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行为规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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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知假买假行为是指知假买假者清楚即将购买的产品是不符合该产品要求,甚至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要坚持购买的行为。那么现如今知假买假行为的现状如何,又应该怎样对其进行规制呢?本文对知假买假行为的定性这个各界看法不一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阐述我国现阶段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规制以及不足之处,并且在最后提出关于完善我国知假买假行为规制的建议,从而达到我国知假买假行为在法律上得到更好的规制的结果。关键词:知假买假,消费者,欺诈,惩罚性赔偿ABSTRACTThe behavior of knowing fake goods is the behavior of knowing fake goods, even
2、if the product is not up to the requirement of the product.So now know the status quo of fake buying behavior, and how should it be regulated?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troversial focus of the nature of the known-fake buying behavior, and expounds the regulation of the known-fake buying behavior in
3、China at the present stage as well as its shortcomings, at last,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perfect the regulation of buying fake knowledge in our country, so as to get a better legal regulation of buying fake knowledge.Key words: buy fake products on purpose consumers fraud
4、punitive damagesII目录一、引言1二、 对知假买假行为定性的学术分歧1 (一)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1(二)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2(三)知假买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3三、我国知假买假行为规制现状及不足4(一)我国知假买假行为规制现状4 (二)我国知假买假行为规制不足之处5四、完善我国知假买假行为规制的建议6 (一)区分良性知假买假与恶性知假买假6(二)明确知假买假者与经营者举证责任分配制度7(三)给予法官适度的赔偿额度自由裁量权7(四)建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制度8(五)消法中知假买假相关规定的完善8五、结语9参考文献9致谢10知假买假行为规制研究黄嘉雯一、引言一直以来,我
5、国市场经济下的经营者制假售假的行为非常嚣张,例如“瘦肉精”、“毒奶粉”、“毒胶囊”等恶劣事件不断发生,这些恶劣的售假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于是,知假买假者的知假买假行为也随之而起。由于我国在知假买假方面的立法空白,各法学界对知假买假行为的争议不断。有人支持,认为这是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当然也有人反对,认为这只是纯粹的牟利行为,不应该鼓励此种行为。因此,笔者不惴浅陋,试图从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以及知假买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道德的要求等方面,分析我国现如今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规制以及不足之处,探讨出规制知假买假行为的方式以及对立法的建议。二、 对知假买假行为定性的学术
6、分歧(一)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定性的争议焦点,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这个主体资格,是一个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争议焦点。有法学学家认为不能将知假买假者当成一个正常的消费者看待;而有的法学学家则认为应当将知假买假者视为一个正常的消费者。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将知假买假者归类于普通消费者。因为知假买假者是在明知产品或者服务不达标的情况下进行购买产品或者服务,他们的目的是为了能够通过这种行为获取高额赔偿金,为自己牟取利益。如果将其归类于消费者,无疑是从法律上对这样的行为进行鼓励,然而这将引起社会和市场上的混乱,更是会造成司法资源严重浪费。第二种观点认为知假买假者应当归类于普通消费者
7、。根据消费者的概念,知假买假者是符合消费者的条件的。并且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就是针对经营者在交易中出现的消费欺诈行为,提高其违法成本,从而达到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经营者行为的目的。因此将知假买假者定义为普通消费者就是理所当然的。笔者认为,两个观点都言之成理,但又有各自的不足之处。孟德斯鸠说:“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如果不将知假买假者视为消费者,那么知假买假者的权利又无法得到实现,这并不是自由的体现。而且市场上的制假售假行为也会因而更加猖狂。如果将知假买假者定义为消费者,就会涌现出更多人通过知假买假行为进行牟取利益,那么这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部分经营者根本没办法
8、承担高额的赔偿。因此,对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这个问题不应该进行“一刀切”,而是需要进行明确的区分。笔者偏向支持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这一观点,知假买假者即使是在明知的情况下进行购买劣质产品,但其权利不应该因为“明知”这一情况而被剥夺。而且将知假买假者归类于消费者,并不必然导致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后果。(二)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第一种观点是指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因为经营者具有保证产品是合格产品的义务,当经营者通过语言文字,甚至是一定的肢体动作,在交易过程中基于主观故意进行的虚假描述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就属于一种欺诈。在此过程中,知假买假者的真实意图并不影响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成立。第二种观点是指交易
9、过程中不存在欺诈。欺诈的定义是能够造成对方的混淆,而令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进行某种行为的主观故意。但是知假买假者在购买过程中已经是知晓该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不能将其购买行为视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进行的行为,故不能将经营者与知假买假者之间的交易行为认定为欺诈。甚至可以说,知假买假者就是为了利用知假买假行为进行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想要从事一份正常的工作,以此为生。这其实就是一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可能会导致其购买行为无效,即买卖合同也不能成立。这样来说,知假买假者也当然不具备消费者的身份。我认为经营者与知假买假者的交易过程中是存在欺诈行为的。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判断是否构成欺诈需要满足以下这些条
10、件:第一,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第二,经营者是否具有实际的欺诈行为,即作出虚假描述或是隐瞒真相等行为。第三,购买者是基于销售者的欺诈行为才进行的交易。第四,购买者因为该不合格的产品或者服务受到了实际损害。然而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这是毋庸置疑的。欺诈是一种行为,并不以购买者的认识错误作为条件。(三)知假买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确切不移,知假买假行为在普通消费者眼里是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的。经营者售卖了不符合要求产品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且在法律上,经营者此种行为也是违反了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当然,这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
11、传统美德。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了他人利益的知假卖假行为,是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当然也是不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的。因而即使知假买假者是抱着牟取利益的目的去做这件事情,但在知假买假行为实际上是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当然是属于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的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知假买假行为是不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的。从法律上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购买到不符合产品要求的劣质产品时,能够保护自己权益得到赔偿而设置的制度,并非是为了知假买假者能够利用此制度进行牟取私利。知假买假行为作为一种存在价值悖论的行为,已然不能称为一种正当合法的行为。而从道德上看,知假买假者的知假买假
12、行为大多数是为了通过钻法律漏洞而牟取个人私利。然而普通群众对通过知假买假进行牟取私利的行为是难以接受的。本人观点是知假买假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才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而知假买假行为虽然是在明知的情况下购买劣质产品,但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这样是不可以的。“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法律上未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禁止,知假买假行为当然就是符合法律的要求。而在道德上更是不可置疑的。人生而自私,如果因为知假买假者存在牟取私利的私心,就判定知假买假行为是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未免过于武断。且不说诉讼是普通群众的一项基本权利,就知假买假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制假售假行为进行打击,这就是符合
13、道德要求的。三、我国知假买假行为规制现状及不足(一)我国知假买假行为规制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上出现的商品品种应有尽有,但是在市场监管环节的漏网之下,也开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假冒伪劣产品,伴随其产生的产物就是知假买假现象的出现。我国出现的第一例知假买假案件是1995年的王海案,当时王海认为其在华联商夏所购的电话台灯的电话部分有四项内容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联商夏双倍返还购灯价款。自此开始,知假买假行为就一直成为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问题。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的司法实务中,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定性尚存在在一个模糊地带,全国各地的法院在审理案情相
14、似的知假买假案件时候,有些案件的商品购买者获得胜诉,然而有些案件中的知假买假行为却并没有得到认可。1994年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过数次修改,但对于知假买假行为仍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类似知假买假者是否隶属于消费者,适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等问题在法学各界仍是各持己见。2013年12月23日发布的,于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观点支持了知假买假行为的相关规定。即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法条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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