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问题研究综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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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点统述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问题研究综述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钱凯(整理)一、我 国现行房地产税制 中存在的 问题(一)房地产开 发过 程和交易环节税费复杂交 叉,税 费混乱,费挤税 现象严重。具体表现 在:(1)以税代租。城镇土地使用税作 为土地有偿使用的一项措施,税项 中含有租 的因素,征税混 淆了税收与地租的界限。(2)以费代税。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内资企业征 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 资企业免征此税,但外资企业须缴 纳土地使用费(场地 占有 费),造成以费代税,致使内外资企 业 间税费并存。(3)以费挤税。目前,我 国涉及房地产业 的各种收费项 目名目繁多,且费项 总数远多于税项 总数。仅
2、从房地产 开发企业的收费项目上 看,有 的地 方各种收费多达5 0多项;从收 费比例 上看,各项 收费占销售 收 人的35%左右,相 当于经营成本 及费用的70%。其原因一 方面是由于房地产税收体系不完善,所筹集 的税 收收 入过少,而 房地产税作为 财产税 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人的 重要性对于地方政府是 不言 而喻 的,房地产收人 的不 足必 然使地方财政 捉襟见肘,而由于税收管理权限的过于集中,地 方政府通过 调整税收制度来增加收 人几乎没有可能;另一 方面政府通过基金、收费等形式筹集收 入又是被 允许 的。因此,一 些地方税就披上 了费 的外衣。同时,由于 收费单位所 有制 和管理上的弊
3、端,其具有 很强的内在膨胀倾向,从而最终 形成收费泛 滥、费挤税 的状况。(二)税收政策不统 一。目前,我国房地 产税收制度采取“内外有 别,两套 税制并存”的政 策。具体表现在:(l)两套所得税 制。对 内资房地 产企业 开 征企业 所 得税,而对 涉外房地产 企业 开征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2)两套房产税制和 土地税制。对 内资企业开征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对涉外企业则只开征城市房 地产税,并 且仅对房产征税,对 地产不 征税。(3)城市维 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内外有别。对内资房地产企业 开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对外资房地产企业则不 征 收此项税费。(4)耕地占用税政策
4、内外不统一。对内资企业 占用耕地征 收耕地 占用税,而对 外资企业却不 征收。(三)税负不公平。从计税环 节来看,房地产 税 收集中在建设的增量方面,即在房 产和地产的流通交易环节设置了主要税种,而在房地产保有期间设计的税种非常少,且免税范 围大。这种典型的窄税 基模式造成了明显 的税负不公。交易环 节 的税费过 于集 中将提高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从而带动 整个市 场价格 的上扬,制约市场正常的生产进程。另 一方面,房地 产保有环节 税费种类 过少,阻碍了土 地有偿使用 市场 的建立 与健全,大多数由使用者无偿取得 的土地仍然 近似无偿地被持有着,抑制 了土地的 正常交 易,阻碍了划拨存量土地步
5、 入市场的进程,使得 土地作为资产的要素作用无法 得 到发挥,土地 闲置与浪费现象日趋 严重。我国 目前的房地产税 收体系存在违背公平原则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因纳税人 身份不同而税负不同。我国 的房地产税收存在内外 两套税制,内资企业缴纳房 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外资企业 缴纳城市房地产税,且仅就房产纳税,地 产不需纳税,其税收负担低于内资企业。(2)因经济行为不同而税负不同。现行 房产税规定,企业 自用 的房 产按照房产原值扣 除10%-30%后的房产余值每年按1.2%的税率计征,而现租房产 则按照租金 收入的12%计征。(3)因所处区域不同而税负不 同。我国 的房产税和城镇
6、土地使用税的课税范围均 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而 处在这 些区域之外的房产和土地则 不需纳税餐伍晰研宪考考20 05年第7期(总第1 8 7 1期)(四)房地产 税 收人规模偏小,不能满足地方财政的需要。我国现有 的房地产税 收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外资)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地方性税种,收入 规模偏小,不能满足地方财政 的需要。由于房地产税的课征对象无法隐藏,税源比较稳定、广泛 且比较容易控制和管理,因此 在很 多国家的财产税乃至整个 地方税 收人 中,占有比较重要 的地位。(五)税种结构不合理。中国现行房地产税制构成一个 明显 的特点,是在房地产流通 环节税种 多、税 负重,而
7、在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较少,且税 收优 惠范围大。这 种设 置 的消极 影响有:(l)土地 闲 置、浪费现 象 严重。(2)进人市场流通 的土地要 承受过高 的税负,抑制了土地的流动和正常的市场交 易,助长了土地 的隐性流动,逃 税 现象因而增多,这就从总量上减少了国家的税 收收人。更为严 重 的是,它直接阻 碍 了大量划拨存量 土地 进 人市场的进 程,减少 了土地的有效供给,激发 了土 地价 格 上涨。(3)在房地产保有阶段发生 的价值自然增值部分,由于没有有效的税收调 控机制,政府不能充分参与增值的分配,只能任由其流向房 地产 的实际保有者。(4)我 国 目前没有对 闲置 土地和荒芜土地问
8、题进行明确立法,难以通 过法律形式对其加以规范和促进其合理利用。对其保有者在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给予税 收减免,不利于解决土地利用率低下 和闲置、荒芜的状况。(5)从国际房地产税收体系设 置来看,大多数国家均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在 国 内外拥 有的房地 产 征税,而我 国对本国居民的海外房 地产纳税 问题,目前 尚无法可依,从而使国家丧失了对纳税人 的这 部分财产课税 的权利,这不仅会影 响 国家的财政 收人,而 且也 会使国家的税 收主权遭受侵害。(六)征税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现行 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 收,而把 广大农村的一些应纳税 对象排除在 征税范围之外;同
9、时,城镇土地使用 税和房 产税 均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 队、由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 经 费 的单位的 自用 房地 产以及个人所有 非 经 营用 的房地 产等列为免税对象,使征税范 围非常狭 窄。(七)计税依据不科学。1.我 国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以纳 税 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课征方式。这种课征方式使税额不能随课税对象价值的上升 而上升,具有 税源不足且 缺乏 弹性的缺点,不 能发挥调节土地 级差 收人的作用,也无 法对土地 闲置现象和土地 投机行为起到应有的调 节。2.我国现行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 为按 房产计 税价值征 税 的从价计征和按 房 产 租金 收人征税
10、的从租计征。从 价计征 的房产税依照房产 原值一 次减 除 1 0%一3 0%后 的余值乘以1.2%的税 率计算缴纳。这种折余价值依据的是历 史成本,并不反 映房产的市场价值。通常而言,先建成的房产成 本低于后建成 的房产,以其历史成本 为计税依据,势必将先建成 的房产 的税负转嫁给了后建成的房产。这使得 两块 本来市场价值相 当、能带给其实 际占用者相似收益 的房产,因为历史成本的不同而承担 不同的税收负担,有违公 平原 则。同时,由于房 产市 场价值通 常都高于其历史 成本,这使得 房 产一旦 出售,就 要按 较高的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加重该房产拥有者的税 收 负担,以至于阻碍房产 的交
11、易。从 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的租金收人(包括货币收人 和实物 收人)乘以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屋 的租金 一般是 根据租赁市场的行情予以确认。因此,与按历史 成本计税的从 价计征相比,从租计征 的税负明显高于前者。除了房产税,出租房屋还 要缴纳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等其他税费,使得房屋出租这一行 为 的综合税负非 常高,从而导 致大量隐性市场的偷漏 税交易。(八)房地产税收征 收管理中存在的间题。1.立法层次偏低,税收法规 多变。2.税权 过度集中于中央,难以满足房地产的区域性特点。翻伍晰研宪考考 2凶5色竺2塑竺遗些丛创3.税收征 管 的配套措施不 完善。我国 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健
12、全,尤其是缺乏私有 财产登记制度,致使不少税源 流 失,更出现化公有 财产为私有 财产 的非法 行 为,严重影响了税收征 管 的力度。同时,与房 地产税收 密切 相关的房地产 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 产税收评税政策不健全。4.现行政策规定可操作性不强。(l)目前国家关于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政策由于 种种因素的制约,实际可 操作性不 强;(2)现行政策规定 提供真实准确的计税依据可税前列支,但对什么是真实准确的计税依据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3)各种规定烦琐复杂,缺少可操作性;(4)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 差异 问题巫待解决。5.税务机关在征管方面存在 问题。(l)集中汇 缴企业所得税审
13、批制度执 行 不 统一,擅自批准 企业 集中 汇缴企业 所得税的现象仍然存在。(2)税收征 收管理不严,没有进行规范纠正。(3)税收检查难以开展,一方面 由于企业配合不够;另一方 面征收 局、稽查局口径也不一致。(4)税务机关惩罚措施力度不够,客观上造成企业对偷、漏税行为肆无忌惮,软抗税情况 时有发生。二、我 国房地产税制改革 的基本思路(一)正 税、明租、少费。行政事业性 收费的灵 活 性决定了它可以在税收没有触及的 范围内或者税收无法普遍实行的领域 中发挥巨大的作用。它的初衷应该是本着“谁受益、谁缴费”的原则,为政府各部门提供服务 而发生 的耗费进行补偿。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作为税 收的补
14、 充而设置少量收费确有必要,但由于其一般都缺 乏效率,且征收成本过 高,尽可能减少收费数量 是各国的共同发展趋势。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方面避免了对同一税源 既征税又收费的反复课征,保证了充足的税收来源,减少 了纳税人的抵触情绪,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另一方 面也使政府通过利用税收手 段对房地产 行业进行调控成为可能。(二)依据房地 产市 场运行过程和市场运行设定 税种。1.房地产开发投资环 节课税体系。具体思路是保留建筑业营业税,修订和完善耕地 占用税,扩大征税范围,提高单位税额标准,并更名为“农地 占用税”。2.房地产转让环节课税体系。设置不 动产转让税或房地产转让税,以转让不动产 的流转
15、额为课税依据,在转让环节征收。结合现行税收制度,可以把 销售 不 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 的营业税纳 人不动产转让税中来,成为一个独立 的税种,税负暂不 变。3.房地产取得环节课税体系。具体思路是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归并买 方缴纳 的印花税和现行契税,设立“不动产取得税”,以取得不动产时支付的价款或评估值为计税依据,在取得时征收。4.房地产 占用 环节课税体系。结合现行税制,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 为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以房地产评估值或评估价为计税依据,由房地产所有者和使用人缴纳;另外,对现行“土 地 闲 置费”实施“费改税”,对占而不用一年以上 的土地按土 地基
16、准价课征空地 占用税。5.房地产收益 环节课税体系。思路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修订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归并课税项 目、提高扣 除基数、降低税负、普遍 征收),保留土地增值税,配合国家启动房地产市场的经济政策,暂停除单纯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外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存量房销售的 土地增值税,停征期可暂定 为3一5年。(三)设立 土地年租金。改革土地供应管理制度,将原来的土地批租制改 为土地年租制,由一次性收取几十年的土地出让金改为每年收取一次土地出租金(土地使用费)。改革后 的土 地年租金将改在土地保有环节课征,不 应将土 地 年租金并人物业税,因为土地年租金具有明显的地租性质,将它以税的形式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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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我国 房地产 税制 改革 问题 研究 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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