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制度的法律完善.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我国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制度的法律完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制度的法律完善.docx(1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目 录一、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概述1(一)农村征地拆迁补偿的概念1(二)农村征地拆迁补偿的特征1二、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国内外的法律制度2(一)征地拆迁补偿的国外的法律规定2(二)征地拆迁补偿的国内的法律规定3三、我国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原因分析5(一)我国征地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5(二)我国征地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缺陷的分析7四、我国农村征地拆迁补偿的法律制度完善8(一)完善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法律程序8(二)完善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10我国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制度的法律完善罗志海 201651601123摘要:进入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后,我国的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城市化的覆盖面积也不断扩大
2、,建设用地的需求也在增加。在我们国家增加城市建设用地的手段就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因此,大量的集体土地及土地附着物被征收拆迁。但是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不健全,在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出现政策落实不到位,补偿标准不合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群众上访,对抗征收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一社会现象不仅阻碍了国家的建设发展,还影响社会的稳定,我们进行充分的分析了解与反思,然后对我国现状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关键词:农村征地拆迁;拆迁补偿;法律The legal perfection of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land requisition and remo
3、val in rural areas in China.ByLuo zhihai September 2020Abstract: After entering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t development, Chinas economic construction is developing rapidly, the coverage area of urbanization is also expanding, and the demand for construction land is also increasing. The means of i
4、ncreasing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in our country is to expropriate rural collective land, so a large number of collective land and land attachments are expropriated and demolished. But because our countrys law in this respect is not perfect, in the process of collecting compensation, the policy impl
5、ementation is not in place,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 is unreasonable, the procedure is not standardized and so on, which leads to the masses to petition, and the phenomenon of resisting expropriation occurs from time to time. This social phenomenon not only hinders th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6、of the country, but also affects the stability of the society.Key words: rural land requisition;demolition compensation;law4一、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概述(一)农村征地拆迁补偿的概念1、土地征收的概念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利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一定范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强制转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的一种法律行为。1在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规定当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它的内容主要由土地的征收和对土地的征用两部分组
7、成。在2004年以前土地征用与征收的内涵基本一致,随着04年宪法修正案通过以后,“土地征收”取代了原有的“土地征用”的征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也一并被修改了,土地征用成为另一种意义的土地管理制度。2、征地补偿的概念征地征收补偿是指政府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对土地被征收一方给予相对应的补偿。对土地被征收的一方,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费用,补偿被征收一方失去土地的损失。补偿的标准往往由政府制定。(二)农村征地拆迁补偿的特征1、征地拆迁的特征:1) 政府行为:土地征收的审批有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做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具体实施
8、征收。征收的行为是国家政府行为,无需经过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且必须执行,具有国家强制力。2)补偿性: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进行土地的征收必须根据该土地实际情况的原用途以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补偿的的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一般都是根据地方的经济发展平均水平来确定土地补偿的标准,并不是以市场经济水平的进行补偿。3)强制性:征收由地方政府直接作出并依法实施,无需经过农民集体和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政府单方面就可以做出征收决定,并强制要求他们执行。4)程序性:为了有效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利益,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严格的土地征收管理程序,包括:征收申报、批准、公告、实施和监督等,征收的管理过程必须依
9、照法律程序性原则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相应的征收管理法律和程序。否则征收的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5)公开性:在土地征收拆迁的办理过程中,政府的相关信息公开,接受广大基层人民和社会群众的广泛参与监督,听取广大群众对征收拆迁地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合理的征收要求,使得土地征收拆更加合法合理。6)土地权属转移性:征收后的我国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国家所有制,土地性质也由此发生了重大转变,同时将农村土地的所有和经营使用权直接移交给征收单位,由他们负责对农村土地进行的规划建设和发展。2、征地补偿的特征:1)鲜明的强制性,征收土地补偿的部门和主体单位是地方国家政府,由有关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征收土地补偿
10、的标准和其实施。2)鲜明的补偿性,对于农民被征收的土地依法征收并给予相对应价值的经济补偿。3)鲜明的程序性,补偿的主要实施内容、方式我国的法律已经做出了相对应的一些法律规定,确保了征收土地补偿的程序正当性和合法性,维护了农民的合法利益。二、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国内外的法律制度(一)国外征地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国外许多发达国家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其法律的基本出发点,因此,在他们的国家只有通过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其相关行政部门的严格监督审查和合理的规划才可以对土地进行整改和补偿的征收。在美国将对土地的征收行使权看作是“最高土地的行使权”,其中美国法律明确指出只有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并且对土地拥有合
11、理补偿和征收方案,才可以对最高土地的补偿进行整改和征收。美国的宪法明确规定,要执行征地拆迁必须严格按照美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只有被拆对象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目的,并且对征地给予相对应合理的补偿,方可进行。此外,美国联邦宪法也对征地拆迁项目的补偿问题也做了详细规定,第一以房屋、土地的市场价值作为补偿的基础,第二考虑征用土地或拆迁房屋未来的时间价值,第三考虑以后房屋、土地会带来的增值空间,第四考虑征用拆迁会给他们以后的生活造成怎样的影响。因此,从美国的法律制度可以知道,美国征地拆迁在执行征地拆迁必须同时满足法律程序、合理的补偿、公共利益需求三个条件。2英国在对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上,法律规定他
12、们应当征用土地、拆迁的房屋应当给予法定数额的征地拆迁补偿金,但是对于补偿金的数额他们并不能自由决定,而是由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双方按照英国相应的法律和程序共同进行协商下做出决定。英国的法律对于征地拆迁补偿的范围做清晰的明确界定,法律明文规定征地拆迁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征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财产补偿、剩余物的财产损害赔偿使用权利的损害赔偿、搬家费、征地拆迁造成的其他生产损失等的补偿。对于补偿在双方的协商没有完全达成征地拆迁补偿数额的共识时,英国的法院就专设了一个征地拆迁补偿法庭,在英国拥有一批专业的律师和征地拆迁补偿评估管理部门,主要针对被拆方的土地财产状况进行价值评估,最后由法院做出裁定。如果被拆方被
13、征用的原有土地、房屋的数额超出了补偿征用地的需求,政府及其他相应的机关部门,应该作为土地的所有权把这些过量的征用地再次销售出去。3(二)国内征地拆迁补偿的的法律规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关于土地征收和补偿这个法律问题上做出了许多努力,不断完善征地拆迁的法律不足,为我们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做出了规范性的指导和建议,保护了被征地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稳定。1953年我国出台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指出国家或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政府强制性手段征用农民共有土地、个人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者的使用权,然后建立国家所有权或使用权,用来实现国家对社会主义的建设。为了加快国家的社会主义的建设的发
14、展,我国农村土地进行“土改”,将原来私有制逐渐转变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但是由于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出现有严重的土地浪费的行为和征用补偿过低的的现象,国务院于1958年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了修改并重新颁布。1982年宪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198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正式颁布,其中确规定了被征用土地补偿费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农业人口安置补偿费;针对荒废,没有收益的耕地不予经济补偿。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阶级也应当采取相对应的措施,让他们可以通过劳动获取生活保障,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就地农业安
15、置、乡村企业安置、迁队并队安置,以及通过农转非农安排到集体或国有企业工作,确保他们有生活保障。1986年土地管理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地审批、征地补安置和补偿安置争议处理等内容。该法是我国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重要法律指导,其中在该法律中的一些修改就展现了我国土地征收征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如下表图:年份修改内容1986年土地征用的法定事由:为了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建设。1998年土地征用的法定事由: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原有五级土地审批制上升为中央级和两级审批制度,土地征用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2004年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
16、法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条文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2004年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2007年物权法当中规定,为了保护征收者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在征收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时,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对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在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应该使得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水平有保障,确保他们合法权益在法律的保护,这是物权法条第42条明确规定。物权法第43条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在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补偿时
17、,一定要遵循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确保农民的权益不被侵害。在关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这一法律问题的规定上,我们国家政府和许多专业的学术人员都作出重大的努力,为的就是不断完善我们国家在这一法律层面上的不足。随着我们国家进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初级阶段,经济得以快速发展,许多规定、措施相对滞后,需要我们不断更新,不断完善,结合时代的发展,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发展。三、我国征地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原因分析(一)我国征地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我国征地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制度的缺陷我国并没有一门专门的农村征地拆迁补偿的法律,为征收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我国 农村 征地 拆迁 补偿 制度 法律 完善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