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合同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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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货合同3篇 本文目录 进货合同成都市商品代销合同(商超进货类)(官方范本)茶叶进货合同范本 超市进货购销合同范本 甲方(供应商): 单位全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乙方(零售商): 单位全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本合同签订地点: 省 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主体资格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 二、合同标的 1、供应的商品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
2、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购销商品确认单。在合同期内,调整商品及价格时,以双方确认的购销商品确认单为准。 2、甲方应当按购销商品确认单提交相关商品生产、代理、批发、进口、专项经营等许可或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质量检验证明。有专利、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应提供国家颁发的有关证明。 三、商品质量 1、甲方供应的商品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 2、甲方所提供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执行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3、商品若以甲方在订货前
3、所事先提供的样品或双方在订货前约定质量、品种及规格的,则必须与样品或约定的相符。 4、甲方所提供的商品保质期一般不得少于商品明示保质期的 。 5、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甲方应给予退货,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由乙方自身过错造成的除外。 6、因商品的售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先行垫付的,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在甲方货款中直接抵扣或由甲方直接给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贯彻国家食品、化妆品等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乙方可对甲方提供的商品进行 次的定期抽检,由此产生的检验费由甲方承担。乙方也可进行不定期抽检,抽检商品质量合格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则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出具检
4、验报告单。 商品在销售过程中由政府专门机构依有关规定进行的质量检验,如检验部门收取费用的,抽检商品质量合格的,检验费由双方共担,不合格的则由甲方承担。 由消费者投诉而送检的商品,检验后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上述检验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乙方需提供政府专门检验机构合法收费凭证,并以凭证金额向甲方结算。 四、包装、条码 1、甲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外包装上显示注册商标或专利号的,应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
5、2、乙方根据卖场情况就商品提出特殊包装的,甲方可以: 3、商品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条形码,并经由乙方设备验证可用。如需乙方代编条形码的,应在本合同后附加代编码服务条款,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五、交货及验收 1、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为: ;甲方将订单列明的商品,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双方约定地点,由 承担运输费用。 2、乙方应当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在 小时内验收完毕的,应当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具体时间。 3、自交付、验收后,商品毁
6、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4、甲方应保证所供商品在保质期内 %合格率,如在实际销售中发生该批次商品部分质量不合格,乙方应及时对未销售的该批次商品实行 %退换货,同时甲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 六、退、换货 1、考虑到商品的自然损耗和季节性差异,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商品退、换货率为 %,或在购销商品确认单中就不同商品约定不同的退、换货率。 2、乙方退换货应当向甲方发出退换货书面通知,甲方应当于收到后 天内对所退换商品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 天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逾期不答复或书面确认后未在天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的,乙方有权自行处置该商品,并在对账结算时予以扣除。 3、对于存在保质期、有
7、效期的商品,乙方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1/6的期限内提出退换货。 4、下列情形下,乙方有权拒绝退货: 乙方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的。 七、商品损耗 甲乙双方都认同,商品在到达乙方后的仓储、上架、销售过程中存在着一定比例的自然损耗(不含乙方的自身过错)及质量抽检的样品损失,甲方愿意与乙方共同承担一定比例的损耗,双方约定由甲方承担的本合同项下损耗为购销金额的 %。 八、 对帐 1、对帐方式为: 2、甲乙双方确认的对帐周期为:每月 次,对帐日期为每月 日,对帐日 天。 3、双方按照确认的书面对帐单按时进行对帐,如因乙方原因在规定的日期不能提供对帐单的,在甲方开具发票后,乙方应当依
8、据销售清单和本合同先行给付无争议部分的货款。甲方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的时段对帐,可与乙方协商解决。 4、对帐日前 天,甲方应当按照进货、销售、退货等清单载明的数量及数额向乙方提供商品对帐单,乙方持相关单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确认;无故不确认的,视为认可商品对帐单的内容。 九、结算 乙方以下列方式结算货款: 现金 银行转帐 甲方开户行: 帐号: 双方确认的结算周期为: 货到: 7天 15天 30 天 45天 60天 天(国家规定的60天内); 十、反商业贿赂约定 甲乙双方均反对索贿、行贿及其它不正当交易行为。甲方承诺,不向乙方人员提供赠送礼品、现金、样品、餐饮等任何形式的利益。 若甲方被发现
9、以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方式取悦乙方工作人员,以获取订单、更有利的价格、货架资源,或虚报送货量,或降低商品质量,或缩短付款期限时,乙方将立即停止与其的商业合作关系或订单,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 如有乙方工作人员要求甲方给付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书面检举,并提供相关证据。对甲方的检举,乙方应给予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甲方的检举信寄至 十一、合同的解除 1、在一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双方达成一致,合同自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解除。 2、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
10、与结算。结算完毕后,乙方可留存该结算期内结算数额%或 元的货款作为商品质量保证金,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 天内,如甲方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退还甲方;如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在抵扣乙方受到的损失后退还甲方,若保证金不够抵扣,甲方应根据乙方有效单据支付。 十二、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的瑕疵。如甲方或其供应商因为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肖像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民事权利而产生争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而
11、发生的各种费用。 3、甲方承诺对所供商品的质量全面负责。如因甲方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第三方要求赔偿或发生诉讼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除负责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外,还应向乙方赔偿该问题商品该次销售总额的 %。 4、甲方逾期交货的,每延误一天,按逾期交货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甲方拒不送货、中途断货或不能保证供货的,按本次订单商品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甲方应达到95%的商品品种到货率,如达不到,按缺货品种计算,每缺少一个品种,乙方有权从甲方货款中扣除 元作为违约金。 5、乙方逾期验货的,每延误一天,按逾期收货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乙方拒不收货的,按本次订单商品总额的 %
12、支付违约金。 6、甲方应当确保提供的各种证件和发票符合国家规定。如因甲方提供假证件、假发票等,使乙方受到牵连,被执法部门处罚或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甲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7、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专门定制的特殊包装或特供商品,乙方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但甲方应立即止损,并不得就故意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8、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对帐、结算并向甲方支付货款的,每拖延一天按应支付货款的 %计付违约金。 十三、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合同期满前1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
13、,视为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十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它方式 。 十五、其它 1、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明确授权代理人和具体执行交易过程中各环节代理人以及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从而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2、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形式送达。 3、一方向另一方收取货款或者费用的,应向对方开具发票。 4、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不得与本合同相冲突。 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14、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 两 份,双方各执 一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为(根据各企业情况不同,自己拟定): 购销商品确认单 双方补充约定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盖章: 盖章: 签日期: 年 月 日 成都市商品代销合同(商超进货类)(官方范本)进货合同(2) | 返回目录 成都市商品代销合同(商超进货类)(官方范本) 合同编号:_ 签订地点:_ 签日期:_年_月_日 供应商:_ 零售商:_ 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商业零售性质的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及便利店与供应商之间就商品进货代销事宜所确立的合同关系。 二、词语定义 除双方另有
15、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当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商品代销:是指零售商接受供应商的委托,代理销售商品并按照所代销商品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向供应商进行结算,同时收取佣金的交易模式。 2、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3、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4、委托代理人:是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代表供应商或零售商处理订货、验收、入库、销售、退换货、结算等各个环节相关事宜的授权代表。 5、订货: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零售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原则、流程和方式,
16、要求供应商提供约定代销商品的活动。 6、促销服务费用: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因零售商为商品代销提供各种形式的促销服务所应当支付的费用,包括零售商以提供宣传服务等名义所收取的佣金之外的全部费用。 7、对帐: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就代销商品订货、入库、退货、库存等数量和金额进行核对的行为。 8、对帐周期:是指供应商按照本合同及订单约定向零售商提供代销商品后,双方以固定的期间或时间为标准而确定的有规律的核对帐目的期间。 9、对帐日:是指零售商为了工作便利所指定的某一类商品供应商固定的对帐日期。 10、结算:是指零售商根据所代销商品的售出数量、金额,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11、铺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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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货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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