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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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暂行办法桂建质200722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的工程项目加大监督力度,减少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是指自治区、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差、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建设工程实施的重点监督。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
2、改建和拆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市、县(区)监督机构接受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认定和监管本辖区内的施工安全重点监督工程(以下简称重点监督工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建筑市场管理,制约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重点监督工程的认定和告知 第五条发生下列事故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工程,由辖区监督机构查实后列入本辖区的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并书面告知该工程的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格式附后)。(一)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二)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等安全责任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三)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但拒不整改
3、,或逾期未整改到位;(四)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两次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五)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六)安全生产措施费未按规定投入,造成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七)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情节严重;(八)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查实后认定应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的工程。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辖区内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名单应包含工程名称、重点监督起止日期、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事由、重点监督期满后是否被延期等内容,格式附后)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名单的每一次更新均应及时报告。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建立重点监督工程的相关文字记录和图片资料档案。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投诉,要求监督机构对存疑事实进行调查或自行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该工程是否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第三章 重点监督期限和公告 第九条重点监督工程的期限为3个月,自该工程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之日算起。重点监督期内仍发生第五条所列事故或行为之一的,重点监督期限再顺延3个月。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和及时更新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单个工程的公告延续时间等于其重点监督期限。 第十一条 各级监督机构应将本辖区施工安全重点监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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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 建设 工程施工 安全 重点 监督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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