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讲演稿-地质保障、防治水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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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李竞生二一六年七月,煤矿安全规程解析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二编 第七章 防治水部分,煤矿地质工作成果应反映在矿井生产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及各类地质图件上。矿井地质资料和图件是矿井地质基础工作,同时也是防治矿井地质灾害的基础资料。1.必备的矿区综合性图件(1)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2)矿区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3)矿区煤(岩)层对比图;(4)矿区地形地质图;(5)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6)矿区或区域地质构造纲要图;(7)矿区主要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8)矿区、井田水文地质图、水文地质剖面图和柱状图。2.必备的井田地质资料及图件:(1)地质勘探报告
2、、矿井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等;(2)井田地层综合柱状图;(3)井田地形地质图;,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解析】本条是关于矿井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的规定。,第二编 地质保障,(4)井田煤岩层对比图;(5)井田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和立面投影资源/储量估算图);(6)井田地质剖面图;(7)井田水平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25的多煤层矿井);(8)勘探钻孔柱状图;(9)煤矿瓦斯地质图;(1
3、0)井上下对照图;(11)采掘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要绘采掘工程立面图);(12)井巷、石门地质编录及地质素描图;(13)煤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相关图件;(14)煤矿其它必要的图件。3、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台账:(1)钻孔成果台账;(2)地质构造台账;(3)煤矿瓦斯资料台账;(4)煤质资料台账;(5)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6)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资料台账;(7)资源/储量台账;(8)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9)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10)封闭不良钻孔台账。(11)物探成果及验证情况台帐。,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
4、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解析】本条是关于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和条件的规定。,1.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工作,并提交补充地质勘探报告。井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1)原勘探程度不能达到煤矿地质保障工作最低要求的;(2)煤炭资源勘探遗留有重大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问题或经采掘工程揭露证实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有重大变化;(3)井田内老窑或周边相邻井田采空区未查清;(4)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新采区或井田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
5、报告不能满足煤矿设计要求; (5)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 (6)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2.井巷掘进施工中,应及时对揭露的地质情况进行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开展预测预报工作,补充和完善相关地质资料;当出现地质异常或与预测地质资料有较大出入时,应停止作业,及时进行地质补充勘探。,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解析】本条是关于开展露天煤矿补充地质勘探工作和条件的规定。,露天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1、原勘探程度不能达到露天煤矿地质保障工作最低要求的;2、未开展边坡稳定
6、性评价或影响边坡稳定性地质因素和影响程度不清;3、根据边坡岩移监测资料确定的不稳定边坡区域; 4、露天开挖过程中,当出现地质异常或与预测地质资料有较大出入时,应停止作业,及时进行补充地质勘查工作。,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
7、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解析】本条是关于施工井筒检查孔设计和测试要求的规定。,井筒检查孔除应满足定向钻孔的一般性技术要求之外,应全孔取心,查明井筒位置完整地质剖面和分层测试分析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参数。井筒检查钻孔应全部进行全孔数字测井;对于特殊地质条件或有特殊地质任务的层位应进行井温、水流量的测量及全波列与超声成像测试。 1.井筒检查孔布置,(1)井筒检查孔的数量应综合考虑拟建井筒矿井地质类型和设计施工要求确定。矿井地质类型按煤矿地质规定第十条
8、划分。工作量参考如下:竖井:地质类型简单的矿井,每个井筒1-3个孔、中等2-4个、复杂3-5个;斜井:地质类型简单的矿井,井筒斜长每1km布置1-3个孔、中等2-4个、复杂3-5个。(2)勘探孔位置是以不影响井筒施工又不偏离井筒太远为原则。远离井筒的钻孔,应当能够反映井筒的水工地质条件;特殊情况下需要在井筒内布置的勘探孔,应有严格的封孔或预防措施。(3)勘探孔的孔深要求是考虑到目前建井深度普遍增加,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偏于复杂,并综合考虑煤矿地质规定中地质补勘钻孔深度的要求综合确定。(4)井筒检查孔的技术要求是最基本的要求。实际工作时还应考虑设计和施工具体要求,并满足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9、范(GBJ-213-90)对井筒检查钻孔及巷道地质预测的相关要求。2. 检查钻孔的地质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沿井筒中心线的预测地质剖面。 (2)井筒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含水层组数量、含水层组的埋藏条件、静水位与水头压力、涌水量、渗透系数、水质、水温、含水层间及与地表水的联系、地下水的流向及流速等。 (3)井筒通过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埋藏条件和断层破碎带、老空区、溶洞、裂隙的特征以及第四纪典型土层的力学性能试验资料。 (4)井温曲线。 (5)井筒穿过矿层的有害气体涌出资料。 (6)检查钻孔测斜资料及测斜图。 (7)检查钻孔实测图及封孔资料。,第二十六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
10、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解析】本条是关于新建矿井开工前应开展的矿井地质工作的规定;提出了建井前地质资料核实及方案设计要求和调查、核实地质勘探资料的可靠程度。,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包括:1、井筒,主要石门,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首采区上(下)山、运输巷、回风巷、切眼等平面图、剖面图及其地质说明书;2、井底车场、总运输水平、总回风水平的水平地质切面图;3、通过首采区的勘探线剖面图;4、供设计开拓方案的煤层
11、底板等高线图。,第二十七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及时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解析】本条是关于井筒施工期间的地质工作要求和井筒施工出现异常地质因素的规定。,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及时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包括下列情况之一:1、根据井筒检查孔资料发现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有重大变化或与预测地质资料有较大出入时;2、井筒通过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埋藏条件和断层破碎带、老空区、溶洞、裂隙的特征以及第四纪典型土层的力学性能不清。,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
12、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解析】本条是关于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对揭露的地质现象进行观测及描述的规定。,其目的是在对地质资料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矿井开采地质条件进行预测、预报,以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解析】本条是关于井巷揭煤前探明的矿井地质条件要求和规定。,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包括如下:1、详细查明煤系地层,尤其是煤层、标志层和煤层顶底板岩性分布及特征;2、控制井田边界构造,其中
13、与矿井先期开采地段有关边界构造线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150m以内;3、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落差大于等于20m的断层;详细查明首采区落差大于及等于10m的断层;地震地质条件好的区块,应开展三维地震勘探,查明落差大于或等于5m的断层;4、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厚度及其变化,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真实可靠地反映煤层形态;控制开采地段内各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对厚度变化较大的主要可采煤层,应控制煤层开采边界;5、构造简单、煤层稳定的井田,煤层底板等高线应控制在10m以内,其他井田应控制在20m以内;严密控制主要可采煤层露头位置,在掩盖区,隐藏煤层露头线在勘查线(测线)上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75 m以内,控制主
14、要可采煤层的风氧化带界线;6、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预测开采时发生突水的可能性和突水危险区域,掌握井田及周边老窑、小煤矿、生产矿井及采空区的分布和积水范围、积水量。7、查明煤层瓦斯(煤层气)地质条件,分析井田内瓦斯赋存地质特征;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进行煤层瓦斯基础参数的测定工作,编制煤层瓦斯地质图。8、查明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的工程地质特征、煤的自然发火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冲击地压及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并做出相应的评价。,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解析】本条是关于建井地质报告编
15、写与审定的规定。,矿井建设阶段地质工作主要包括:系统收集编录矿井建设阶段工程所揭露的一切地质资料,及时预测预报并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质问题,编制建井地质报告并全面移交给生产单位。矿井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由矿井建设单位负责,矿井施工单位具体实施。,第三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解析】本条是关于掘进和回采前应开展的矿井地质工作要求的规定,包括以下工作:,(1)分析和预测影响工作面施工的断层、褶曲展布和形态或煤厚及岩性。巷道揭
16、煤地段、地质构造复杂地段、突出煤层顶(底)巷道,受水、瓦斯威胁巷道掘进工作面应编制专项超前探测措施,并组织实施;(2)根据实测资料预测工作面内的煤层厚度、结构的变化情况。厚煤层或特厚煤层应绘制工作面的煤厚等值线预测图;(3)加强采矿应力集中区的预报。在采掘工作面距应力集中区边缘50m前,编制预报通知单,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有关单位;(4)圈定预测变薄带方向及范围;(5)核实工作面储量。,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当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解析】本条是关于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
17、工作的规定,明确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要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是指隐伏在煤层及其围岩内、在采掘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不良地质体(地质异常区)、在采动作用下形成的灾变地质体(区)、以及其他有可能诱发灾害的地质工程遗留物体,在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能够预先查明并进行危险性评价。不良地质体(地质异常区):泛指煤系及盖层或成煤基底中存在的可能引发煤矿灾害事故的原生地质体。例如褶曲,断层,陷落柱,溶洞(暗河),烧变岩,火成岩,隔水层缺失区(天窗),煤层赋存变化区,冲击地压矿井应力异常区,瓦斯富集区,风氧化带,富水区,露头隐蔽高温区等。灾变地质体(区):是指由于工程扰动形成的可能引发煤矿灾害事故的潜在
18、区域。例如采空区(老窑),离层顶板,采动应力集中区,煤岩采动破坏区,漏风通道,老空隐蔽高温区等。往往伴随开采活动,渐变成灾。地质工程遗留物体:是指人工活动形成的可能引发煤矿灾害事故的遗留物。例如封闭不良钻孔,遗留钻具(套管)等。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具有隐蔽性、时变性、脆弱性及可探查性四大主要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了由于隐蔽致灾因素不明而导致的灾害事故具有突发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的隐蔽性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可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异常体,难以直接观测,需通过专门手段才可能被发现的特性。例如隐伏陷落柱、不明老空区、小型地质构造、应力异常区等。,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的时变性是指可导致灾害发生的因素伴随采掘生产活动
19、随时间变化的特性。目前随着矿井延深和开采条件变化,出现了多种新型隐蔽致灾因素和灾害形式,例如滞后突水、采动离层水、延期突出、冲击地压、切顶、近距离煤层群火灾等。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的脆弱性是指隐蔽致灾因素被触发并突然引发灾害事故的起因往往很平常,但致灾时间短,产生的灾害强度高,破坏性大,无预警时间或预警时间短促,猝不及防的特性。隐蔽致灾因素引发的煤矿灾害事故往往突发性强。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的可探查性是指在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可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预先查明并进行危险性评价。每个煤矿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提出普查报告,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1.采空区普查,应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
20、钻探等方法进行,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状况、自然发火情况和有害气体等。应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2. 废弃老窑(井筒)和封闭不良钻孔普查,应收集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范围,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情况等资料。井田内及周边施工的所有钻孔都要标注在图上,分析每个钻孔封孔的质量。建立井田内废弃老窑(井筒)、水源井、封闭不良钻孔台账。3.断层、裂隙和褶曲普查,应查明矿井边界断层和井田内落差大于5米的断层,查明矿井内主要褶曲形态,收集矿井裂隙发育资料,总结规律,编制煤矿构造纲要图。其中,断层普查主要包括断层性质、
21、走向、倾角、断距,断层带宽度及岩性,断层两盘伴生裂隙发育程度,断层富水性等。4. 陷落柱普查,应查明矿井内直径大于30米的陷落柱,主要包括陷落柱发育形态、岩性、周边裂隙发育程度、导水性等,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5. 瓦斯富集区普查,应查明煤层厚度、变化规律、煤质和瓦斯含量及赋存状况,系统收集矿井所有的瓦斯资料和地质资料,编制瓦斯地质图,对矿井瓦斯赋存情况进行分区,开展瓦斯防突预测预报工作。6. 导水裂缝带普查,应采用物探、钻探实测和理论计算等方法确定导水裂缝带高度,合理留设防隔水煤(岩)柱。7. 地下含水体普查,应查明影响矿井安全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质和导水通
22、道等,预测煤矿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提出防排水建议。8. 井下火区普查,应查明火区范围、密闭、气体成分等情况,提出防灭火措施建议。9.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普查,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井田内岩浆岩侵入体分布范围、古河床冲刷带、古隆起、天窗等,将查出的不良地质体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第三十三条 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解析】本条是关于矿井地质报告修编的规定,明确了修编时间和要求。,防治水十六字原则科学地概括了水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是指在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
23、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防止突水造成灾害。五项防治措施是水害治理的基本技术方法。“防”主要指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和修建各类防水闸门或防水墙等,防隔水煤(岩)柱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开采破坏;“堵”主要指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
24、水层或导水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通道;“疏”主要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排”主要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排水管路、水泵、水仓和供电系统等必须配套;“截”主要指加强地表水(河流、水库、洪水等)的截流治理。,第二百八十二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原规程条文:无【解析】本条是关于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综合防治措施的规定。,第三编 第七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制度是做好防治水工作的保障。煤矿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5、、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救援制度等。制定的各项制度都要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防治水工作技术性较强,只有具备一定地质、水文地质基础知识的专业人员经过实践后方可胜任该项工作,因此,所有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且从事过防治水工作,或虽未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但受过正规院校其他专业教育且从事防治水工作超过5年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煤矿企业可配备13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准。专业技术人员要定期进行防治水专业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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