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论文:浅谈我国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精编版[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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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食品质量安全论文:浅谈我国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摘要:本文从政府监管、舆论和中介机构第三方监督、企业自律、消费者意识四个方面对我国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建议,以加快完善我国的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关键词: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第三方监督由于历史和国情的原因,在我国广袤的土地上,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中流传下来的小食品,多是通过传统的手工工艺,在小作坊中制作生产,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流向消费大众的。它包涵了民俗的独特性、文化的多样性,有广泛的消费群体,成为广大人民群众不可或缺的生活伴侣,人民群众饮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和日本的小作坊食
2、品行业已达到相当的水平。然而,近几年来我国小作坊食品的生产和消费出现了下滑的趋势1。目前,我国传统食品小作坊规模小、数量多,大多分布在城乡结合部及农村领域,且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情况复杂,监管难度极大。为了传承传统饮食文化,我国规定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只能在本乡(镇、街道办)行政区域内销售,不得超范围、超区域生产经营,并不得进入商场、超市等流通环节。小作坊食品加工产业化程度低,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企业少,小作坊加工点大量存在,特别是不规范的生产加工给食品安全带来较大的隐患。如大豆腐、干豆腐是老百姓生活离不开的一种主要食品。常年以来,大豆腐、干豆腐生产加工90%以上停留在手工制作的传统工艺,生产环境
3、较差,产品质量不稳定。小作坊食品生产链上不仅存在着有害微生物污染、有害重金属残留、非食品异物和粉尘污染等技术性质量安全问题;更严重的是存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品添加剂、使用不洁水源引起的人为质量安全问题;另外,小作坊食品产业链基本上没有原料种植、采购、生产和流通的档案记录,质量溯源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基本空白。面对我国小作坊食品行业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本文主要从政府监管、舆论和中介机构第三方监督、企业自律及消费者安全意识四方面入手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与意见。一、政府监管是小作坊食品行业安全生产的保证(一)法律法规标准法律、法规和标准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标准
4、的研究与制定工作,把基于健康保护为目的的食品安全标准作为标准化战略的重点领域2。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但许多标准标龄过长,缺乏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在技术内容方面与WTO有关协定和CAC标准存在较大差距3、4。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现有的法律法规标准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食品监管的需要5。把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按不符合卫生标准进行处罚,必然要求行政部门收集检验报告之类的证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标准、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很多掺入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防不胜防、有的也并不一定能检测出来,导致执法机关监管难、也有的因证据不足而不予立案。如此做法有时甚至反过来影响
5、到行政裁决,使得有些案件难追究行政责任存在一定的困难6。食品助剂和非食品原料没有在标准中进行区别,给执法造成困难。目前的法规中,食品助剂属于食品添加剂中的一种,其作用是“有助于食品加工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在最新的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中,食品助剂只有中英文名称,没有使用范围、使用剂量和残留量的规定6。(二)监管模式目前我国政府在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上,基本采取以政府多个部门实行切块分段共管的模式。与此同时,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根据国务院各部门的“三定方案”,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国
6、家级部门主要有四个,分别是卫生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上几个机构都各成体系,在省,市,县一级都分别设有相应的延伸机构,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具体结构和管理范围。这十几个部门主要是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对食品进行监督管理,食品从原料加工成成品的过程,一个环节有一个部门负责。按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以消弭各部门的监管缝隙。2008年10月24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上袁驷委员提到,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专门对中国的食品安全做了一个
7、考察,提出了一个报告,认为我们国家在食品安全上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和国际上其他国家对比,不是很健全7。健全的食品法规体系是规范食品市场行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明确食品供应链中各参与方的责任,加大惩罚力度,才能有效地增加生产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监管者进行权力寻租的成本,使他们不敢轻易违规操作,从而破坏两者之间的“双赢”格局,改变其在食品市场上可能的长期合谋的状态。(三)监管情况首先从监管的角度来看,一些较大的食品生产企业,其食品安全观念、自律意识、出厂检验能力和产品质量控制水平一般都较高。相比之下,小作坊则由于环境条件差、生产设施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低,其产品质量相对难以保证。事
8、实上,对这些小作坊的监管仅靠目前的质量承诺、索证索票等“柔性管理”,效果有限。其次从产品上看,大企业的产品一般辐射面广,名气大,消费者认可度高,而小作坊产品主要围绕街、村销售,有一定的消费半径,消费者认可度低,三是一般小作坊产品都是传统食品,这些食品大都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对这些食品监管缺乏依据。四是在监管的概念上,对小作坊的定义不是很清楚。小作坊目前还没有法定的概念,如对即做即卖、前店后厂的小作坊,虽然有做了一些划分,但在实施(工商发证技术一时难以跟上,质监监管力量不足,一起监管又存在监管缝隙)与发证程序上,还是没有做详细界定,相互“扯皮”,促使一些小作坊无证生产,或小企
9、业当小作坊来生产减少生产成本。二、舆论和中介机构第三方监督是小作坊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的完善(一)舆论监督由于舆论监督主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渠道,因而媒介监督通常被理解为舆论监督;由于现实生活中人们已经只把批评(曝光)视为是监督,所以当谈到舆论监督时,通常主要被理解为媒介的批评报道。舆论监督是一种软性的监督,它的力量在于舆论的影响力,影响力不在于它拥有有形的权力,而在于舆论造成的一种精神方面的道德压力。但是,我国有关舆论监督的政策有待增强操作性,有关立法有待健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存环境中,我国的大众传媒一方面受到政策导向的制约,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与其他社会监督形式争夺信息资源、争夺话语支配权的
10、竞争。在媒介得以显示舆论力量的时候,是否运用得当,依赖其职业化水准。(二)中介机构第三方监督食品监管是一个很复杂的论题,这是因为食品行业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行业。由于单个消费者不可能全面掌握有关食品质量的信息,有些食品企业就选择以次充好来牟取利益。于是,生产伪劣产品的企业可能赢得市场,真正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反倒会被淘汰,这就是所谓“逆向选择”现象。如同市场失灵一样,政府监管也可能“失灵”。一方面,是因为政府也不可能掌握全面的企业生产信息;其次,具体的政府官员在监管过程中,出于自身私利的考虑,可能会和被监管者勾结起来,成为被管制者的保护者,甚至出台被监管者所要求的措施。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可能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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