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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论文题目:从公共政策制定视角分析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减税效果作者: 完成日期:2020年12月培养单位公共管理学院指导教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与公共政策授予学位日期年月日从公共政策制定视角分析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减税效果以西藏自治区为例专业:公共管理研究生: 指导教师: 作为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税收制度在全国具有高度一致性。本文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这一重大税制改革在我国自然环境最恶劣、经济最为落后的西藏地区的“试点-推广”和改革进程为主要分析框架,以建筑行业在营改增过程出现的与改革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预期不一致的结果为例试图对公共政策制定、执
2、行和优化提出建议。党中央、国务院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在发展我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做出了很多关于税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这些举措对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对我国低端劳动力的吸纳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同时与建材、房地产、基础建设等其他行业有着密切的联系。税收负担一直是税收政策的核心,在实施各类改革之前,需要充分考虑各项因素的影响测算预期改革实施效应,再进行“试点推广”,这也应该是任何一项科学的公共政策制定必须经过的程序。建筑业在新税收政策实施后的税负变化会影响整个行业对这一重大公共政策的
3、评价,甚至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筑业纳税人有没有享受到预期的改革红利值得公共政策制定者深思,同时应该对整个政策制定和“试点反馈改进推广”制定在营改增政策执行初期,大多数专家都推测建筑业的税负会呈现由高及低,最终保持在相对平稳的状态,但事实却并非如此。本文通过分析西藏地区某建筑企业的涉税资料,结合实地走访资料,进一步探索税负上升的普遍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本文立足于政策分析,分别对西藏自治区建筑业进行了营改增和降税率后税负增减的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案例研究的方法,通过采集其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的数据,分析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企业所得税税负以及综合税负的变化情况。通过比较得出营改增
4、后建筑业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上升明显,而综合税负有所减少;但降税率政策实施后,建筑业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以及综合税负都明显下降。之后,甄选出了西藏自治区具典型代表的企业进行深入分析。对造成企业税负上升从进项抵扣不足、企业自身的不足、挂靠模式的存在以及税务机关征管缺乏等方面原因进行全面分析。有针对性地从政策层面、企业层面和税务部门层面提出降低建筑企业税负的路径选择,以促进建筑企业良性发展。关键词:增值税改革;建筑业;减税;效果目录1绪论11.1.1研究背景11.1.2研究意义21.2国内外研究综述11.2.1国外研究综述31.2.2国内研究综述51.2.3国内外研究述评71.3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81.3
5、.1研究内容81.3.2研究方法81.4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12.相关概念界定及基础理论12.1相关概念界定12.1.1营业税12.1.2增值税12.1.3建筑业12.1.4税负12.2相关基础理论12.2.1税收中性理论12.2.2公平课税理论12.2.3最优税制理论13.增值税改革征收方式变动分析13.1营业税税制下的建筑业征税13.1.1营业税税制下的建筑业征收方式13.1.2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的利弊分析13.2增值税税制下的建筑业征税13.2.1增值税税制下的建筑业征收方式13.2.2建筑业增值税征收配套政策13.2.3建筑业征收增值税的利弊分析13.3增值税改革税负变动分析13.3.1法
6、定税率13.3.2行业税率23.3.3企业实际税负23.3.4小结24.影响西藏建筑业增值税改革减税效果原因分析24.1西藏建筑业发展现状24.1.1西藏建筑业基本情况24.1.2西藏建筑业税务登记情况24.1.3西藏建筑业增值税改革出现的问题24.2西藏建筑业增值税特殊优惠政策24.3西藏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收入分析24.3.1西藏建筑业增值税征管情况24.3.2西藏建筑业增值税收入分析24.4西藏建筑业增值税改革减税效果分析24.4.1西藏建筑业减税规模24.4.2西藏建筑业实际税负分析24.4.3进项税额抵扣25.西藏建筑业增值税减税效果提升的政策建议25.1税收征管方面25.1.1提升税务
7、部门征管水平25.1.2不断加强发票管理工作25.2税收优惠方面25.2.1进一步简并增值税税率25.2.2适时推进建筑业砂石料纳入核定扣除范围25.3进项税额抵扣方面25.3.1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抵扣机制25.3.2鼓励西藏建筑企业将人工劳务进行外包2总结2致谢3参考文献31.绪论1.1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1.1.1研究背景税收政策影响着一国所有市场主体,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是重要的公共政策内容和国家实行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也是国家实行财政政策调节经济的有力工具。1994年我国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深刻的分税制改革,在这次税制调整中形成的税收基本体制为中国税收制度向现代化的演变提供了重
8、要动力。经过此次税收政策的调整,税收在我国财政中的地位大大地提高了,一跃变成了国家收入中占比最大的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不断地调整和完善税制,加快了税收征管改革步伐。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税收领域的违法犯罪案件层出不穷。针对这种情况,利用互联网络进行资料收集以建立严密的征税信息网络的“金税工程”出现了。与此同时,相关法律也陆续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深化税收体制机制改革提供了法理依据,对于相关部门打击税收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很大益处。双管齐下,我国税收体制机制逐渐健全,二十一世纪以来的二十年,我国税收收入实现了从1999年的10682
9、.58(亿元)到2018年的156402.86(亿元)的显著增长,且这种增长是持续性的。税收收入作为国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门,对于国家发展的影响绝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税收收入的支持是国家在各领域的事业得以充分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前提。根据国内外经济发展的趋势,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在2011年,税收政策又进行了更深一步的调整。在这次调整中,依照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指示,税收的内容由营业税向增值税逐渐转变,这一调整方案于推出的次年于沪试行,主要针对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建筑业开展营改增试点。至此,货物和劳务税收制度改革拉开帷幕,营改增改革正式扬帆起航。同年8
10、月1日,国务院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11个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推行范围从之前的试点地区扩展到了全国。2014年,营改增试点行业进一步扩大并先后将铁路运输、邮政建筑业和电信业纳入到了试点范围。截止2015年底,除了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生活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之外,在全国范围内原来征收营业税的行业都实施了营改增试点开始征收增值税。鉴于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结果良好,在2016年,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及。这不仅有利于适应我国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的需要,也为未来的税收良性发展开拓了道路。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
11、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建筑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历经4年多的区域和行业扩围,全国范围、全部行业的营改增试点终于全面推开。至此,在中国实行了60多年的营业税完成了历史使命,正式退出我国的历史舞台,这是增值税的重大改革,也是中国税制在发展中不断调整趋于完善的一个鲜明标志。营改增所涵盖的范围是逐渐扩大的,建筑业税收制度向营改增转型的时间相对较晚。建筑业是中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十分明显,贡献巨大。2018年以来连续两年的国家财报发出的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实现国内生产总值约90万亿元,其中建筑业生产总值约
12、为26亿元,占了国内生产总值将近百分之三十的比重。2019年全国实现国内生产总值亿元,比上年增长%,其中,全国建筑业总产值达到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018年,西藏自治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477.63亿元,完成建筑业增加值513.86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18.7%,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4.78。建筑业日益成为西藏重要的支柱产业。只有真正明确地位,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创新发展思路,制定出好的行业发展政策,建筑业才能为西藏跨越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1.1.2研究意义我国作为中央集权国家,所有制度和公共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高度一致性,由于我国区域之间自然禀赋的差异和发展不平衡
13、不充分等客观问题的存在使得要求公共政策既具备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最先进的前进方向的要求,同时需要兼顾自然地理环境恶劣、欠发达的部分区域的客观实际。作为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制度在全国具有高度一致性。本文以营改增这一重大税制改革在我国自然环境最恶劣、经济最为落后的西藏地区的“试点-推广”和改革进程为主要分析框架,以建筑行业在营改增过程出现的与改革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预期不一致的结果为例试图对公共政策制定、执行和优化提出建议。增值税改革是我国主动适应国际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一种体现,在中国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型升级的新形势下,为了适应中国现代建筑业等第三产业发展的需要,从深化改革的总体思路
14、出发,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我国增值税的改革,顺应了国际税制改革的要求,促进了经济转型的系统性改革,对全面深化财税休制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它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及社会经济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从经济社会发展层次上看,增值税的改革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促进现代建筑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制造业主辅分离和转型升级、有利于消除建筑行业的重复征税。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解决了建筑业和制造业税制不统一问题,打破建筑行业长久以来的行业壁垒,从税制的层面增进各企业之间的互联互通,为建筑行业分工趋向科学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促进建筑业可持续性发展。营改增
15、对于企业发展的利好是显著的,增值税改革充分地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企业快速转型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营改增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这项改革会倒逼整体税制和财政体制加快改革,这一积极有效的税制改革政策,顺应了国际社会税制改革的总体发展要求,降低了出口企业成本,实现了对外出口优势的提升,适应了变化发展的国际经济发展格局,为出口市场及国内市场的协同高校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有力保障。同时,这一调整使我国整个税制更趋完善,从而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最终目的。由于建筑行业
16、牵涉面广,其上游产业和下游产业涉及到各行各业,也大多为重要的行业,各行业都相互关联:比如钢铁、水泥、砖瓦、建筑砂石、平板玻璃、铝材加工、五金、电梯、房地产业及数量繁多的制造类产业。此外,还应考虑的是务工人员岗位的安置与工作的保障问题。因此,对建筑业的营改增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得益于营改增这一税收政策的调整,无论是个人抑或是企业都明确了纳税标准,最大限度上避免了以往多次交税的困扰,为其长远发展提供了内生动力。然而,西藏自治区建筑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出台后,反而出现了税负上升、负担加重的情况,导致西藏未能全面实现国务院对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总体目标。本文围绕营改增这一税收机制的改革,对与之有联系的
17、税收政策做了分析研究。在具体的层面上,重点关注营改增政策对于建筑行业的影响,针对西藏地区这一个例做了更深一步的分析,探究营改增政策在西藏地区建筑业实施并未取得预期积极效果的情况提出了看法并对后续相关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出了意见与建议,对建筑业依托税制改革实现长远发展的实践有参考价值。通过对西藏建筑行业税负不降反升情况的研究分析,一方面反映在中央集权国家制定全国普遍适用的公共政策制定是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另一方面能够通过细致研究,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上升的问题,试图说明制定普遍使用的公共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特殊客观因素,同时畅通结果反馈机制实时改进政策内容,以实现公共政
18、策尽可能达到各项预期目标。最后,通过本文对西藏地区建筑行业增值税税负上升的关键因素,为营改增政策在建筑行业更好地推进而建言献策,并提供一些可行性的参考和借鉴。1.2国内外研究综述1.2.1国外研究综述增值税较为营业税具有独特的优越性而成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最受欢迎的税种之一,尤其是在法国、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都是作为他们的主体税并占据了整个国家税收的重要地位。然而,营改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独特的税制改革,国外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甚少,他们的研究重点大部分集中在增值税相关问题的研究上。但是,通过学习国外学者对增值税相关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国进一步探索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方向,同时也为我国
19、增值税改革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中世纪欧洲政府对每个营业商户每年征收一定金额的准予营业的税金,称为许可金。但是当时征收的许可金只是按照每个营业商户来进行收取,并不考虑商户的营业规模,不管大小收取的许可金标准都是一样的,因而很不公平。随着漫长的经济社会的发展,1791年法国将许可金为营业税,以商户的营业额大小来进行征收。随后,世界各国相继效仿,营业税也成为了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随着营业税在世界各国的普遍推广应用,营业税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并被人们所认识到。一方面营业税存在税负累计造成重复纳税,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另一方面营业税征税环节较为单一,容易发生偷税漏税现象。为此,在1936年法国出
20、台实行了一种新的流转税,既生产税,生产税仅对商品流通环节进行征收。单一的生产税虽然克服了重复纳税的问题,但未能解决日益严重的偷逃税问题。为了有效解决偷逃税的问题,法国于1948年又进行了商品征税制度的改革,将生产税变更为对每一个交易步骤的营业收入实行全额征税,但准予扣减购入原材料时已经支付的税额,进一步解决的重复纳税的问题,至此,早期增值税的基本雏形已经形成。1917年就任于美国耶鲁大学的经济学教授亚当斯T.S.Adams在国家税务学会发表的营业税(TheTaxationofBusiness)报告中最早提出了对增值额征税的概念,并指出对营业毛利(销售额-进货额)课税比对利润课税的公司所得额好得
21、多,这一营业毛利就是指工资薪金、租金、利息和利润之和,既相当于增值额。虽然增值税这一概念最早在美国提出,但增值税却未能在美国开始施行,反而法国率先成功推行了增值税。二十世纪50年代,法国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莫里斯.洛雷(MauriceLaure)提出了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型的想法,这是一种以税抵税的发票模式,在这种税收制度下,纳税人在每一个征税环节只对增值部分交税,同时要求欧共体以外的国家一旦进口商品到法国也要缴纳增值税。至此,法国相对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增值税征税制度,法国也成为世界上最早实施增值税的国家。因其更加有效地解决了营业税制下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逐渐被世界各个国家所认可并开始施行。
22、JohnKay和EavnDavie(1990)均认为,增值税具有其显著的自我执行性,通过纳税人之间商品流通时增值部分征税,上一环节的缴纳的税额可以在下一环节进行税额抵扣的纳税原理,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抵扣链条,每一个增值流通环节依靠纳税人之间的相互制约来加强征收管理。可以看出,增值税这种相对完善的自我执行机制既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也有效地降低了偷桃税行为发生的几率。但相比其他税种而言增值税也是有利必有弊的,增值税的缺点就在于其征收管理的成本相对较高。Alan.A.Tait(1992)在税收与税收政策中通过对世界各国施行的增值税效果进行比较和分析,总结出增值税的引进为消除重复征税和改进税收征收管理
23、上提供了有力支撑。为此,应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应包括进去,因为如果只对进口货物和制造环节征税的话,一来会出现税基过小的问题,二来也无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所以泰特认为增值税税基应该是全面而广泛的,除各个流转环节以外劳务购进也应当对其征收增值税。MervynKing和JohnKay(1979)在英国经济文学杂志上发表文章并认为,增值税较其他税种具有优势,它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尽可能地减少对经济行为的扭曲效应,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美国供给学派经济学家,南加利福尼亚商学研究生院教授阿瑟拉弗(ArthurLaffer),他是典型了减税理论派代表人物,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
24、拉佛曲线”原理。这一理论成为推广大规模减税政策的理论依据。他认为:在最佳税率点以内,随着税率的提高将会增加税收收入,因为税源是相对固定的,不会因税收的增加而造成税源的等比例减少;当税率超过了最佳税率点的限度,而继续提高征税的比例,负面的效果就变得显著了。由于税率过高,人们所得较少,实现财富积累的可能性更低,这就会打消人们持续性积累财富的热情,进而影响到金融领域及各行业的发展,经济发展增速放缓。在这种情况下,税基反而会出现减少的趋势,当税基减少的速率快于税率提升到速率时,国家在税收领域筹集的资金不但不能增加,反而会下降。伯德与理查德.根德隆(2006)两人在国际研究计划中发表了,关于发展中国家征
25、收一般消费税的最佳方式是增值税的文章。他们以乌克兰和牙买加两个发展中国家为例,分析他们的增值税与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虽然增值税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它也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最优税收,但凭借增值税的自身优点可以和全球大多数国家的税制相匹配,增值税值得在发展中国家广泛推广。HettichW,S.L.Winer(2007)在民主选择与税收文章中认为,各个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收入不能全部依赖于增值税,增值税制度不可能会符合每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只有从本国实际及本国国情出发,不断根据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对增值稅稅制迸行修缮补丁和优化,不断进行税制改革才能与本国国情相匹配。Matthews和J.O
26、wens(2011)认为不存在一成不变且符合各个国家国情的增值税制度,只有因时因地制宜,不断根据经济发展的趋势对增值税税制迸行修正和优化才是明智之策。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也是全球主要的间接税,因此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改革备受国际关注。OECD税收政策与研究中心税收专家皮特巴提奥认为中国所推行的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型的这一改革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具有参考价值的。欧盟增值税制度现代化问题专家小组成员让克劳德卜夏尔认为,在中国,营改增的效率是极高的。在这一改革的过程中,中国针对实际情况开展了试点,在充分论证制度合理性的前提下开展改革,与之前其他国家的税制改革不同,中国的营改增实践是科学而具有可持续性的,具有
27、在世界范围内普及的价值。普华永道合伙人评价中国的营改增政策时说过,营改增改革优越之处就在于打破了建筑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壁垒,将之放在同样的、公正的、科学的税收制度下进行税费的征收,这有利于行业间的良性互动与交流,为行业后续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1.2.2国内研究综述得益增值税其自身的优越性即增值税制度在施行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中性特征以及对被征税主体较小的纳税压力,增值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目前已经有近180个国家和地区正在施行增值税这一税种,在我国也是如此。在国内,专业领域的研究人员们主要针对营改增制度在建筑行业的实际应用进行探究,这种探究主要是从宏观视野展开的。国内学者马国强(20
28、00)在其发表的文章中表示,营业税和增值税两大流转税的共同运行,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出现,为此应该要逐渐将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缩小,慢慢拓宽增值税的征收范畴,这也顺应了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胡怡建(2011)提出,营改增的实施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必经之路,营改增对我国经济转型,国内利益分配等都具有重大的影响。他认为,营改增一方面可以打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另一方面却对原有的增值税的利益格局造成了影响。营改增工作的开展势必会面临来自各方的诸多挑战与困难,比如:如何控制市场价格、对企业造成的负担、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等等。李贺涛(2011)在文章中指出,营业税的特点就是重复征税。他认为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手
29、段就是进行营改增,他还对营改增后的经济运行及社会效应进行了分析印证。汪德华、季玉东(2012)文章中他们认为,大范围征收增值税,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对国民经济中的第三产业的发展也具有促进作用。反之,会对服务的发展壮大造成极大阻碍,并且这也与税收的公平、简便、效率这三个原则不相符。他们认为将增值税扩大到每个行业,实现全行业事项统一税率,推进增值税的环环抵扣,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模式。邵楠(2013)指出,营业税本身具有很多问题,比如重复征税、行业间的税负不公平,特别是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会导致产生避税空间等。他认为营业税必须完完全全地被增值税所取代,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税率,在税制上应当具有
30、弹性,还要在财政政策上进行配合,以有效推进税制改革。孙伟(2015)认为,完善税制结构,降低第三产业的应税服务成本,形成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就是要在营改增后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势。许世玉、张丹丹(2014)认为,以营改增作为完善现行税制的手段是具有科学性以及可行性的。营改增施行后,增值税的弊端即可能造成纳税者多次交税从而造成损失的情况被有效地规避了,这在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及调整我国经济结构等方面起到了积极地作用。姜涛(2013)认为建筑企业税负的增加或者降低的主要的原因还在于企业进项税额扣除的多少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上。邱晓莉(2013)和伊志华(2012)他们都认为,在现有的经济发展环境下,
31、因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还存在部分指出因不符合条件而不能开具针对增值税这一税种发票的情况。这些情况主要以企业在生产中所造成的除原料成本之外的设备成本、劳动力成本等为主。因这些项目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使得营改增这一制度应用于建筑行业并未取得预期的积极成效且税费反倒上涨。魏巍认为,在理论建设的过程中,营改增政策在建筑行业的实施应当是利大于弊的。能够去除建筑企业的重复征税,从而实现有效降低行业纳税压力。但营改增这一政策运用于实践时所要考虑的因素是更加复杂的,诸如专门发票的开去流程和纳税金额的实际抵扣比重都对政策实施的成效有着重要的影响。祝晓(2017)通过营改增对某一建筑企业的经济影响分析,论证分析了
32、营改增对该企业的运营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压力。这种压力主要体现于企业所承担的纳税金额。营改增后企业的纳税金额与企业在业务中所取得的纳税金额的扣除比重有关,如果这个比重小于百分之六十五,那么营改增政策对于减轻企业纳税负担是无效的。学者郑直(2014)对于税制改革后纳税人所交的税款进行了比较,按照范围来看,较小范围内纳税是以营改增后的3%征收率测算,较营业税制下税负缴纳占比约为百分之九十七,体现出下滑的趋势。而正常范围内对于税款的缴纳方式有两种,一是占比11%的销售层面的纳税,二是占比17%的收入层面的纳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收入层面的纳税占销售层面的纳税比例大于46.53%,就说明营改增对于降低企
33、业纳税压力是利大于弊的。学者周琳(2015)认为,对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主要面临以下三个问题:其一,营业税制下建筑企业的财务不健全,很难适应增值税制下对企业财务核算的高要求。其二,营改增政策在指定的过程中对差异性考虑的不充分。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在于由于企业发展程度不同以及业务方面存在的区别,这就决定了其不能采用同一个税收标准进行税款的征收。其三,营改增改革中获得税负减免的重要流程是取得特定发票,但这对于部分中小企业来说不容易实现的,这也就导致这些企业并未真正享受到营改增政策的益处。马红漫认为营业税是以企业的全部营业额为征税基础,增值税只对生产经营中的增值额进行征税,并实行的是进项税额抵扣的方式,因
34、此,营改增可以很好地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进一步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性。但是,从理论上讲,税收改革的合理性是难以通过实践证明的,相反也会增加企业的税负。蔡文文(2016)认为,营改增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但是企业在建筑施工项目中占较大成本的人工费、机械租赁费等高税率的进项发票无法取得,则该项目就可能面临很高的税负压力。汪士和指出,自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一年后的情况进行调研后得出,与营业税相比税负虽然增加,但与几年前测算的税负猛增长的情况相比,确实下降了不少,但遗憾的是还是没能达到国家税制改革政策的初衷,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他还在2013年发表的文章中认为,建筑企业推行11%的新税率将加剧社会
35、的不公平,认为建筑业应该使用6%的税负,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建筑业的税负问题。学者欧阳恒茜(2014)根据投入产出法,针对于建筑行业,对高于百分之六但低于百分之十一的纳税比例中所产生的销售层面的纳税金额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在这个范围内最低的纳税比例在为企业减负的同时极度地削减了国家收入,但这个范围内最高的纳税比例却又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而处于这个范围中段的纳税比例是较为适宜的,在避免重复纳税的基础上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田金平(2016)通过对建筑公司的数据分析,得出建筑行业11%的税率偏高,要实现建筑业税负只减不增,必须将建筑行业税率控制在10%以下。禹奎、陈小芳(2012)通过
36、对建筑业行业特征进行分析,再进行数据筛选,选择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公司,通过不同税率测算并分析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并得出结论,他们认为当前我国实行11%的税率,建筑业的税负将不会增加,相反还会让企业税负降低。普华永道中国流转税主管胡根荣(2015)认为,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建筑行业因为增值税发票难取得,产业链上增值税抵扣不健全,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可能性大。学者吕佳(2013)对进一步改进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将购买自农民手中的生产材料纳入可运用抵扣进行税收减免的范畴。第二,明确劳动力报酬是增值税抵扣体系中的一部分,确保其能在申报时得到减免。第三,对于滞留的货物以及不动产,将其纳入增值
37、税可以抵扣的范畴中。第四,建立完善在增值税实行过程中对于建筑行业的资金以及政策支持。第五,把握财税收入的分配方式,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追寻地区发展的均衡与发展利益的最大化。 邱泰如(2015)袁超(2014)黄汉勇(2015)张欣杰(2017)他们认为,对于建筑企业普遍反映的税负高的问题,政府层面应该设置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来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如:采取一定的过渡期扶持政策、对劳务分包单位予以政策支持,采用增值税低档税率。同时,加强税源管理水平,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促进并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全打通。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截至目前营改增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进行过两次调整:先是由11%
38、调整为10%,2019年4月1日后又调整为9%。在建筑业税率下调的同时,建筑企业的进项税税率也在相应下调,自2019年4月1日后其可抵扣进项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贾红艳,杨书想(2019)他们通过对营改增后税率调整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进行分析认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由于进项税发票税率由16%调整为13%,可抵扣金额的相应减少,导致了建筑业增值税税负增加。1.2.3国内外研究述评综上所述,国外的学者对增值税的研究开始的较早,但对营改增的研究相对较少,他们的研究更多针对于营改增其中的一方面即增值税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与论述。他们在研究的过程中形成了共识:相对于过往的税制,增值
39、税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纳税人与国家财政收入的利益最大化,且这是在保证利益均衡的前提下实现的。增值税本身具有优越性,因此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运用。不过此类税种也不是完全没有弊端的。在征收税款的实践中,其涉及的征收金额高、囊括行业范围大等问题都是需要在后期制度的调整中不断发展完善的。目前来看,在国外的研究中,针对于特定领域进行税收政策利弊分析的文献还不够全面。我国学者围绕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必要性、政策制定、实施效果、税率选择、税负变化及执行中的难点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分析研究。对于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如何才能实现只减不增的目标,目前国内学者大部分都是以企业税收管理及内部管理的角度出发来进行研究并出谋划策。
40、但国内站在税务部门以政策执行部门的角度,从实际工作出发,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针对建筑业减税效应的研究尚少。因此,很有必要对建筑业营改增改革后的减税效应及税负上升问题进行深入、详尽的研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实现国务院对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总体目标。从国内外对增值税的研究情况来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学者,大家一致认为,需要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充分发挥增值税解决重复征税的税收中性作用,这对于促进国际税收公平及推动全球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是有益的。1.3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1.3.1研究内容本文通过对增值税改革的实施背景、政策理论、实施情况和后续影响的分析,以三大产业中的
41、第二产业建筑业为例,主要是以建筑业增值税改革后的减税效应为导向,通过税务部门相关软件选取税负增长较大的几家西藏建筑企业进行访谈,深入了解西藏建筑企业在增值税改革后存在的具体问题。同时,以建筑业在营业税税制及增值税税制下的不同征收方式进行对比,将税收理论与工作实践相结合,重点通过对增值税改革前后的税收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得出增值税改革政策实施后西藏建筑业总体减税效应。进而发现增值税改革后西藏建筑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此基础上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和可行性对策建议。1.3.2研究方法为了分析研究西藏建筑业的增值税改革后的减税效应情况,本文拟采用文献研究法、访谈法及实证研究法进行研究。文献研究法:
42、通过搜集、阅读增值税改革后与建筑行业有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包括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各种文件和文件解读,以及西藏自治区自行出台的相关政策,充分掌握政策内容,整理并归纳国家对建筑行业的政策导向。查阅、整理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对国内外相关做法及政策建议进行归纳和整合,了解和掌握最新动态,为本文的研究做好文献参考。访谈法:通过走访西藏的建筑企业,与建筑企业进行面对面访谈,真正了解新实行的税收制度在实践中的操作流程及其所遭遇的阻碍。直接从企业方面获得建筑业增值税改革后的运行情况,将得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归纳,进一步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实证研究法:本文以西藏自治区建筑业为例。主要通过税务机关金税三期
43、税收征收管理系统,获取西藏建筑业税收相关数据,通过以增值税基本原理与我国增值税制度现状相结合,在厘清增值税法定税率、增值税行业税率与企业实际税负等三个概念以及相互联系的基础上,对各类口径下衡量的增值税税负进行估算,分析测算西藏建筑业增值税改革后的减税效应。更好地检验和反映西藏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减税效果,在对其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行确认后,详细且有根据地提出新型税收体制在建筑业税款征收实践中的困难并规划出合理方式使得征税的阻力最大限度地降低。1.4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1.4.1创新点从2012年开始的营改增试点工作到2016年的全面实施营改增,笔者一直参与其中,对我国这一重大税制改革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跟踪研究。当前,有关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研究较多,但相当一部分都是以理想化的增值税征纳环境和增值税抵扣链条全部打通的理论化为基础,进行分析和测算。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在于,绕开各种假想的理论化、理想化面纱,真真切切地揭露目前西藏建筑业的实际状况,并分析西藏建筑业真实的税收环境,从公共政策如何更好达到预期目标为视角抓准西藏建筑业存在的真实问题,对存在的问题不再避而不谈,而是直面问题,从而试图对全国普遍适用的公共政策制定-执行提出建议。1.4.2不足点本文的不足点在于,受西藏特殊政治环境及地域局限性等因素影响,本文的研究未能上升到全国或整体行业更高的层面展开分析,在指导意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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