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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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鑫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安宁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编制单位:安宁煤矿安全科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目 录一、安宁煤矿的基本情况1二、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4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11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汇总表51五、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51六、管理人员及监测人员职业危害培训证明材料52七、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情况70八、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汇总与告知情况71九、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86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92(1)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92(2)职业病危害岗位操作规程99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申报单
2、位:贵州鑫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安宁煤矿主要负责人:王永堂 申 报 日 期:2018年4月26日 一、基本情况煤矿名称普安县楼下安宁煤矿煤矿通信地址普安县楼镇禹歇村邮政编码561504主要负责人王永堂联系电话13721513137建井日期投产日期登记注册类型私营采煤工艺综采综掘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C5200002011041120110423申报类型初次申报( ) 变更申报( ) 矿井类型 井工矿( ) 露天矿( )设计(核定)能力(万吨/年)30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情况/万元负责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名称职防科从事职业病危害管理人员数量7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负责人王永堂联系电话13721513
3、137填表人:景书忠 审核人:王永堂 159二、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治情况 煤矿名称:贵州鑫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安宁煤矿序号职业危害因素名称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数浓(强)度工程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有(名称)无有(名称)无1粉尘采煤面总尘:0.4mg/m³防尘口罩总回风总尘:0.27mg/m³防尘口罩噪声采面48.6dB(A)总回风59.1dB(A)填表人:景书忠 审核人: 王永堂 三、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情况煤矿名称:贵州鑫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安宁煤矿 在岗职工总数: 247 人。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总数: 208 人。其中,接触粉尘人
4、数: 175 人;接触噪声人数: 33 人; 接触高温人数: 0 人;接触化学毒物人数: 0 人。粉尘监测情况应测点个数实测点个数合格点个数平均值/mg/m3范围/mg/m3 4 4 4 0.335 职业健康体检情况应体检人数实际体检人数离退休人员中实际体检人数247247本年度新发职业病例数: 0 例。本年度新发尘肺病例数: 0 例,其中,期 0 例;期 0 例;期 0 例。累计发生职业病例数: 0 例。累计发生尘肺病例数: 0 例,其中,期 0 例;期 0 例;期 0 例。 本年度死亡职业病例数: 0 例。本年度死亡尘肺病例数: 0 例,其中,期 0 例;期 0 例;期 0 例。 累计死亡
5、职业病例数: 0 例。累计死亡尘肺病例数: 0 例,其中,期 0 例;期 0 例;期 0 例。 填表人:景书忠 审核人:王永堂 职业病危害管理及防治机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一、目的 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相关因素的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6、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法规标准。 三、职责 (一)由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工作,负责日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监管。 (二)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要提供工艺等方面的支持和方便。 (三)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
7、小组负责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四、检测机构的确定 (一)日常检测由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具有职业病危害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及检测。 (二)职业病危害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由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具有职业病危害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三)所委托的职业病危害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选择甲级、乙级和丙级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价。 五、检测周期的确定 (一)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
8、六条要求,对存在有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出的毒物,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检测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病危害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二)其它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检测一次。 (三)对检测结果有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情况下,必须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直至检测合格为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病危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1、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
9、状评价(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2、初次申请职业病危害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病危害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病危害档案。 七、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公示和存档 (一)领导工作小组自收到所委托职业病危害技术服务机构日常检测结果后5日内,将检测结果放入职业病危害检测档案并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同时报安全监督管理
10、部门。 (二)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项目由管理部门履行“三同时”手续后,将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交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一份。 (三)工作领导小组自收到所委托职业病危害技术服务机构日常检测结果后5日内,根据检测不同车间的结(包括与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结果),复印后分别在各车间公示板上进行检测结果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四)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将检测结果到各职业病危害档案中保存。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控制措施 (一)每年年初由职业病危害管理
11、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计经费的预算和计划,从经费上的保障。 (二)在与职业病危害技术服务机构委托作业现场检测时,委托时应明确具体的检测车间、工种、职业有害因素种类等信息,保证检测项目的全面。并要进行现场调查确认。 (三)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时间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岗前告知1、综合处组织员工签订合同(聘用合同)时,
12、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或单独签订告知书)。2、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综合处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二、现场告知1、在矿井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2、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必须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13、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及粉尘职业危害告知卡;(2)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及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3)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3、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三、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时及时告知本人。劳动者离开本矿井时,可以索取本人职业病危害监护档案复印件。矿井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四、职业病危害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
14、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培训和考试,使每位职工牢固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知识。附:岗前告知内容:1、煤矿常见职业危害(1)粉尘:煤矿作业产生的粉尘主要有煤尘、矽尘,如果防护不当,长期吸入高浓度粉尘可致尘肺病。(2)噪声:煤矿作业可产生不同程度的噪声,长期高分贝噪声刺激如果防护不当可致噪声性耳聋。2、职业健康监护煤矿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发现职业禁忌症时严禁上岗;诊断为职业病时立即调离原岗位,并将职业健康查体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3、职业健康防护严格按照煤矿职业安全
15、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为劳动者配备防尘口罩、防护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4、职业病危害培训为了使职工强化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认识,对新工人进行不少于4学时、对在岗工人进行每年一次不少于4学时的职业病危害知识培训。5、职业病待遇一旦确诊为职业病,一切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一目的为确保我矿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生产发展,及时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减少和杜绝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本矿内所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和报告工作。三职责与分工1.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负责职业病危害的紧急处置、救援和向安监部门报
16、告。2.行政部门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治及后续处置工作。3.生产机相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事故的紧急处置和报告。4.工会全面监督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进行监督。四内容与要求1.职业危害事故的等级与损失1.1事故的等级:根据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对生产造成的影响将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1.2事故的经济损失1.2.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设备损失,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设备维护费用。1.2.2间接经济损失:因事故造成的停产、减产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用于事故抢救、恢复生产等与事故有关的各种费用。 2.事故报告程序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现场发现者要立即展开自救和救援,
17、并报告上级和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分别由主管上级和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向矿主管领导报告。矿领导根据事态向当地安监、卫生等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伤亡、经济损失等,并根据事态发展,随时报告。3.事故处置3.1 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培训和演练。3.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臵通信报警装臵,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3.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首先进行现场处置和自救。对于微小事故如吸入和溅入眼睛等,立即脱落现场,用清水冲洗。不能在现场处置的。立即送医院救治。4.事故的调查分析4.1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要尽快采取措施,排除职业危害因素,并按照“四不
18、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4.2事故发生单位首先进行原因分析,写出事故报告,分析原因,并报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审批。4.3需要报告上级管理部门的,由矿方以书面形式写出报告。5.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理5.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5.1.1由于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5.1.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5.1.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职业危害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损失更大的。5.1.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5.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人员从
19、严处罚:5.2.1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5.2.2在职业危害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推卸责任甚至稼祸于人的。5.2.3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由于抢救不积极或不尽力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损失更大的。5.2.4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不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整改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5.2.5违反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5.3发生下列事故应追究各级有关领导的责任:5.3.1因没有经过教育和培训就上岗操作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5.3.2缺乏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5.3.3用具不齐全不清楚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5.3.4设备严
20、重失修、超负荷运行、对存在的隐患和缺陷不采取措施和修复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5.3.5对职业危害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和对职工违章作业制止措施无力,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5.3.6违章指挥、强令和擅自冒险操作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5.4对职业危害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重大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抢救事故和防止职业危害事故扩大而迅速恢复生产做出成绩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6.在职业危害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统一由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报告,并建立事故台账。五有关制度和记录1.有关制度重大事故处理办法2.有关记录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
21、度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普及,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宣传内容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能力。二、培训内容1.职业病危害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病危害基本知识;3.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1.矿井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危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
22、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2.矿井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危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3.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二)新上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
23、康培训教育1.新上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由我矿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培训率必须达到100%,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2.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3.岗前职业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职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4.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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