。全国现有 100 多万家公司,其中有相
2、当部分是不规的,主要表现在产权关系模糊,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组织管理机制混乱,企业部权责不明。甚至根本不具备公司基本特征的企业也改头换面为“公司”,“公司热”已有十多年,但始终未形成适应公正市场经济秩序所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形态。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概括地讲,其基本特征是企业法人制度、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组织形式,因为它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产权关系明晰,组织管理体制科学合理,权责分明,风险分散而又有利于筹集资金。因此,公司法的制定和施行,必将推动我国
3、企业制度新一轮的改革,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2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这一西方社会的产物。起源于古罗马帝国时期。在 14、15 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产生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才得以出现。公司在资本主义制度发展到成熟阶段得到了.2/98高速、广泛的发展。旧中国,最初出现的公司是鸦片战争时期由英国人在中国办的公司。再以后,清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党官僚资本也相继创办了公司,在民族资本创办企业时,也采用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社会主义中国的公司最早从全国解放以前的解放区出现,发展到今天,风风雨雨 40 多年,但一直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形式,至
4、少不是一个普遍现象,这正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性所在。coc1美丹尼尔A雷恩著:管理思想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86 年版,第 21 页。coc2那么,什么是公司呢?中国公司法规的是 XX 公司和股份,没有对公司的概念作明确规定。根据公司的一般特征,结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出来的原则,可以将公司概括为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至少两个投资主体结合成的联合性企业法人。公司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的法律特征:(1)公司是法人企业。这里包含两层意思,首先,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一个国家的企业组织往往是多种形式并存,一般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公司企业受公司法调整。另外,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有
5、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之分,只有公司才是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虽然公司股东不一定承担有限责任,这正是公司的优点之一。(2)公司是经济联合体的一种高级形式。这里也包含两层意思,首先,公司是一个经济联合体,现代意义上的公司至少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投资结成一个经济实体。可以说这是公司最本质的特征,公司一词的中文含义也说明了这一点,庄子有语:积卑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是谓公司。虽然中国公司法规定中有国有独资公司,那不过是中国经济体制转轨中的一种例外。其次,公司不同于一般的经济联合体,它是形成法人的资格的联合,公司部的各生产经营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法人的地位。在大陆法中将公司称为
6、营利性的社团法人,正好说明了这一特征。因为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1986 年 4 月 12 日公布)中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为避免混淆和误解,故未引用此概念来表述公司的含义。coc1武忆舟著:公司法论,三民书局,1986 年版,第 11 页。coc2.3/983公司的种类根据中国公司法第 2 条、第 3 条的规定,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设立的 XX 公司和股份两种形式的公司。所谓 XX 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7、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根据世界各地的公司制度,包括地区的公司立法,除了 XX 公司和股份外,一般还包括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所谓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所组成的公司,这种公司是大陆法国家所特有的。中国公司法只规定了前两种公司,体现了自己的特色,因为这两种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减少市场中的经济纠纷,更好地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涵。4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法没有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作专章或专节规定,拼弃了过去企业立法中的列举式规定作法,避免了列举不周延的
8、不足。公司的权利可以概括地称为经营自主权。公司法第 4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对公司的法律地位作了高度概括。公司法第 5 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公司法第 12 条第1 款、第 13 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 XX 公司、股份投资”;“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同时,公司法第 14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由此可见,公司的权利比其他企业不仅要大,而且
9、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公司法对公司的义务也规定得比较概括,公司法第 11 条第 3 款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围从事经营活动。”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4/98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公司法第 15 条、第 16 条还特别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
10、资设立的 XX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管理。”而且公司法还规定了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和重大事项必须听取职工和工会的建议的制度,充分体现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对职工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5公司股东的权益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和组成人员,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故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忽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公司法第 4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对股东的权利和地位作了高度概括。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出席
11、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并按其出资比例或其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2)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其出资或所持股份,XX 公司股东还对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3)查阅公司章程、查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4)按比资比例或所持股份分取红利;(5)公司终止后按其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分取公司剩余财产。公司法还通过完善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度和管理机制来保障股东权益,并规定了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合法权益受侵犯等权利(详见第 2 章、第 3 章有关容)。6公司的登记原则.5/98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设立登记,
12、采取登记主义和审批主义两种原则。根据公司法第 8 条规定:“设立 XX 公司、股份,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 XX 公司或者股份;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 XX 公司或者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结合公司法第 2 章和第 3 章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国公司法对 XX 公司的设立规定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只要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即可申请登记为公司,毋须再另外办理审批手续,这一规定符合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效率和减少行政干预的要求,并将导致企业登记注册制度的改革。当然,登记主义作为一项原则,也有例外,即法律、
13、行政法规规定 XX 公司的设立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必须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履行报批手续。这有利于国家对某些特殊的行业实施必要的监督。而公司法对股份的设立规定的是审批主义原则,即设立股份,除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在申请登记前必须报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为一般来说,股份在规模、股东人数方面比 XX 公司更大、更分散,证券交易的安全性要求也比 XX 公司高。如果把关不严,将会对广大股东、债权人和交易所股民造成重大损失。近年来在“股份制热”中,已有不少企业滥发股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训。因此,在目前的公司登记原则中,采取二元主义的立法态度是切合实际的,等时机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单一的
14、登记主义原则。7公司部管理体制公司法第 6 条规定:“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部管理体制。”第 7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的部管理机构。”这既是公司制企业的本质要求,也是非公司制企业所不能比拟的优点。公司制企业实行权力机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部管理原则。通过规的企业组织制度,使公司的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决策和执行机构之间相互独立、权责明确,在公司部形成激励、约束、制衡的机制。这种具有制衡机制的部管理体制使出资者、经营管理者、员工.6/9
15、8的积极性得以调动,行为受到约束,利益得到保证,达到“出资者放心、经营者精心、员工用心”的效果。根据公司法第 2 章、第 3 章的有关规定,公司由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管理机构(董事会、经理),管理机构负责执行权力机构的决议和决定公司的日常生产和管理活动,监督机构(监事、监事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从而形成一个相互制衡的科学管理体制。公司法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 XX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管理。并规定了职工董事制度和职工监事制度,以与公司职工对重大事项特别是涉与劳动权益
16、的重要决策享有建议权。另外,公司法第 17 条规定:“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这一系列规定体现出了社会主义中国特色。公司法理解与运作(二)公司法理解与运作(二)8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作为法人、与自然人在法律上同具有人格,自然人有和住所,公司亦有名称和住所,在某种程度上其意义更重要。公司法第 9 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 XX 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 XX 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字样。”这一规定正好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 年 5月 21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 7 条规定相一致,即企业名称应当由字号、行业或经营
17、特点、组织形式三部分依次组成。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来看,公司法作如此规定,至少有如下两点意义:其一是防止滥用。因为公司企业的社会经济影响比较大,在公司企业名称中标明 XX 公司或股份,便于社会公众监督,对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对方是一种法律上的提示。而不具备公司条件的企业随意标明某种公司字样将视为非法组织承担应有法律责任。其二是排他效力。企业名称具有专有性,公司名称一经登记注册,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禁止同行业使用与本公司一样或者近似的名称,公司名称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公司法第 10 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 39.7/98条规定相一致。公司法不同于其
18、他企业立法,特别规定了企业住所,体现了公司制企业的严肃性。因为规定了公司的法定住所,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其一,确定了登记主管机关和税务机关等行政管辖;其二,确定了债务清偿等民事事务管辖;其三,为诉讼等司法管辖标准提供了依据。9公司章程章程是由公司股东共同制订的全面规定公司制度的基本规,是公司的“公司法”。公司法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可见,章程是公司成立时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是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所要求的设立条件的重要依据。公司章程包含公司法强制要求订明的条款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任意订明的条
19、款。其主要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公司组织管理机构和议事规则、公司解散与清算等事项(详见第 2 章“XX 公司章程”和第 3章“股份章程”)。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就 XX 公司而言)或发起人制订、创立大会通过(就股份而言),待公司一旦核准注册登记后,即成为公司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章程。公司章程只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才有权依法按公司法有关规定修订。10公司的经营围公司的经营围是公司权利能力的具体化。根据公司法第 11 条第 2、3 款规定:“公司的经营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围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
20、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围。”这一规定既是现代民商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又是市场自由与国家干预的恰当结合。它一方面允许公司按照自己意志结合自身条件任意选择经营项目,改变了以往那种对企业经营围限制过死的做法,但也不是绝对的放任自由,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必须依法经过批准才能经.8/98营。同时,经营围的变更必须依照规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实现。11公司与投资公司之间相互投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但这种投资必须导致公司资产等方面的变化。公司法对此作了规定。根据公司法第 12 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
21、他 XX 公司、股份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这是由 XX 公司和股份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另外,公司法第 12 条同时也对公司投资的限额作了规定,即公司向其他 XX 公司、股份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 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即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这是因为,一旦投资额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 50,将导致本公司被控股,被兼并。而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则不然,因为它有足够的实力控制其投资的公司,并以此为目的。所谓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其它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对其实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纯粹控股
22、公司,其设立目的只是为了控制其它公司的股份而不经营其它业务,通过股权控制来影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被控制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其控制意图;一种是混合控股公司,它除了进行股权控制外,本身也进行直接的经营活动。在英美等国,混合控股公司的概念实际上就是指母公司,从理论上讲,只有达到其它公司 51以上的股份,才能控股,但实际中,由于股权的分散,只要拥有其它公司 13 左右甚至更少的股份就能成为控股公司。12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法第 13 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
23、,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9/98从管辖系统角度看,可将公司划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其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分公司则是受本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因此,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申请登记的程序也比较简单。按公司对公司的从属性来划分,公司可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是受母公司控股的重新设立的XX 公司或股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母公司与子公司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设立子公司的一个最显著的好处是可以分散经营风险、限制责任围。13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关系公司法第 18 条规定:“外商投资的 XX 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
24、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由此可见,公司法一方面进一步充实了中国的外商投资立法,扩大了对作为中国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体系;另一方面又肯定了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政策和法律的法律效力,保持了中国吸引外商投资法律环境的稳定性。另外,公司法第 9 章对外国公司来华设立分支机构的秩序和有关规定作了专门规定,这都是中国公司法在吸引外商投资上的立法举措。14中国公司法的立法沿革1903 年,清朝政府颁布了“奖励公司章程”,鼓励集股创办公司,该章程于 1907 年又进行了修订。1903 年,清朝政府颁布公司律,计 131 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交的公司法
25、。宣统二年(1910 年),清农工商部对原公司律加以修订,定名为商律草案,其中公司律 334 条,未与议决,清朝灭亡。辛亥革命后,只对清商律草案的公司律略加修订,定名为公司条例,计 251 条,于 1914 年 9月 1 日施行。1929 年,国民政府公布公司法,计 233 条,于 1931 年 7 月 1 日施行。1946 年,对原公司法作了比较大的修改,增列了。此后,对该法进行多次修改,至 1970 年修正后的公司法是现行公司法,计 9 章 449 条。.10/98中华人民国成立初,私营企业比重很大,政务院于 1950 年 12 月 29 日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私营企业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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