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精编版[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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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 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第三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约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告诫谈话:(一)企业近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影响事故,或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发现企业在
2、安全生产方面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三)发现企业有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五)企业没有按规定及时落实安全监管部门部署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和要求的;(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管以上企业由省辖市负责),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组织实施,上级安监部门可指派下级安监部门实施,也可指派内设执法机构实施(以下统称约谈部门)。第五条 约谈对象(以下称被约谈人)由安监部门指定。视企业情况不同,被约谈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或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第六条 约谈一般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部门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可针对企业存在问题,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约谈部门应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做好约谈记录,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参加。第七条 约谈时,被约谈人要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进行整体陈述。并就下列约谈内容进行具体陈述:(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汇报事故发生的原因,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及有关人员受教育的情况等;(二)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汇报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识,下一步的整改计划和措施,停产停业整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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