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地测防治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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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安发2009269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的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结合全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实现规模化、机械化开采实际,为进一步促进各煤矿企业加强现场管理,强化安
2、全基础,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省厅制定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现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为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基础。附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 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基本条件: 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控制指标。 年度内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年度内未发生死亡
3、事故的方可申报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实现正规壁式开采,采掘关系正常,开拓、掘进、回采三量符合规定,瓦斯抽、采平衡。 资源利用: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8个单项,满分15O分,分别为: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运输安
4、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35;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0;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0。第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一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35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8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90分以上(合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二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20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7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
5、8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第五条 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煤矿,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具体条款如下: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
6、)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严隐患的。第六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考核办法:企业根据标准对照检查,自检合格后提出申
7、请,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地方煤矿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兼并重组后的煤矿,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关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对初验合格后由各市煤炭工业局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须与所在市煤炭工业局同时上报;其他类型煤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检查考核,省煤炭工业厅对初验合格上报的矿井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国有重点煤矿采取抽查验收的方式,地方煤矿及其它类型的煤矿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逐一检查验收,二级采用抽查的方式
8、进行。省标准化工作部门每半年抽检1次,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县(市、区)每两个月检查1次,煤矿每月自检l次。考核年度内发生3人以下“一通三防”和水害责任死亡事故的煤矿,在计算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基础上减5分。第七条 凡兼并重组后的煤矿需要技术改造或重新建设的矿井,必须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作为主要内容,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把关,在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由相关市煤炭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出具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意见。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矿井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求的国有重点煤矿和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
9、地方煤矿,省厅将给予命名并颁发“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牌匾,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命名表彰,并报省厅备案。对达标单位及在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第九条 对连续两年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煤矿,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符合该标准的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于年度结束后十日内上报省厅;省厅组织审查、现场抽查验收后,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十条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解释。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
10、评级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OO8年版本同时废止。2009年11月10日印发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 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部分,也是矿井安全的基础工作。为了进一步提高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其备以下条件:有足够的经过正规学习或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正常工作的装备。矿井必须有2台以上完好的探水钻。地测部门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在考核期内未发生重大工程责任事故(如影响一个采区以上的透水事数、重大井巷工程事故及透巷伤亡事故等)。第三条 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一级:总分为90分及以上
11、;二级:总分为80分及以上。第四条 因地测水害责任事故造成每死亡1人,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扣5分,实得分输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发生一次或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取消当年评级资格。第五条 考核评级办法(具体见附表):矿为单位对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考核评级。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实施逐年逐级达标。已达标的矿井每年要复查,根据复查得分决定该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升、降级。考核评级计分采用扣分办法,各单项及小项的最低分为零,不出现负分。第六条 本标准有关技术考核的依据如下:有关上级部门和煤炭行业所颁布的各种现行的有关规程、规定、条例、图例等。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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