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不是拒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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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原创】房屋漏水不是拒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日趋完善,物业服务和物业管理的制度也更加完善。但,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则是,小区业主常常因为住房漏水问题而做为拒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那么,房屋漏水是否是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理由呢?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屋漏不能做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 案情:市民韩先生2002年入住合肥市某高档小区,从2007年7月开始,韩先生一直拖欠未交物业费。为此,物业公司起诉至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并支付滞纳金。 韩先生称:不交物业费的理由是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而且自己的房屋漏水一直也没有修,房屋阳台下的花房被开发商改成门面房,影响其安全。 法院审理认为:韩先生的房屋漏水,花房改门面房等不属于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不能构成其拒缴物业费的理由,但可另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判决结果: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韩先生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案件来源:2010年12月2日合肥晚报 2010年12月8日法制文萃报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高级合伙人 张洪 联系:15196698764 13219160776 028-87739242-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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