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策划书范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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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策划书范例工程项目策划书范文(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化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依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教化部门和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起先至项目竣工验收前,教化系统审计机构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运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
2、五条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及大型修理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十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安排;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探讨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方法,奖罚、保修刚好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五)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六条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状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费
3、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方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七)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八)项目结余资金状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精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刚好等问题; (九)基建收入的来源、安排、上缴和留成及运用是否真实、合法; (十)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状况如何,
4、包干结余安排是否合规。 第八条审计机构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也可以实行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或者托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等方式,所发生的费用由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九条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主动协作,并限期供应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三)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自行选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
5、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第十条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根据教化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惩罚的看法和建议。 第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化系统企业内部限制制度 评审实施方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化系统企业内部限制制度评审工作,保障审计I作质量,依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各级教化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
6、其他教化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公司和各种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教化系统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可依照执行。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内部限制制度(以下简称内限制度)评审,是指教化系统审计机构依法对企业内部限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 第四条 内限制度评审的目的,是通过对内限制度的审查和评介,明确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方法,削减审计工作量和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同时促使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从根本上削减和防止弊端产生的可能性,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货币资金内限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与核对银行帐及支票、收据、印
7、鉴的保管与运用等不相容职务是否分别; (二)货币资金业务是否都由领导审批授权; (三)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和财务处理是否经过严格审核; (四)收、付款业务是否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盖章,并刚好足额入帐,作到日清月结; (五)会计与出纳是否定期核对日记帐与总帐,主管会计是否定期与银行对帐、编制银行存款调整表、调整未达帐项,稽核人员是否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盘库存现金,库存现金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限额; (六)出纳主管的现金和银行单据的收付保管是否限制他人接近,现金收付是否集中办理并刚好解交银行; (七)是否周密地安排预期收入和所需支出、借款的数量和时间,以及用于短期投资的资金。 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存货内限制度
8、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存货的选购、验收、保管、发货、装运、付款、盘存等职务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存货的购入、发出是否经过授权和严格的审批手续; (三)存货的办理过程中是否经过选购安排、销售安排、合同、入库单、发货单、领料单和帐簿记录等方面的审核; (四)存货的购销是否与对方签订有效的经济合同; (五)是否设置独立的存货验收部门,全部选购的存货是否依据合同进行严格的验收,包括核点数量,检测质量,出具验收单等: (六)是否对存货进行定期盘点与稽核,保证财会部门与仓库的帐帐、帐实一样; (七)是否刚好办理货款的结算与清理手续,对延期未付或迟收货款的存货是否查明缘由并刚好解
9、决; (八)各项存货的交易是否刚好入帐。 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应收款项内限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接受客户订单、调查信用、批准信用、填制销货通知、发运商品、结算开单、办理销售退回、折让、收取货款、会计记录和核对帐目等职务是否分别,并明确各自的职责; (二)是否实行销货合同制,依据合同规定的名称、数量、品种、规格和供应期发货,并依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方式和时间刚好收回货款; (三)采纳赊销方式售货时,是否对购货单位的信用进行了调查,对不符合赊销标准的购货单位是否采纳现销制; (四)是否依据销货订单发货,并以发货单或送货单作为产成品削减的原始凭证; (五)是否依据有关单据和发票刚好办理销售货款的
10、入帐手续; (六)是否定期编制客户欠款分析表,刚好催缴货款,按期收回并入帐; (七)应收帐款的坏帐注销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批; (八)应收票据的保管与经管现金或一般会计记录是否分别,票据的承兑是否经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批准,违约票据的冲销是否经主管人员批准。 第八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固定资产内限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出、出售、报废、对外投资等是否经有关部门授权和审批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二)新增固定资产在交付运用时,有关部门对其数量、规格、名称、出厂或建成日期、备品备件、原始价值、性能、新旧程度等是否逐项验收,并确定其年限、折旧率,同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清单”交财会部门入帐
11、,固定资产的出售和对外投资是否对其性能和新旧程度进行检验;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运用部门和财会部门是否对增减的固定资产在卡片、明细帐和总帐上进行平行登记,是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四)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归口、检修和调拨移动等管理制度; (五)是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固定资产盘点,是否刚好处理盘亏盘盈。 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对外投资内限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管理部门是否提出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确定投资立项的依据、所需资金、投资时间、预料效益及回收期;询问部门或其他部门是否对发行证券单位或接受投资企业的信誉和经济实力进行调查;财务部门是否会同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
12、进行可行性分析;实物投资是否对接受投资的项目进行可信性论证;投资项目报告书或立项报告书是否经主管领导审批; (二)是否通过投资安排的编制、执行和检查对投资进行限制,安排的制定和执行是否经过领导审批; (三)短期投资是否对证券市场行情的改变进行了分析,长期投资是否对接收投资企业行使了全部者的监督权、决策权和投资回收的限制权; (四)是否定期对投资效果进行分析,提出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看法; (五)是否建立了相关的资产、资金和有价证券收、付制度; (六)是否实行投资的总分类核算、明细分类核算,定期与原始凭证和管理部门的实物帐核对,并通过清查盘点实物进行核实,由稽核人员抽查监督; (七)股票和
13、债券是否由独立于投资授权人、投资记帐员与出纳员之外的专人保管,并有严格的防火、防盗详细措施,是否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加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定期检查其存在性和帐实是否相符。 第十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内限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购入无形资产是否进行了市场调研并编制了可行性探讨方案,购入安排是否经最高管理部门批准; (二)是否对协商价格的合理性进行了审核和深化调查; (三)是否通过合同方式进行购入与转让;签订合同时,是否审查了无形资产的证明文件、有效期和手续的齐备性; (四)取得的无形资产是否依据有关凭证刚好入帐; (五)是否对每期摊销和期末余额定期进行复核,查明摊销期限是否合理,
14、摊销额计算是否正确; (六)无形资产的转让是否经最高管理部门批准,作价是否合理,转让的收入是否刚好入帐。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流淌负债内限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流淌负债的经办人员、记录人员和业务审批人员是否进行了分工; (二)导致负债的业务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金额较大的流淌负债业务是否经业务主管人员特地批准或授权执行; (三)所发生的流淌负债业务是否刚好入帐; (四)是否由专人定期核对流淌负债业务、实有数额及到期日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长期负债内限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举借长期债务是否有借债运用安排、归还安排;企业最高管理机构是否制订举债政策及内部审批程序,审慎地
15、作出借债决策,并与债权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二)举债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探讨,明确款项的数额、用途,测算预期收益,决策后授权财务部门执行;财务部门是否向金融机构提交借款申请,说明借款缘由、用途、金额、运用时间和安排、归还期限和安排,并办理借款审批手续;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借款存入银行,是否在贷款限额内按安排实际须要和规定用途运用借款,借款到期是否按规定还本付息或办理延期借款手续; (三)债款的取得、运用和归还是否刚好、完整地依据有关凭证入帐,业务处理和会计记录等职责是否严格分工,利息支付手续是否完备; (四)是否对长期负债资金的运用和归还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 第十三条 审计
16、机构对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内限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金的投入、增资、减资、转让以及企业在经营结束或破产清算时的清算、安排和归还等资本业务,是否经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审核与授权,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否经管理部门授权并以章程形式明确有关部门与人员的职责,划分不相容职务; (三)资本金的投入及其以后的增资和清算退还是否经过验证和评估,认定其真实、合法、正确; (四)是否依据评估、验证并核实后的凭证,将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刚好地登记入资本投入明细帐,其后发生的增资、减资变动是否刚好地记入明细帐与备查簿中; (五)是否对资本金的筹集、存留、增减状况和股利、红利的安排进行定期检查清理,
17、验证投资活动和会计处理是否真实、合法、正确,是否加强了对资本金保值增值的限制。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盈余公积和未安排利润内限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实现的盈利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安排,盈余公积的提留是否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确定; (二)留存收益中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安排利润是否按规定的用途运用、安排,专户记录,不混在一起。 (三)盈余公积各部分的运用是否经董事会授权批准,用公积金发放股利是否按制度规定予以严格限制; (四)是否对向投资者安排的股利,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等帐户进行定期检查清理,验证其真实性,正确性,是否正确评价资本的增值。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主营业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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