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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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方法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方法xx 年 10 月 26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 11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xx 年 11 月 20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49 号公布 自 xx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和水生态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不包括国家直接收理的河道)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
2、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河道防汛责任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视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渔业、林业、平安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视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第五条
3、 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平安、通航平安、涉河工程平安和水生态平安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并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河道采砂规划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六条 淮河干流、洪汝河、沙颍河、唐白河、伊洛河、卫河、共产主义渠、惠济河、涡河、贾鲁河的河道采砂规划由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
4、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砂石储量、分布与补给分析;(二)禁采区和可采区;(三)禁采期和可采期;(四)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五)采砂作业方式、采砂机具数量控制;(六)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七)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八)采砂影响分析;(九)规划实施与管理。第八条 以下区域为禁采区:(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
5、属设施平安保护范围;(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三)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平安保护范围;(四)饮用水源保护区;(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六)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第九条 以下时段为禁采期:(一)主汛期;(二)河道到达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库到达或者超过汛期限制水位时;(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第十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立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6、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第十一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包括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机具及其数量等。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发放。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河道采砂,应当向采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开采的地点、
7、深度、范围(附范围图);(四)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五)河道采砂机具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根本情况;(六)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平整方案;(七)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河道采砂申请后,属于本级许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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