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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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 上海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 府土用(200 ) 号文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规定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依法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 地
2、块,地块总面积为 平方米。其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为 ,出让年限为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资者,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支付。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 缴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壹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金。第四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天内,即二 年 月 日前,乙方应当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如该地块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事先缴纳过保
3、证金的,该款相应改为: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人民币元。其中,乙方原支付的投标(或拍卖、挂牌)保证金 元相应转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金,定金余额人民币 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即二 年 月 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60天内,即二 年 月 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出让金余额人民币 元。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出让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缴纳出让金的,应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
4、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的千分之一滞纳金;未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未取得同意的、无特殊原因未按时付清等,应当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已缴纳的出让金。1、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2、提出延期申请但未取得同意,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3、经同意延期支付出让金后,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额支付的。第六条 除上述土地出让金外,乙方还应当向 支付动迁补偿安置等其他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元)。
5、付款方式为:(1)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额;(2)分 期付清上述费用:第一期:人民币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二期:人民币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第 期:人民币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七条 甲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时的土地条件为以下第项的约定:1、现状土地条件;2、完成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除及动迁,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 ;3、周边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 ,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状况为: 。第八条 乙方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总价后,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向 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九条 在土地出让年限内,乙方应当按照
6、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乙方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除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与甲方重新签订补充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并办理房地产登记。第十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设计权及调整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条件建造的建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权到期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超出土地使用条件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仍未开发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7、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土地使用条件3.2项的约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可以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甲方有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出让地块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监督检查。首次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设工程时,出让地块房屋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作量应达到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条件。乙方在未达到上款规定前,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受让人名称和受让人的投资比例。土地使用权转让、再转让时,本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年限为本合
8、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十三条 乙方在不改变受让人投资比例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开发建设本地块项目公司的,应当与甲方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受让人名称。并可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领、换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手续。如招标、挂牌、拍卖出让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报批。对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可根据该地块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等获得适当补偿。第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
9、该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甲方同意续期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与甲方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乙方未提出续期申请或申请未获同意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或具有相应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还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第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时,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乙方违反本合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七条 本合同附件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
10、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处理:(一)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书写的,以中文为准。本合同的金额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提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第二十条 本合同于二0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正式签订。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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