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知识(29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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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小额贷款公司代持股躲监管 “红线”如虚设 - - 作者:佚名编辑:似水无痕来源:小额贷款网点击数:257更新时间:2011-11-15 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颁布使小额贷款公司以合法身份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在这三年多时间里迅速发展到3791家,并且仍然在以每月一百多家的增速前行。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发展势头良好,但受融资比例等硬性规定限制,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遭受无钱可贷的窘境。也正是因为融资比例限制的保护,在今年下半年集中爆发的民间借贷危机中,大批担保公司、典当行以及地下钱庄因资金链断裂一片哀鸿遍野,而小贷公司却能“独善其身”。为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规范民间借贷规范
2、化运行,监管层今年集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浙江省也看中了小贷公司可以有效吸收民间资本,出台新规允许融资比例由原来的50%放宽到100%,成为国内首个放开小贷公司融资比例的省份。为了防止一家独大,规范经营,控制风险,证监会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实际上,这条规定形同虚设,很多公司已将这一比例提高到30%,甚至40%,甚至通过委托他人代持从而变相提高持股比例。今后小贷行业将何去何从,是逐渐转制为金融机构?还是集中整合集团化发展?又或是步其他民间借贷机构的后尘?我们拭目以待。1戴着脚镣舞蹈的“梦中人”“梦里不知身是客
3、”这句话用在小额贷款公司身上或许再合适不过了。2008年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小贷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却属金融性企业,由央行、银监会批准却归地方金融办监管。身份的不确定也使得小贷公司背负了种种限制,有人将诗人的创作比作“戴着脚镣舞蹈”,小贷公司亦如此,这其中最重的一条镣铐当属融资比例的限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为避免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但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的融资渠道。指导意见还规
4、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业内人士称,这一规定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杠杆最高只有1.5,与商业银行动辄十几倍的杠杆率相比实在太低,即便是这样,很多小贷公司也很难足比例拿到银行贷款。小额信贷专家王灵俊也认为,金融业务没有杠杆的话,很难有高的回报,对于投资人来说就没有积极性。最主要的是,自有资本金往往很快就贷完,小贷公司面临着“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局面。本报记者通过与一些小贷公司的接触也发现,今年的小贷公司资金尤其紧张,“早就贷光了,闲着没事干,就等着收回再继续贷”,一家小贷公司的业务员还抱怨道,“银行贷款哪是那么容易拿到的,他们自己都放不出
5、贷了”。外部无法获取资金,就只能增资扩股,但这也是需要金融办审批的。王灵俊告诉本报记者,今年三月份他参与国开行调研发现,很多小贷公司成立一两年时间就三四次扩股,一般都是同比例增加,目前来说小额信贷是不错的投资机会,老股东有闲置资金的话一般不希望其他股东进来,绝大多数同股同权扩股,“也不排除一些公司尝试其他融资渠道,会有一些创新,法律没规定到的都是可以尝试的,但也存在有不确定性”。王灵俊提到的融资创新有通过信托公司发起的债权型和股权型融资产品,也有将小贷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一些尝试,重庆市金融资产交易所就是以小贷资产收益权为凭证,将信贷资产打包设计成产品,中间还涉及到担保公司为其担保。也有小贷公司与
6、国开行以担保贷款模式合作,小贷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帮助开发银行去选择客户,这时的小贷公司更类似于中介,不需要占用50%的融资额度,不过据国开行工作人员透露,目前99%的合作还是属于传统的转贷模式,其到今年9月份大概跟470家小贷公司合作,发放贷款余额在170亿左右。 小额贷款公司创新的制约因素与发展对策 - - 作者:陈时兴编辑:admin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联盟网点击数:205更新时间:2011-10-0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资本不断发展壮大,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创造了有利的
7、政策条件,也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小额贷款公司不仅拓展了民间投资范围,更是拓宽了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本文基于金融服务组织制度创新的视角,研究民间资本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绩效,分析其提供民营企业融资服务的现实制约因素,提出进促进其健康发展的思路。一、提高民营企业融资绩效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金融改革和创新中,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完全由民间资本发起创建的新型金融组织。这种金融组织自2008年5月4日由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推开试点后,在各地政府的鼓励和引导下,短短的两年内就发展到了1500多家,仅浙江就有11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的产
8、生和发展,是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创新,其融资绩效十分显著。首先,民间资本进入小额贷款公司以农户和民营小型、微型企业为融资对象,能够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不足。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和发展,由于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吸纳民间资本,拓宽了融资渠道,因而弥补了很大一部分农户和民营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不足。特别是它能够坚持“小额、分散”和“只贷不存”的原则,将业务范围界定为本县(市、区)的小额贷款和财务咨询,将服务对象确定为当地微型、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殖户、种植户及各种生产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效果相当显著。例如在在浙江,小额贷款公司自2008年9月陆续发展起来后,2009年发
9、放小额贷款552亿元,2010年进一步扩大到1115亿元,分别惠及小型、微型企业与农户5万多户、7万多户。其次,小额贷款公司为民间资本开辟了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新渠道,有助于平抑民间借贷利率。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和金融抑制,导致了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同时并存的二元金融结构。在正规金融市场准入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民间资本大量地进入了非正规金融领域。非正规金融虽然支持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但由于它自产生之日起就不具备法律地位,缺少政府金融监管和内部控制制度与合法契约的约束,借贷利率一般偏高,2008年在民营企业资金需求大的浙江曾经爆出高达120%的年利率,风险隐患甚大。1而由民间资本组建的小额贷
10、款公司,由于按照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被赋予合法地位,其融资行为就可以得到规范,其贷款利率的最高浮动幅度、同一借款人贷款的最高限额等也可以由银监部门、货币当局和省级政府部门进行制度约束。例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遵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司法部门关于贷款利率上限不得高于基准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2009年和2010年浙江小额贷款公司年平均贷款利率分别被控制在1395%、1747%的水平。尽管这同商业银行的商业贷款利率相比仍然比较高,但对于那些资金需求短、频、急又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民营企业来说,特别是相对于非正规金融的借贷利率水平而言,这样的利率水平
11、并不高,一般也能够承受。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在信息对称程度、金融交易成本等方面的优势不逊于民间非正规金融,相对较低的利率水平就可以对民间借贷利率起示范作用,有助于平抑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再次,小额贷款公司改进了传统非政府小额信贷(NGOS)的产权关系,规范了投融资机制。传统的NGOS贴近农户,注重培育农户的自我发展能力和社区公共资产创造,能够帮助农村低收入人群摆脱贫困,但它通常以项目的方式推进小额信贷活动,产权关系不明晰。小额贷款公司在吸收传统NGOS优点的同时,利用农户和民营企业之间的相互信任及其在此基础上的社会网络、社会规则、社会资本,吸收了大量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闲置资金,并在此基
12、础上建立了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制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产权关系明晰。民间资本以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模式进入金融服务业,是对传统NGOS产权制度的重要改进,规范了市场经济下投融资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最后,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提供差异化融资产品和服务,促进了地方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由当地民间投资主体发起设立,股东对当地经济情况、市场情况清楚,信息较为对称,可以运用差异化竞争战略,重点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不做”的贷款业务:一是大量作坊式微小企业的贷款业务,他们一般缺少抵押物,这是银行不能做的;二是大部分微小企业贷款业务,他们没有完整的财务报表,也没有资信记
13、录,这是银行不敢做的;三是一般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他们数量多,借款频率高,交易成本大,这是银行不愿做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这种差异化竞争战略,采取的贷款类型主要是通过第三方担保的保证贷款,担保人一般是有一定资金实力的工商业主、企业法人代表、公司高管,以及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公务员等。2009年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保证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达92.1%,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仅占6.5%,信用贷款和其他贷款只有1.4%。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依靠人缘、地缘、血缘关系和平时经常性的交往来了解企业经营项目,有效地控制了信贷风险。2009年浙江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逾期率仅为1.3,投资回报率也比较高。据本课题组对部分
14、小额贷款公司的调查,3/4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贷款率为零,投资回报率为6%-14%。文中2009年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逾期率的数据来自浙江工商局。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与国家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并存,各有侧重,开展良性竞争,共同在不同层次上为具有不同业务规模和金融需求的群体提供差异化的融资产品和服务。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经过三年来的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取得了良好的民营企业融资绩效,但是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也暴露出了现行制度存在的缺陷。第一,现行融资制度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来源。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小
15、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只能从以下三条途径获得信贷资金来源:自有资金、转贷资金和捐赠资金。无论哪一种途径,小额贷款公司都面临着现实筹资的困难。一是公司股东的资金实力有限。即使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一年后可以增资扩股,但所筹集的资金仍然难以满足公司贷款业务扩张的需要。二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来自银行的融资额只能占其资本净额的50%以内,这点转贷资金根本难以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三是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很难获得捐赠资金。在不能吸收存款的约束下,小额贷款公司只有收回前期贷款才能继续放贷,无法保证正常运营。在探索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不足的过程中,浙江省政府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提前半年按
16、规定程序实施增资扩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可增至公司股本的30%,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这些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紧张状况,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其贷款资金不足的问题。再从资金使用方面看,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承袭传统的单一放贷模式,仍然难以满足农村中一部分缺乏抵押、质押能力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客户的资金需求。第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民营企业融资业务的财税负担较重。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很少享受金融业的优惠政策。一是缺少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没有享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它必须按照一般服务业的标准照章
17、纳税,包括向税务部门全额上交56%的营业税,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从“股息、红利所得”中上缴20%的个人所得税,另外还涉及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二是缺少政府财政补贴的支持。目前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机构3年内可以享受其贷款余额的2%的财政补助,但小额贷款公司被定性为经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非金融企业,不在享受补助之列,这就制约了它支持民营企业和农户融资业务的拓展。第三,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受自身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的制约。小额贷款公司自身风险控制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信用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主要是分散的农户和微
18、小型企业,他们经营规模小、借贷次数多,可用作抵押担保的财产少,难以获得建立信用所必须的信息,很难控制其信用风险。二是决策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小额贷款公司虽然遵循现行制度规定,挑选了银行系统中层管理者出身、懂得金融业务的专业人才担任总经理和风险管理、信贷等重要部门的经理,但有些高管一般不擅长经营小额、短期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一般也不高,容易导致业务经营中操作失误,进而影响管理层决策失误。三是经营风险防范能力较弱。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无力防范各种不确定因素带来的经营风险。如果贷款农户因农业生产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或者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于供求关系、品种、质量、价格等因素发生变化而造
19、成了损失,最终就可能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收回。第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货币的企业,不包含在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列,因此,外部监管的约束力不强。尽管目前当地金融办、工商部门、财政部门、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建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制度,并由工商部门承担日常监管工作,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只是明确工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还未涉及针对其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提前预警和及时识别的内容和方法;同时,工商部门本身也不具备监管这类从事金融业务的特殊企业的专业技术和经验。因此,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实际上很难完全到位,
20、其管理的职能也很难真正落实。实践中,政府监管部门的主要精力只能主要放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的审批上。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还缺少必要的社会监督机制约束。社会监督是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但目前政府监管条例只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监督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还缺乏专门的社会监督机制。第五,小额贷款公司改制动力不足,制约了融资业务扩展。目前金融监管部门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一般的服务企业,没有将它纳入正规金融体系。然而,小额贷款公司所经营的是贷款金融业务,这就难以避免运作中的矛盾。例如,根据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利率可以参照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但由于小
21、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企业,难以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现在一般只能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浮动来获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额。又如,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有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三年之后可以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这虽然为小额贷款公司指明了发展前景,但由于现有制度同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包括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这又导致了这样一个矛盾:目前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是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民间投资主体不愿
22、意让出控股权。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向正规金融机构转制实际上难以真正实现。无疑,这会影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及其拓展民营企业融资业务的可持续性。三、进一步推进制度创新的思路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民营企业融资功效,需要解决当前制约其健康发展的政策制度缺陷,并要着眼于其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深化融资体制改革,推进金融制度创新。第一,加大政府财税政策与融资政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承担了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的责任,应当享受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从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三农”和微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考虑,可以根据“小额、分散”的放贷原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税收减免政策。例如,1年期的贷款单户余
23、额在5万元以下的,营业税、所得税减免100%,5-50万元以下减半,50-100万元以下的减1/4,100万元以上不减等;或者可以实行财政贴息政策。假如小额贷款公司向某农户提供10万元贷款,按10%的市场利息率收息,如这个农户投资项目符合要求,财政可补贴5%的利息,这样小额贷款公司可得10%的利息,农户实际上只是负担5%的利息。在政府方面,如有100万元支农资金,给每个农户1万元,仅可解决100户农民;而采取对小额贷款公司贴息5%的方式放款,则可使200个农户每人都获得10万元低息贷款。这既可以扩大财政支农功效,也扶持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在融资政策方面,应该设计资产质量、信用记录、合规经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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