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精编版[5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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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哈尔滨市呼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执法机关呼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8、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9、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10、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1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1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15、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16、非药品类
2、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四条1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六条1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19、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十七条21、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2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5、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7、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9、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3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3、安全许可实施办法3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哈尔滨市呼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1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51行政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1987123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315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61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512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21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2004
4、1131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1111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12112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200419地方性法规1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6101部门规章1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19971115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2002511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2002111517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2002111518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200211151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20031132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
5、局2008112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5912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5212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4152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45172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1012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1012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45172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511哈尔滨市呼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共2项)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6、“三同时”审批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未经过政府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按总投资概算):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审批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哈尔滨市呼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共159项)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7、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
8、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
9、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理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10、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四、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11、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五、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
12、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六、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
13、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八、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
14、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九、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十、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
15、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十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16、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十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
17、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十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十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18、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五、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
19、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十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20、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十七、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22、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十八、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
23、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十九、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近代,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二十、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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