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竞技直播著作权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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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网络竞技直播的相关概念与研究意义1(一)网络竞技直播的概念1(二)研究网络竞技直播著作权问题的意义1二、网络竞技直播的著作权立法司法现状及存在问题2(一)网络竞技直播著作权立法司法现状2(二)网络竞技直播著作权存在的问题31、关于网络竞技直播画面性质问题32、关于游戏玩家、主播的权利争议问题33、关于对竞技游戏的直播行为是合理使用抑或侵权的问题4三、 网络竞技直播域外法律比较分析5(一) 美国法律对网络竞技直播的分析5(二)日本法律对网络竞技直播的分析5(三)韩国法律对网络竞技直播的分析5四、 对网络竞技直播著作权问题的思考6(一)网络竞技直播画面属于类电影作品说6(二)游戏玩家、主播
2、的权利分析7(三)以“转换性使用”理论分析对竞技游戏的直播是合理使用抑或侵权8参考文献9致谢11论网络竞技直播著作权问题伍金颖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达,网络游戏产业蓬勃发展,在此条件下网络竞技游戏直播行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在取得惊艳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著作权的问题,争议焦点主要是关于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的争议,以及涉及的各方关系法律身份的辨析。本文将从竞技直播画面是否成为作品以及其作品属性、游戏主播、玩家享有的权利和对竞技游戏画面的直播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进行探讨。关键词:网络竞技直播连续画面;游戏主播;游戏玩家;著作权On the Copyright of Online Sports
3、Direct BroadcastingByWu JinyingMarch,2020Abstract:With the progress of societ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network game industry is flourishing, under this condition, the network competitive game live broadcast industry has sprung up.At the same time, there is copyright issue
4、spree in the achievement of amazing results, the main focus of the dispute is on the nature of the works of the live picture, as well as the legal identity of the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legal identity.This article will be from the competitive live screen become situ and its work attributes, game ho
5、st, the rights of players, and whether the live broadcast of competitive game screen constitutes a reasonable use.Keywords:Live Streaming Video of Web Games ; Game Anchor; Gamer;Copyright如今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有部分主播将竞技游戏产业与直播行业相结合,构成网络竞技直播行为,该类型的直播也得到了观众深深的喜爱。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新兴的事物所带动的行业必然会产生现行法律规范无法规制的部分,从而引发一系列的司
6、法实践中的困难,此时就会造成新的法律和事实困境。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主要是:网络竞技直播动态画面是否应属于著作权法所规范的范畴,网络竞技直播中涉及的各方主体权利无法明确,在网络直播平台上未经竞技游戏开发商许可进行实时直播是否可看作合理使用的行为。本文先从几个涉及到网络竞技直播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入手,引出问题研究的合理性,制定相关法规的紧迫性,填补法律空白的必要性,通过分析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对游戏直播中涉及的著作权归属做出相当的梳理和分析,试图给出一些新的解决方案。希望可以对网络竞技直播动态画面的定性有所帮助,促进网络竞技直播行业的稳健发展,保护各方利益不受侵犯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一、网络
7、竞技直播的相关概念与研究意义 (一)网络竞技直播的概念网络竞技是基于电子设备的体育竞技,从旧时代游戏室里的台式游戏机到单机游戏的演变,到如今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人们已不满足于IP 直连或局域网的单机游戏,因此网络竞技随之诞生。网络竞技是利用电子软件,以信息技术为核心,并在虚拟网络中创建统一的游戏规则,使游戏达到竞技的层面,游戏玩家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对抗的运动。网络竞技游戏直播是主播完成游戏开发商交代的任务,将游戏的动态画面与主播对该动态画面的解说,以及与观众的互动,观众可在直播平台上发表弹幕,该平台是直播服务平台,其最初是互联网终端的网站,现在发展成移动端的APP,而此时游戏的动态画面通过信息网络
8、传播给观众。(二)研究网络竞技直播著作权问题的意义网络竞技直播作为新传播技术发展背景下的产物,本应在著作权法中得到保护,直播的画面是由游戏的背景、角色、音乐、地图等元素的组成,但现行的著作权法并未将网络竞技直播的画面作为作品来保护,导致游戏开发商以及游戏直播所涉及的各个主体在关于直播行为上未明确表明其享有的权利。例如在“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以下称斗鱼案)中,法院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判决,而这就规避了网络竞技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从中也限制了游戏直播公司、主播对直播画面的著作权权利。由于网络竞技直播处于法律空白阶段已成为该直播行业发展的瓶颈,因此
9、确定网络竞技直播著作权问题能为网络竞技直播行业的发展提供法律的支持。二、网络竞技直播的著作权立法司法现状及存在问题(一)网络竞技直播著作权立法司法现状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的第三条规定的八个作品类型中,均未包括网络竞技直播,在司法实践中常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竞技直播行为进行规范。“斗鱼案”作为典型的网络竞技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游戏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斗鱼公司使用涉案赛事比赛画面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斗鱼公司直播涉案赛事的行为直接损害了原告行使独家转播权能够为原告带来的市场竞争优势,侵害了该市场竞争优势能够为原告带来的商誉、经济利益等合法权益,亦损害了网络游戏直
10、播网站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随着直播行业迅速发展绝对伴随着直播行业之间相互竞争,良性的竞争可以促进直播行业的进步,提高行业之间的效率。但是竞争行为不能以不正当的手段,背弃行业之间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利益。目前的著作权法尚未给出明确的规定解决网络竞技直播行业所产生的纠纷,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起解决燃眉之急的作用。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判断标准,主要在于竞争行为是否违反了商业道德,判案的目的主要是维护市场经济的积极发展,而著作权主要是对具有独创性、能够作为智力成果的作品进行保护,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网络竞技直播纠纷,就是相当于规避掉网络竞技直播动态画面的定性问题。而且同一件涉及网络
11、竞技直播纠纷的诉讼中,法院判定为不正当竞争与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赔偿金额远不一样,侵犯著作权所受到的刑罚远远高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按此趋势发展则必然会造成人们对法律信赖的问题。因此本人认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网络竞技直播的纠纷,以是否违反商业道德代替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的判案标准,很可能破坏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任。(二)网络竞技直播著作权存在的问题1、关于网络竞技直播画面性质问题关于直播画面的性质争议上,部分学者以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作品的构成必须具有独创性的规定,主张网络竞技直播的画面是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对于网络竞技直播的画面里面人物、背景、动作的操作,表面看似由游戏玩家来完成,但实际是游戏
12、开发商对游戏的设计,直播画面里的游戏人物每一个动作以及动态画面整体都是开发商可推测出来的,游戏玩家的操作并不具有独创性。网络竞技直播动态画面仅仅是对竞技游戏的实况的客观记载,然后传播给观众真实的游戏内容,观众对竞技游戏的结果也是能预测的,竞技游戏比赛的结果无非玩家双方的胜利与失败,所以游戏直播无创造可言。网络竞技直播画面的组成部分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不能作为作品,但直播平台对直播画面的回放相当于对主播直播行为的录制,是对直播画面的复制,符合录音录像制品的构成要件,因此网络竞技直播画面应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将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的观点较多,学者认为网络竞技直播的画面与类电影作品有同工异曲之处,以
13、直播画面因为加入了玩家的智力投入,使得游戏自由度高以及游戏对比度较高,可构成类电作品,1也有学者分析大型游戏直播可认定为著作权法的作品,归类于司法实践中的“类电影作品”。2也存在以游戏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分析网络竞技直播画面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且属于类电影作品的类型。3总体而言,对于网络竞技直播画面的性质存在着作品说与非作品说的观点,直播画面的性质意见层出不穷,至今法律都没有给出明确规定,若确定了该法律性质问题对日后的纠纷的解决起关键的作用。2、关于游戏玩家、主播的权利争议问题网络竞技直播中游戏玩家与主播在直播画面的法律是何定位,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中针对游戏玩家
14、、主播的法律性质分别定位于表演者、演绎作者和普通消费者等类型。4有学者以玩家玩游戏的心理分析,玩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取得游戏的胜利,玩家并非是要追求艺术的美感或对艺术的表达,仅仅是将自己与观众的互动纳入网络竞技直播动态画面中,并不达到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的范围,玩家仅是游戏的消费者。也有观点主张直播的画面里有游戏玩家头像的“小界面”,主播可以通过连麦的形式与玩家进行交流,在直播画面上也可听到玩家的声音、清楚看到玩家的表情与动作,虽然玩家的本质是在运行游戏,操控游戏里面的虚拟人物,但游戏玩家在直播时加入其自身的元素展现在直播“小界面”且观众也能清楚看到,可视为游戏玩家的表演行为,能成为作者或表演者,
15、当然也有学者持相反的观点,5还有学者认为,对不同游戏类型玩家的法律身份认定要区别对待,因为不同游戏中玩家的创作、贡献不同,会使得他人对游戏有新的定义亦或者是他人认为只是单纯的“玩游戏”。6在主播享有的权利上,学术界给出,主播在操作过程中总结出来属于自己的一套攻略,在直播时将积累的经验教给观众,此时可构成口述作品的范畴,主播讲解的攻略属于自己的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能将其纳入口述作品,受到著作权。也有观点认为主播的行为不满足于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标准,但在操作过程中投入了相当的智力创造,认为其不能成为作者的同时认定其能以邻接权人的身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由于现行的法律对游戏玩家和主播的身份
16、无具体规定,导致主播和玩家在他人使用游戏直播画面时无法享受其付出劳动所带来的利益,使得其在名誉或财产上遭受损失。3、关于对竞技游戏的直播行为是合理使用抑或侵权的问题竞技游戏直播的行为实质上是传播竞技游戏的行为,但直依照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 22 条中列举的 12 种合理使用的行为均未包括网络竞技直播,所以从现行法律的角度来看,网络竞技直播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在称斗鱼案中,被告斗鱼平台辩称其并没有直接使用涉案的竞技游戏直播的画面,该平台的主播自由发挥其解说能力,以观战的形式截取游戏的画面,属于合理使用。斗鱼公司因在举证时并不能提供得到播报游戏客户端的允许,法院认定斗鱼直播平台的行为已超出了观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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