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中知识产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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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购中知识产权并购中的学问产权在学问产权资产所占比重较大的并购交易中,常常会把学问产权与企业管理架构、财务状况等其他法律关系区分开来,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关系加以考察。1 并购项目可能涉及的学问产权 当今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学问产权种类主要有:版权或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工业设计权、商标专用权和商号权、科学发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记权、商业隐私权、反不正值竞争权,此外还有动物新品种权、域名权等。 在我国,专利和工业设计以专利的形式来爱护,商标专用权和地理标记权以商标的形式来爱护,著作权和邻接权以著作权的形式来爱护,而商业隐私权、商号权和域名权则被纳入反不正值竞争权范畴来爱护。目前我国
2、与学问产权爱护有关的特地法律法规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值竞争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爱护条例(国务院令 2001 年第 300 号)、植物新品种爱护条例(国务院令 2013 年第 635 号)等。2学问产权权利转移的法定要求和程序 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转移 基于合同关系转移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行为,在我国专利法中被称为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行为。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据上述规定吗,假如并购交易双方仅仅签订了书面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
3、权转让协议而未向专利局办理相关的转让登记手续,则收购方不能真正获得相应的专利权资产。一旦目标公司又与善意第三人签订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向专利局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该第三人可以依法取得相关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收购方只能追究目标公司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干脆对相关专利或专利申请主见权利。假如资产并购项目涉及国外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则这种转让被视为技术进出口,要符合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1 年第 331 号)。对于因公司合并而发生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移,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须要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 2010 年第 569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完成
4、合并后凭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合并证明文件向专利局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手续一般可由受让方或其托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由于公司合并导致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移则可由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或其托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专用权的转移对于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即注册商标权的转让,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运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简单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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