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第三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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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第三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信贷约束机制,维护联社信贷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 72)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粤农信联发200861号)等相关制度,结合联社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社所有不良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处置等。 第三条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通过明确
2、责任,由责任人负责不良资产的管理、收回、处置,如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人的责任大小,追究责任人经济、行政、法律等责任的制度。 不良资产责任包括管理责任和违规责任。管理责任是指因日常管理失职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以及抵债资产流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责任是指因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而应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指不良资产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以及因清收不良资产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贷款管理责任实行单笔考核制度,以季末的七级分类结果为准。 第五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从不良资产发生时的内外环境和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事实为依据,
3、准确认定有关责任; (二)区别对待原则。新账不良与旧账不良要区别对待,主观故意与过失要区别对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要区别对待,损失程度大与小要区别对待,不良资产处置尽职与失职要区别对待; 本办法中的新账贷款是指200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新增贷款(不含2005年1月1日以前发放,2005年1月1日以后展期、借新还旧、转换主体等重组转化贷款); (三)客观公正原则。不偏不倚,公正严明,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既要打击违规违纪行为,又要保护和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 (四)回避原则。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一节 组织
4、机构 第六条 成立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小组成员如下:组长:监事长 成员:内审监察部、资产保全部、人力资源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 第七条 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由联社监事长直接领导,下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责任认定办公室”),设在内审监察部。 责任认定办公室主任由联社内审监察部负责人兼任,责任认定办公室人员由内审监察部人员构成。第二节 职责 第八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主要职责: (一)对联社不良资产责任问题作出最终认定和追究决定; (二)对责任人复议申请进行复核、审议,并作出复核意见; (三)小组成员在开展责任认定工作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四)由不良资产责
5、任认定小组作出的通知及决定,统一加盖联社公章。 第九条 责任认定办公室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收集上报的有关材料; (二)审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三)向责任认定小组报告有关材料、准备会议; (四)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决议作出书面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意见; (五)送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给当事人; (六)接收当事人复议申请等; (七)由责任认定办公室作出的通知及决定,统一加盖内审监察部部门公章。第三章 范围与对象第一节 范围 第十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范围: (一)以七级分类口径认定的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 (二)因违规或失职行为给联社造成损失的不
6、良贷款管理,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事项。第十一条 损失额的确定(一)不良资产有抵(质)押担保的,从形成不良资产之日起3年(含)内,损失额为形成不良资产本息额加上清收处置费用减去处置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偿部分所得金额,计算公式如下:损失额=形成不良资产本息额+清收处置费用-处置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偿部分金额(二)不良贷款无抵(质)押担保的,从形成不良资产之日起2年(含)内,损失额为形成不良资产本息额加上清收处置费用减去向保证人追偿部分所得金额,计算公式如下:损失额=形成不良资产本息额+清收处置费用-向保证人追偿部分金额第二节 对象 第十二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对象包括贷款管理责
7、任人及不良资产处置责任人。 (一)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过程中的所有责任人员,包括调查评估岗、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合约订立岗、放款审核岗、贷后管理岗、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放款审核岗等; (二)不良资产处置责任人是指不良资产处置经办岗、协助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管理岗及处置跟踪管理过程中的所有责任人员,包括资产保全岗、不良资产处置小组人员,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人员,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人员。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的确定具体以其在业务流程各环节中的签名或信贷管理系统中记录的人员为依据。 相关责任人签名时应在有关审批资料上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没
8、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或没有明确意见、或意见表示模棱两可不清楚的,均视为“同意”。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因各种原因调动工作的,要重新明确和落实贷款及不良资产管理责任人,按相关审计制度进行离任审计,认定其在任职期间所经办的信贷业务的风险情况,并监督每笔贷款办理移交手续,相关离任审计资料及交接资料应归入信贷档案管理,以明确界定责任。第十五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对象根据本办法难以确定的,由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表决认定。 第四章 追究方式 第一节 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按揭类不良贷款处罚。按揭类贷款在发放之日起3年(含)内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由贷款发放时责任人承担,赔偿金额按单笔每个责任人100200元
9、的幅度处罚。其中,不良贷款认定之日止贷款本息为30(含)万元以下的,赔偿100元;不良贷款认定之日止贷款本息为30(不含)万元以上的,赔偿200元。 按揭类贷款在发放之日3年后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由贷后管理人承担,赔偿金额为单笔每个责任人为100元。 第十七条 非按揭类不良贷款处罚,包括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及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 (一)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从不良资产认定之日起,即时责令按照已形成的不良贷款本息余额的2进行处罚全部责任人。其中单笔每个责任人处罚最低金额不低于50元,最高金额不超3000元; (二)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不良资产经清收形成损失并确定损失额后,责任人除按照本条第(一)款承
10、担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外,还须对损失额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不低于单笔不良资产损失额的2,造成损失的处罚不设封顶; (三)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大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的,责任人除承担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外,还须补足“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的差额部分,如前期已发生返还罚款情况的,则应退回已返还的罚款金额; (四)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小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并且责任人在不良资产认定之日起3年(含)内,按本办法规定挽回联社损失的,可按照贷款收回时间采取以下方式分段计算返还,除本款外,本办法其他经济处罚均不能返还。 (1)对于贷款期限届满的
11、新账不良贷款,自不良贷款认定之日起,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现金收回贷款本息的: 6个月(含)内收回的: 可计返还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 X l00 超过6个月且在1年(含)内收回的: 可计返还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X 80-累计已返还金额 超过1年且在2年(含)内收回的: 可计返还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X50累计己返还金额超过2年且在3年(含)内收回的:可计返还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单个责任人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X30累计己返还金额超过3年
12、收回的,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不予返还。 不良资产损失的处罚额未收回不良资产额 X2 (2)对于未到期的新账不良贷款,自不良贷款认定之日起至贷款到期日止,贷款形态由不良上调至正常或收回贷款的: 6个月(含)内收回或经认定上调至正常且半年内认定仍保持正常的,返还已扣罚金额(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的100; 超过6个月且在1年(含)内收回或经认定上调至正常的且半年内仍保持正常的,返还已扣罚金额(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的80; 超过1年且在2年(含)内收回或经认定上调至正常的且半年内仍保持正常的,返还已扣罚金额(不良资产形成的处罚额)的50; 超过2年收回或经认定上调至正常的,已扣的罚款(不良资产形成
13、的处罚额)不予返还。 (3)最终认定可计返还额小于前期己累计返还额的,责任人应退回多返还的处罚额。 第二节 其他处罚 第十八条 其他处罚包括: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停止责任人的贷款权或授信权,免职,解聘职务,责令引咎辞职,调离原岗位,离岗清收,解除劳动合同;违规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受到第十八条处罚的,除按本章第一节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相应给予以下其他经济处罚: (一)受到通报批评的,扣发二个月的绩效工资
14、; (二)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 (三)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四个月的绩效工资; (四)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六个月的绩效工资; (五)受到降级(职)处分的,按照新岗位核定的工资标准,扣发九个月的绩效工资;(六)受到撤职处分的,按照新岗位核定的工资标准,扣发十二个月的绩效工资;(七)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着期间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本条所称绩效工资仅指按月核发的月度绩效工资,责任人当月没有绩效工资的,适当顺延至下月。第五章 管理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一节 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及追究第二十条 一级机构对其的贷款审批权限内审批的贷款负100%的责任,各岗位责任认定如下:1
15、、调查评估岗占30,主办客户经理占其中的70%,协办客户经理占其中的30%;2、审查核准岗占20;3、审批决策岗占30;4、贷后管理岗占20。5、放款审核岗的责任适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十一条 超一级机构审批权限的贷款,一级机构负70的责任,联社负30的责任。各岗位责任认定如下:1、调查评估岗占30,主办客户经理占其中的70%,协办客户经理占其中的30%;2、一级机构审查核准岗占5;3、一级机构负责人占15;4、联社审查核准岗占5%;5、联社审批决策岗占25;6、贷后管理岗占20。7、放款审核岗的责任适用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表一级机构审批权限联社审批权限主办客户经理
16、21%21%协办客户经理9%9%一级机构审查核准岗20%5%一级机构负责人30%15%联社审查核准岗5%联社审批决策岗25%贷后管理岗20%20%合计100%100%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调动办理交接的贷款,首贷调查评估岗与接管调查评估岗、接管贷后管理岗的责任认定如下:(一)贷款发放之日至交接后3个月内,无欠息记录或逾期,未经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形成不良的,接管贷后管理岗100%承担贷后管理岗的责任; (二)贷款发放之日至交接后3个月内,无欠息记录或逾期,现任调查评估岗办理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后形成不良的,现任调查评估岗和贷后管理岗承担该岗位100%的责任,首贷调查评估岗无需承担责任; (
17、三)贷款发放之日至交接后3个月内,存在欠息记录或逾期但并未形成不良,未经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形成不良的,首贷调查评估岗承担贷后管理岗50%的责任; (四)贷款发放之日至交接后3个月内,存在欠息记录或逾期但并未形成不良,接管后办理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而后形成不良的,首贷调查评估岗承担该岗位70%的责任,现任调查评估岗承担该岗位30%的责任,同时首贷调查评估岗承担贷后管理岗50%的责任; (五)贷款发放之日至交接后3个月内已形成不良的,接管后无论是否办理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而后再次形成不良的,现任贷后管理岗或调查评估岗尽职免责(详见第七章内容),首贷调查评估岗承担该岗位以及贷后管理
18、岗100%的责任; (六)以上所称还旧借新是指同一贷款主体的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再次办理贷款的,而三个月后办理的贷款属新增贷款。 第二节 抵债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及追究第二十三条 联社所属的抵债资产如发生非因不可抗力的灭失,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接收、处置、出租)出现责任认定情形的,各岗位责任认定如下:1、资产保全岗占40;2、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人占30%;3、审批决策岗占30。第二十四条 抵债资产接收、处置、出租等审批由共同表决决策的,则在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内由表决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六章 违规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二十五条 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广东省
19、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五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相关条款进行从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审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仍放款支付的给予批评教育的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或形成不良贷款的,参照不良资产责任人的贷款审查核准岗进行经济处罚,并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对按规定严格审查贷款要素,符合出帐条件的,可免除放款审核岗的赔偿责任。下列情形主要表现为:(一)贷款发放条件未完全落实的; (二)担保文件未签暑生效,担保权未设立并未持续有效,担保人有违反担保文件约定的; (三)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要素不齐全、不准确的; 第二十七条 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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