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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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爱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沿革 发布日期: 2021.02.24 实施日期: 2021.0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司法说明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司法案例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爱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 年 2 月 24 日)目 录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爱护、老有所居) 二、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 三、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关键词:
2、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 四、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 五、刘某芽赡养纠纷案 (关键词:子女赡养义务、检察院支持起诉) 六、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机构的合理留意义务) 七、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安排遗产中照看老年人利益、优良家风家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八、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人旅游、团体性维权) 九、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强行啃老、爱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 十、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指定监护
3、人案 (关键词: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监护)案例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爱护;老有所居一、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7 年,韩某某去世。2008 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全部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2016 年 1月,唐某某去世,64 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同年 6 月,唐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
4、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唐某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俞某某马上返还唐某三人名下的案涉房屋。二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唐某三人在取得案涉房屋全部权时作出的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俞某某依据该承诺享有接着在案涉房屋居住的权利,唐某三人应按承诺履行其义务。同时,俞某某不存在违反承诺书中对案涉房屋出租、出售、出借的行为,故对唐某三人要求俞某某马上返还其名下案涉房屋的恳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唐某三人的诉讼恳求。三、典型意义 物权人将房产赠与他人,受赠人承诺允许赠与人及其再婚配偶接着居住运用房屋至去世。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该承诺应视为赠与人作出赠与房产时所
5、附的赠与义务,或称之为附条件的赠与。在房产已经转移登记至受赠人后,受赠人无权单方撤销承诺。本案纠纷发生时我国法律并未干脆对居住权作出规定,在此状况下,应充分敬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仅符合情理,也与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的相关精神一样,即不动产过户后,原物权人接着运用不动产,该种保留房屋居住运用权的赠与,可视为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新产权人亦无权单方撤销该合同。这一审判思路贯彻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有利于解决老年人赡养、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房产问题,保障老有所居,切实爱护老年人的权益。 案例二: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6、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 一、基本案情 2015 年,62 岁的王某在北京某银行处申购 HT 集合资产管理安排产品(金额 100万)和 HA 基金产品(金额 70 万),其签订的申请书载明:不是我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能产生风险,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由您自行担当该行测评王某风险承受实力为平衡型,HT 为低风险,HA 为高风险,HA 风险级别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实力。王某签署电子风险揭示书,后收取分红收益 5 万元。2017 年其申请赎回时份额约 100 万份,金额约 80 万元。王某起诉恳求判令该行赔偿本金约 23 万元、利息 16万元并三倍赔偿
7、 68 万元。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均系银行依循的规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为双方就案涉金融产品相关状况充分沟通的凭证。银行对王某作出的风险承受实力评估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并非均为低风险,该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未证明购买该产品与王某状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实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照实告知、详尽说明金融产品内容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应当担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王某有投资理财阅历,应当知晓签字确认行为效力;本案投资亏损的干脆缘由是金融市场的
8、正常波动,并非该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担当肯定的责任。故判决银行赔偿王某 7 万元。三、典型意义 第一,明确规则尺度,爱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平安,首案效应突出。本案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后首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之一,指出银行应就投资者的年龄、投资阅历、专业实力进行审查并考虑老年消费者状况等,对老年投资者应赐予特殊提示,结合民商事法律、会议纪要精神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和金融消费者留意义务等推断标准。对如何为老年人供应更加合法、平安的投资理财消费环境,具有主动意义。其次,回应人民需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时代发展。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
9、程度加剧,针对老年群众的金融理财产品层出不穷。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详细贯彻到审判中,妥当处理和回应金融产品消费与信息化结合中产生的新问题,贯彻民法典立法精神,爱护老年消费者的契约自由,为构建良好金融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树立典范。第三,践行司法改革,创新审理模式,助力社会治理。本案适用百姓评理团协助审判,更好地结合法官专业性和公众的价值理念。 案例三: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关键词: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 一、基本案情 2016 年,高某经人介绍参与以房养老理财项目,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出借 220 万元给高某。高某将案涉房屋托付龙某全权办理出售、抵押登记等,如高某不能
10、依约归还,则龙某有权出卖案涉房屋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证。后龙某作为高某的托付代理人为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并出卖给刘某。房屋转移登记至刘某名下后,龙某自称系刘某亲属,托付房屋中介机构再次找寻买家,同时,刘某为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抵押权人为李某。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在本案交易期间存在大额、密集的资金往来。后高某起诉恳求判决龙某代理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刘某将案涉房屋过户回高某名下。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存在非常亲密的经济利益联系,相关五人系一个利益共同体,就案涉房屋买卖存在恶意串通。龙某以规避实现抵押权法定程序的方式取得出卖案涉
11、房屋的托付代理权,且滥用代理权与买受人刘某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高某的合法利益,应当认定龙某代理高某与刘某就案涉房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帮助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高某名下。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房养老理财骗局事务频发。很多老年人为投资以房养老理财项目,将自有房产进行抵押,背负巨额债务,又在行为人的恶意串通之下失去自有房产,导致房财两失。此类套路贷难以根除的缘由之一,是行为人经常在法律空白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领域,利用老年人性格特点以及寻求投、融资渠道的迫切心理,披上迷惑外套变装成以房养老理财项目,进而非法占有老年人房产。人民法院在对套路贷实行刑事手
12、段打击的同时,亦应注意通过民事审判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切实享受到国家以房养老政策的红利。同时,也提示老年人,还需时刻保持理性和冷静,审慎选择投、融资渠道,以免落入请君入瓮的套路之中。 案例四: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 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妻子 1952 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三女,妻子及两个儿子均已去世。现陈某某同小女儿生活。陈某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希望女儿常回家探望照看自己,因女儿不同意负担陈某某的医药费及赡养费,故诉请判令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其不少于一次,患病期间三女儿必需轮番看护;三女儿共同给付陈某某医疗费、赡养费。二、裁
13、判结果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实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有肯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子女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依据其实际生活须要、实际负担实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给付肯定的赡养费用。本案陈某某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三个女儿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供给、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安慰的义务,故判决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陈某某不少于一次,并给付陈某某赡养费,三女儿共同负担陈某某医疗费用。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
14、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人对子女经济供给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意精神层面的需求,涉及精神赡养的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该类案件执行状况远比给付金钱的案件要难得多,且强制执行远不及主动履行效果好,希望常回家看看是子女们发自内心的行为,而不是强制执行的结果。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求,是希望子女能够承欢膝下,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应当得到支持。百善孝为先,对老人的赡养绝不是一纸冷冰冰的判决就可以完成的,希望全部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多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案例五:刘某芽赡养纠纷案关键词:子女赡养义务;检察院支持起诉 一、基本案情 刘某芽与妻子
15、共生育四子女,均已成年并结婚。刘某如系其子,与刘某芽相邻而居。2010 年,刘某如意外受伤,认为父母在其受伤养息期间未对其进行照料,产生冲突,此后冲突日益加剧,刘某如长期不支付父母的生活费,亦未照看父母生活起居。2019 年,母亲因病去世,刘某如拒绝操办丧葬事宜,亦未支付相关费用,有关丧葬事宜由刘某芽与其他三子女共同操办。经村干部调解,刘某如仍拒绝支付赡养费及照看刘某芽的生活起居。因刘某芽年迈且患有心脏病,行动不便,新干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起诉,认为刘某芽现年 80 岁,已无劳动实力,生活来源仅靠其他子女接济,尚不足以负担生活及医疗费用,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刘某芽要求刘某如支付赡养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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