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校园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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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校园虐童行为的概述1(一)校园虐童行为的定义1(二)校园虐童行为的特点1(三)我国关于校园虐童行为的立法规定2二、国外关于规制校园虐童行为的相关规定4(一)日韩关于规制校园虐童行为的相关规定4(二)英美关于规制校园虐童行为的相关规定5三、校园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的不足6(一)欠缺专门保护儿童权益的罪名6(二)虐待罪的不足6(三)故意伤害罪的不足7(四)侮辱罪的不足8(五)寻衅滋事罪的不足8四、校园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的完善8(一)增加强制报告的规定8(二)完善虐待罪9(三)完善侮辱罪9(一)增设禁止令9 论校园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周嘉仪摘要:近几年来,校园虐童行为频繁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
2、重视和深刻反思。虐待儿童行为的恶劣不仅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虐童行为必须通过刑法加以规制。2012年的温岭幼儿园虐童事件到2017年著名的红黄蓝幼儿园事件中对儿童扎针、喂药等行为都引发了社会的强烈抨击和愤怒,但我国现行刑法对特定的虐待儿童行为的规制仍有一定的缺陷,存在罪名适用不当和刑罚过轻的情形。本文通过分析校园虐童行为的定义、特征以及产生原因,结合相关案例的分析,探究在不设立新罪下如何通过完善现行罪名加以规制校园虐童行为,以维持刑法体系的稳定性。关键词:刑法规制;虐童行为;刑罚On the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of child
3、 abuse on campusByZhou JiayiMarch, 2020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abuse of children on campus has occurred frequently, which has aroused the attention and deep reflection from all walks of life. The abuse of children is not only harmful to children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but also has a stro
4、ng social harm, so it must be regulated by criminal law. From the abuse of children in Wenling kindergarten in 2012 to the famous red, yellow and blue kindergarten in 2017, the behavior of childrens injection and drug feeding caused strong criticism and anger of the society. However, the current cri
5、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still has certain defects in the regulation of specific child abuse, and there are improper application of crime name and too light punish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fini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causes of school child abuse, combined with the analysis of relevant cases,
6、 to explore how to regulate school child abuse by improving the current charges without setting up a new crime, so as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the criminal law system.Keywords:criminal law regulation;child abuse behavior;punishment现今,校园虐童现象在世界上普遍存在,国外对于校园虐童行为的规制通常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校园虐待儿童方面的法律体系较完善,如美国、日
7、本等针对虐童事件有一套比较完善、系统的综合防范体系。二.对虐童犯罪处以较高的自由刑,对施虐者的惩罚力度较为严格。我国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对虐待罪的保护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突破了一直以来对“家庭成员”的限制,完善了虐待罪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儿童权益也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仍然在刑罚力度和诉讼模式等方面有一定的缺陷。虐童事件的频繁发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议论。对于是否单独增设“虐待儿童罪”是热点的争议问题,关于此争议,笔者赞同不另行单独增设虐待儿童罪,而是通过其他方面的措施来规制虐童行为,现分述如下:一、校园虐童行为的概述(一)校园虐童行为的定义针对“儿童”这一法律概念来说,我国没有明确统一
8、的年龄界限标准。刑法将14周岁作为是否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部分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法规将儿童规定为6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可见儿童特指年龄尚小,智力尚未健全,自我保护能力欠缺。故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儿童应为不满14周岁的人。从法律层面出发,对校园虐童行为精确地定义有利于有效的区分一般的管教行为与涉及违法的虐童行为,有利于有效的防止和遏制校园虐童行为的泛滥。世界卫生组织将虐童行为定义成:对儿童有监管义务的人做出对儿童身心发育造成实际伤害的行为。1英国的儿童法案规定:所有“影响儿童生理的、情绪的、智力的、社会的或行为的发展”的行为都是儿童虐待行为。2日本虐待儿童防止法将虐童行为定义为监护人对所
9、扶养的儿童有身体虐待、性虐待、疏忽照顾、情感虐待四种行为。3不难看出,不论是哪个国家或者组织都在强调虐童行为的残忍性和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的危害性。据此,笔者认为校园虐童行为是指在校园中,对儿童有监管义务的教务人员采取积极或者消极的方式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的身体、心理、精神等进行经常性的施暴或者同暴力相当的行为,并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行为方式通常体现为对其身体上的虐待、心理方面的虐待、性虐待以及对其忽视照顾等。4(二) 校园虐童行为的特点首先,其施虐者身份特殊。从诸多案例中可以看出虐童行为大多都是位于强势地位,具有监管关系的教师与幼童这种特殊关系之间,作为有着教书育人使命的教师,家长们对他
10、们普遍信赖并且将自己的孩子们非常放心的交给他们,都认为教师都具有良好的教学素养和业务素质。5 教师处于强势地位这为虐童行为的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一旦教师人员在校园内对儿童实施虐待行为,儿童告知家长的可能性不大,所以身份的特殊性是校园虐童行为的一大特点。其次,校园虐童行为具有经常性,持续性。许多虐童事件中的施虐者都是将儿童当做泄愤排解的工具,无论是来自生活的压力还是任何的心情不快,都将愤怒随意的发泄在孩子身上,却无视甚至享受着孩子的痛苦。由于虐待时间相对持久频繁,次数越多也就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越严重。然后,其施虐场所较为隐蔽,且实施虐待的行为方式较为隐秘,不易被发现。施虐场所多在室内比如
11、办公室等隐秘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空间内,不易被外界发现,再加上儿童的年龄尚小,认知能力有限,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即使受了伤害也很难控告老师。虐童行为通常为变相体罚、侮辱等,例如红黄蓝事件中使用的扎针和喂药等方式,极不容易被发觉,这也为虐童事件埋下了隐患。最后,虐童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对受虐儿童造成的创伤影响深远。儿童应当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护,应当给予关心爱护帮助其健康成长。但虐童事件的发生对社会来说,很大程度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和不稳定性,激发了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使民众愤怒不平。再者,虐童事件对于受虐儿童是最残忍的,儿童本身就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对于社会的价值观尚未健全,容易
12、受到外界因素影响,作为依赖关系的教师,是孩子在校期间信赖的委托监护人,本应该为其树立良好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输入正能量,对生活以及未来充满希望,但是虐童事件不仅没有带来任何正能量,更是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创伤,甚至于在心理的伤害会陪伴终生。儿童受虐后容易造成其自卑抑郁、焦虑不安、自我期望值低等负面情绪,甚至会引发危害社会的反社会畸形心理。(三)我国关于校园虐童行为的立法规定我国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但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已然逐渐渗透在我国的法律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规上明确规定了教师人员禁止体罚虐待学生,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尊严。在宪法
13、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能体现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如宪法规定:儿童应当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儿童。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刑法也体现了对校园虐童行为的规制,其中虐待罪是最为接近的,因为虐待罪的行为方式和虐童的行为方式非常相似,存在互通性。刑法修正案(九)在虐待罪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完善,即刑法中的260条之一规定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使刑法对校园虐童行为有了更好的防治。首先,其在原先虐待罪的基础上扩大了主体范围,将对未成年人负有监管义务的人纳入主体范围。这个规定无疑是法律的进步和
14、完善,将犯罪主体的范围扩大,可以将校园虐童行为中的施虐者-教师人员就在“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包容评价,使之前无法包容评价的行为其中包括校园虐童行为可以被刑法规制。校园虐童行为的被虐待者年龄尚小,认知能力和保护能力都有所缺失,更别说控告和举报自己的老师了,可能连和父母说的勇气都没有,甚至对于儿童来说,识别虐童行为也是一大难题。其次,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诉讼模式也有了修改,在原先的自诉模式上作出了改善,规定当受害者由于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时,可以突破自诉的模式。这就将一部分虐待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权掌握在了国家机关的手中,当在被害人由于恐吓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告知时,国家机关可以主动介入,
15、这更有利于规制校园虐童行为,加强了法律对受虐儿童权益的保护。当然,我国法律中不仅仅只能通过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来规制校园虐童行为。应当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待不同程度的校园虐童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及其罪名予以规制。对于大多的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校园虐童行为,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法等规制,做好基础的预防保护作用。若虐童行为达到轻伤以上标准,即可以用故意伤害罪予以规制。若达到重伤死亡等严重结果,即可以用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或者故意杀人罪予以规制。如果施虐者对受虐儿童进行了人格侮辱等,对其造成了精神上的创伤,即可以用侮辱罪予以规制。若施虐者对受虐儿童随意殴打、骚扰或者公然的起哄闹事,以至
16、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即可以用寻衅滋事罪予以规制。二、国外关于规制校园虐童行为的相关规定(一)日韩关于规制校园虐童行为的相关规定从日本防治虐童行为的相关立法,可以看出日本非常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仅仅在虐待儿童防治方面制定了相关法律,还在儿童福利领域制定了相关法律。其中最为全面的是儿童虐待防止法。日本于2020 年颁布的儿童虐待防止法明确定义了虐童行为、明确禁止虐待儿童,并且明确强调了政府与社会应当密切互作,当政府与组织发现虐童行为应立即报告,使警察可以尽快进入调查。对于虐童现象及时报告,迅速予以调查核实,若情况属实立即采取对儿童的保护措施。这一系列的保护机制使儿童增加了得到及时救助的可能
17、性,为防治虐童行为建立了一道有效的屏障。虽然日本的刑法典也没有设立虐待儿童罪,但仍可通过其他罪名达到对儿童权益保护的目的。例如,当虐童行为没有发生实际伤害结果时,可以通过暴行罪来规制。若虐童行为实际造成了伤害甚至死亡的结果,可以通过强制猥亵罪或者伤害罪等来规制。6再看韩国,韩国制定了儿童虐待特别法,用以加重虐童行为的惩罚力度。其中规定将虐待儿童的刑期提高至“10年以下”,将罚金增至“5000万韩元以下”。对于儿童服务和教育设施从业人员这类特殊群体虐待儿童的,从重处罚,并禁止相关人员10年内从事相关职业。对于隐匿儿童虐待实情的机构负责人,将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而所有因虐
18、待儿童而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至少要接受200个小时以上的再犯预防教育。7综上所述,在日韩的相关立法中,可以看出对于校园虐童行为精确全面的定义并且加强政府与其他组织的密切合作,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当发现虐童行为时立即报告,明确政府、社会以及相关组织人员对于规制校园虐童行为的社会责任,都有利于提高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从而更好的防治虐童事件。日本制定了专门的虐待儿童防止法,有专门的处理儿童遭受虐待的组织部门,以便于让受过法律、青少年社会工作学等专业训练的人员对儿童遭受虐待后造成的身体以及心理的创伤进行治疗,落实前置性法律的实施,达到全方位、多层次的预防和监督作用。对于儿童的预防普及工作以及受虐后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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