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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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预期违约制度基本概述1(一)概念特征及历史发展11、概念特征12、历史发展1(二)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价值2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制度3(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31、预期根本违约32、预期非根本违约33、公约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分析对比3(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预期违约制度51、预期不履行与如约履行的充分保证52、通则与公约的预期违约制度分析对比6三、我国国际货物买卖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现状6(一)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7(二)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与公约预期违约制度分析对比7(三)我国国际货物买卖预期违约制度的不足8四、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建
2、议10(一)对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两大制度进行衔接和协调11(二)应当明确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和相关法条规定11(三)增添明示预期违约方的撤回权11(四)完善预期违约法律救济措施12五、结论12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唐丽旋摘要: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蓬勃发展,国际贸易不断深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数量递增。为了规范国际货物买卖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正确运用预期违约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预期违约制度作为英美法系一项特殊的合同法制度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在国际货物买卖合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将对国际立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加以解读,分析该制度的构成及特征,
3、研究其优越性和不足之处。以期对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建议。关键词:预期违约;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合同法On the System of Anticipatory Default in International Contracts for the Sale and Purchase of GoodsByTang LixuanMarch,2020Abstract:Nowadays,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 is booming, international trade is deepening, and the number of internati
4、onal contracts for the sale of goods is increasing.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sale of international goods and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it is necessary to correctly apply the expected breach system. 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systems in the United
5、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the system of expected breach of contract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in goods. This paper will interpret the provisions of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on expected breach of contract, analyze the constituti
6、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ystem, and study its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To treat me Chinas “contract law” expected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breach of contract put forward reasonable suggestions. Keywords: Anticipatory breach;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7、Sale of Goods,CISG; Contract law预期违约制度自出现到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合同法制度,它的确立实现了从着重履行期限届满后的违约救济扩展到届满前的救济,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本文旨在针对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提炼其他立法优点的基础上寻求更好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法,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些许帮助。一、预期违约制度基本概述(一)概念特征及历史发展1、概念特征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到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作出不履行的明确意思表示,或者行为上表示将不可能履行合同。(1)预期违约是毁约方在履行期前的毁约非违约,这是其
8、最显著的特征,表现为对未来的合同义务一方表示不履行。事实上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都会约定相应的合同履约期。而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因自己不具备合同履约能力或难以履约所作出的毁约表示,在对比实际违约中违约方已然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此时的预期违约是否必然违约显然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1(2)预期违约是对对方期待权的侵害。由于预期违约的发生时间是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前,在此期间守约方不能也无权要求预期违约方提前履约以实现自身未来权益。此未来权益即期待权。即预期违约并未对实际权利造成损害,只是侵害了对方的期待权。(3)预期违约在违约救济手段上具有特殊性,表现为守约方对违约救济的可选择性。即面对预期
9、违约时,守约方有权选择直接终止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选择中止合同履行、要求履约保证,否则终止合同;或者也可以拒不接受预期违约,选择在合同履行期到来、预期违约转为实际违约时提起违约诉讼。(4)预期违约作为一种可能的违约行为,并不一定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可因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实际履行而消除;也可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因一方拒不履行而转为实际违约,而此时也必将承担违约责任。2、历史发展预期违约制度被公认最早出现在1853年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一案,该案判决确立了明示预期违约制度。2 该案的原告受被告雇佣在其出游欧洲的三个月期间作为从仆为其服务,雇佣从6月1日开始起算。但被告却在履行期之前以书信告
10、知原告雇佣关系解除。原告觉得被告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对自己造成了损害,向法院提起违约赔偿的诉讼。但被告认为此时未到合同履行期,自己此前的行为并未违约,原告无诉讼权利。但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实际上默示承诺了在合同订立之日至合同履行之日期间不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所以,在此期间一方若违约,也就违反了此时双方间的默示合同,另一方也就无需等到实际的违约和损害发生后再起诉对方。随后,1894年辛格夫人诉辛格一案的判决则确立了默示预期违约制度。3随后该制度迅速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法院的普遍认可与借鉴。美国也采纳了这一制度,并在美国统一商法典和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中加以规定。4自此,预
11、期违约规则在不断的实践中得到了正式的确立。最终被1980年的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所吸纳,成为具有广泛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在国际上使用。(二)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价值在当今的经济生活中,许多经济、社会因素都在不断变化,而对无法立即解决的合同,在其成立至履行的这一期间内,更是有可能发生众多难以预见的变化,使合同出现未来无法履行或难以履行的情况。基于此,允许采取预期违约就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变动,并且有助于解决以上的问题。预期违约制度的制定与运用体现了“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和恪守了法律上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对规范买卖合同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一方面对于合同履行,双方当事人理应谨遵诚实信用原则。所以
12、当一方出现不履约情形时,其行为也就违反了该原则,此时另一方也就有一定理由相信其信用存在问题,此时允许守约方采用预期违约制度有利于其保护自身利益。 一方面对另一方履行期前表示不能履约的情形,若此时一方不能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而是要等到履行期满才有权行使。那么在毁约表示作出后至履行期满这一期间,守约方的权益应当如何得到保障?同时合同纠纷也无法及时得到解决,反而浪费了社会资源。所以基于“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采取预期违约制度赋予守约方及时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但有利于及时解决合同买卖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还能促进社会资源良性流动和优化使用。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
13、制度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日益增多与繁杂,特别是在远期贸易的迅速发展之下,预期违约在不断的实践中成为了国际通用的贸易规则,在极具高效率的国际贸易中发挥着极大作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先后纳入该制度。(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虽然预期违约制度众多国家中得到了认可,但将预期违约制度吸纳进公约作为一项国际公约使用并不简单,这其中夹杂着多方利益冲突。最终也是在各方的博弈、较量与协商之下,预期违约制度才真正成为了公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51、预期非根本违约根据公约规定,其第71条适用于预期非根本违约的情形,并可知其构成要件为:第一、合同订立之后违约才发生。第二、
14、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实质部分的义务。 对于预期非根本违约的救济措施,根据公约规定,赋予守约方中止履行权,但同时承担即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的义务。或者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并在其提供后恢复合同义务履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公约赋予卖方停运权。使其可以在已将货物发运后才得知买方不能履约的情形下,行使停运权阻止货物向卖方交付,以保障自身权益。2、预期根本违约公约第72条规定的则是预期根本违约以及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其构成要件其中之一是合同一方将根本违反合同。至于何为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对此做了详细规定。二是一方当事人预期不能或不会履行义务或者以口头、书面的方式声明不履行义务,且以上“声明”应十分明显
15、。面临情况较之预期非根本违约严重的预期根本违约。公约为了保障守约方的合法利益,及时止损。赋予了守约方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一方应通知对方,让其对履约提供保证。3、公约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分析对比在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悠久的发展脉络中,其中美国统一商法典预期违约制度立法最为典型、完善。虽说公约对预期违约制度的制定离不开对英美法系的参考、借鉴。但也没有直接照本宣科,而是吸收其优秀立法经验。并且在积极听取多方意见后,制定出了有别于英美法,具有公约广泛约束力的预期违约制度。所以明显两者是存在着某些差异的。6(1)预期违约的法律分类不同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分为明示和默示
16、预期违约。在公约中,预期违约分为预期根本违约和预期非根本违约。英美法依据违约方主观明确表示或客观履行不能而进行分类,而公约则是依据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程度来分类。两者相比较之下,公约的分类依据更能体现法律的价值。法律惩罚违约行为的原因是因为违约行为损害了守约方的合法利益,而损害的大小也决定了违约方所要承担责任的多少,即守约方受到的损害有多严重,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就有多大,这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价值和保护功能。(2)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不同公约规定,判定预期违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毁约意思应当是明显具体的,并要求不履行的是“主要义务”或“大部分义务”。对比英美法对违约程度规定不明、甚至没有规定的情
17、形。显然公约较为严格、明确。 (3)判定违约的标准规定不同 对于合同一方构成预期违约与否的这一问题,公约和英美法都赋予了另一方当事人予以判定的权利,但这样全由另一方判定显然容易受个人主观随意化的影响,对另一方似乎不公平。基于此公约第71条规定了三个客观标准来防止以上情形的出现。对比英美法中判定对方预期违约的“只要一方有合理理由”认定标准。显然容易产生这样的疑问“何为合理理由,如何才能称之为合理?”诚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规定的“根据商业标准来确定理由是否合理。”事实上也不能称得上明确规定了何谓“合理理由”。因为在具体应用中,要找到一个明确统一又客观的商业标准的确不容易。所以总的来说公约
18、规定的判断标准更为具体客观,而英美法的规定标准明显过于主观、抽象,在具体的适用时易出现不公平现象。 (4)提供履约保证的合理期限规定不同 公约和英美法都规定,在一方届时可能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中止履约并要求对方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履约保证。那么这“合理时间”应是多长时间才能称之为合理呢?为了防止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要等多长时间才能解除合同这一问题产生争议,对“合理时间”设定限制就显得十分必要。为解决该问题,美国统一商法典相关法条设置了30天的最长期限,并规定了在此期间内不提供履约保证,预期违约将相应构成。然而公约第71条只规定中止履约方的及时通知义务以及提供保证后要求中止履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合
19、理时间”的期限以及无法提供保证的不利后果公约都没有加以规定。必须指出,这确是公约的缺陷之一。(5)违约救济的规定不同公约和英美法都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手段分别做了规定,总的来说,两者所规定的救济手段除了公约规定的停运权之外并无其他不同之处。但两者却存有着共同不足之处,即当在一方按对方要求提供履约保证,而对方也按规定继续履约时。对如何计算履行期限这一问题?公约和英美法竟都没有明确规定。(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1994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并先后于2004 年和2010年进行修订。作为一部商事合同统一法,通则中的规定得到了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的认可与接受,成为了国际商
20、事活动中的一大重要制度和示范法,更符合现今的商事发展。通则在先后两次的修订中都预期违约制度作出了明文规定。1、预期不履行与如约履行的充分保证通则在纳入预期违约在制度时,对“预期违约”这一术语,并未直接采用,而是定义为预期不履行和如约履行的充分保证。 7通则中第7.3.3条和第7.3.4条分别是对预期不履行、如约履行的充分保证两种情形的规定。其中第7.3.3条确立了“预期的不履行与履行期届满后实际的不履行是一样的”这样一项原则。并且通则中要求将会发生不履行在程度上须得是明显的、根本性的。而第7.3.4条规定的设立保护了在有理由相信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能或不想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情形下,但因为还存
21、在对方到时能够或愿意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而不能援引第7.3.3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反之若没有本条的规定,守约方显然将面临不利后果。即若一方因为相信对方到期可能履行而坚持等到履行期满之日,但期满后结果却是事与愿违,那么必然产生对守约方的损害;但若守约方就此直接解除合同,那么又会因存在对方履约能力恢复的可能情况,使得守约方反而成了违约方。当发生预期不履行的情形时,通则赋予了守约方只要一方将根本不履行合同时,就可终止合同。救济手段简单直接。当发生通则第7.3.4条规定的情形时,守约方的救济手段为:要求履约保证,同时可以行使中止履行权;以及当对方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履约保证时,守约方此时可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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