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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类号 编号烟 台 大 学 文 经 学 院毕 业 论 文论网络谣言传播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申请学位: 法学学士 系 别: 中文与法律系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文法111-2 姓 名: 李 雪 学 号: 201190506235 指导老师: 单 佳(讲师) 2014年6月1日烟台大学文经学院论网络谣言传播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姓 名: 李雪 导 师: 单佳 2014年6月1日烟台大学文经学院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毕业论文任务书系:中文与法律系姓名李雪学号201190506235毕业届别2015专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网络谣言传播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指导教师单佳学历研究生职称讲师所学专业刑法学 具体要
2、求(主要内容、基本要求、主要参考资料等):主要内容:(1)网络谣言的概述;(2)规范网络谣言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3)网络谣言传播者的种类;(4)网络谣言传播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5)网络谣言传播者的犯罪处罚上与其他犯罪的区别基本要求:(1)阅读资料充分;(2)论文结构规范、条理清晰、文笔流畅;(3)论点明确,论据充分;(4)准确引用法律规定。主要参考资料:1 人民日报N;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 M 北京大学出版社;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M严格按照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关于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规范细则要求
3、撰写毕业论文。进度安排:2014年12月:确定毕业论文方向2015年1-2月:收集资料,确定选题2015年3月:完成并提交开题报告,完成并提交初稿2015年4月:进行论文修改2015年5月上旬:上交定稿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院(系)意见: 系主任(签字): 年 月 日备注: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如何有效的打击和遏制网络谣言犯罪成为现在网络世界法律工作的一个严重问题,而法律工作者如何快速又准确的侦查网络谣言传播者和制造者的另一项难题也出现了。由此,则需要研究网络谣言传播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网络谣言传播者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注重网络谣言与一般言论的区别、
4、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界限和网络谣言传播者犯罪与其他犯罪的不同。关键词:网络谣言 刑事责任 网络谣言传播者目录一、网络谣言的概述1(一)网络谣言的定义1(二)一般言论与网络谣言的区别1二、规范网络谣言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2(一)规范网络谣言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界限2(二)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3三、网络谣言传播者的种类3(一)网络谣言制造者以“秦火火造谣事件”一案为例3(二)网络谣言转发者4四、网络谣言传播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5(一)网络谣言传播者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5(二)网络谣言传播者的行为的刑事违法性6(三)网络谣言传播者的行为的应受刑事处罚性6五、网络谣言传播者的刑事处罚上和其他犯罪的区别7六、
5、网络谣言传播者的防范及治理措施8七、结论9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毕业论文互联网上,特别是社交媒体软件中,快速传播的虚假言论称为网络谣言。这种言论是一种可能导致很严重的后果并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能够很快的打破公众观念的误导性信息。打击网络谣言能够还网络一片净土,让网络环境更加干净有活力。而通过对网络谣言传播者的法律管制能够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一、网络谣言的概述(一)、网络谣言的定义网络谣言指的是通过例如聊天软件、网络论坛、邮箱、社交网站等网络介质散布的缺乏事实证据的事件或言论,涉及政要名人、公共事件、突发案件、道德传统等内容。谣言流传速度很快
6、并且具有出乎意料性,因此容易对平常的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干扰。网络谣言的出现具有多样性,既有人为原因又有社会原因,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为网络谣言的产生还有传播供应了良好的社会环境;(2)社会大众普遍缺乏科技知识,为谣言的散布传播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3)社会对于网络谣言的治理相对落后,使网络谣言的传播有机可乘;(4)社会部分媒体以及小部分党员干部纪律观念淡漠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公众信任力量的降低,使社会公众之间的互相猜忌感增加,为网络谣言的散布传播供应了良好的政治环境;(5)网络推手制造谣言,为网络谣言的散布传播供应了扩散来源;(6)商业利益的诱惑驱使,成为网络谣
7、言的散布传播良好的经济动因。1 秦晓芳,网络谣言分EB/OL. (二)一般言论与网络谣言的区别一般言论是指一般的言谈、言辞、谈论或发表的意见和议论,网络谣言是网络世界虚假的言论。在网络世界,不是所有的言论都是谣言,而一般的言论总体上来说也不都是真实的。区分网络谣言和一般言论需要人们更加理性和客观,提升对网络谣言的判断力和辨别力。以下是一般言论和网络谣言的主要几点区别:(1)自由性不同。谣言指根据没有依据的事实被编造出来并通过一定途径促使其传播的言论。谣言的历史非常久远,但是在网络时代,谣言的产生和传播又得到了新的更广阔的空间,它的破坏力和传播力也成倍数增长。近几年来,从全国范围的抢盐事件,到谣
8、传山西地震,再到立二拆四事件,网络谣言所及,不断破坏着社会的基本公共秩序并侵犯着他人的名誉和权利。因此,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理性便是对谣言秉持抵制态度,捍卫着社会的基本道德底线。其中贯通的一条法律规则是,秩序和自由是辩证的关系,任何个人的自由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跨越法律界限,限制他1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毕业论文人的自由。换而言之,言论能够自由,网络谣言不能自由。维护“说错话”的权利,并不是指放纵故意制造传播谣言。说错话与造谣言,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过一句名言:“绝不会保护任何人在戏院中诳呼起火引起恐慌的自由。”捏造、散播失实言论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属于行使言论自由
9、,世界上任何国家的言论自由,都不会包括编造及散播虚假言论的自由。(2)范围大小不同。一般言论包括网络谣言与社会言论,网络谣言是一般言论的一部分。即使随着互联网的使用,人们的大多数活动都与网络有关,大部分的言论也是发布在网络上,一般言论与网络言论逐步等同,但网络言论不全是谣言,网络谣言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3)真实性不同。一般言论当中既有真实的信息又有虚假的信息,而网络谣言绝大部分是虚假的不可信的。在网络时代,腾讯等新媒体的出现,每个人都成了信息的转发者与发布者,但是这些信息未必都是“真实”、“可靠”,因此很容易出现假信息,逐步发展为网络谣言,扰乱社会大众的视线。二、规范网络谣言与保护公民言论
10、自由(一)规范网络谣言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界限(1)因为互联网媒体传播的特点,信息沟通方式越来越大众化、多样化、迅捷化,和比较秘密的传播方式,使少数的“小道消息”或虚假言论,甚至诬蔑冲击性的言论无孔不入,受到阻止的恶性信息,常常会用“言论自由”强辩,被散布谣言或用诽谤进行人身攻击用“言论自由”作为挡箭牌。其实,这种行为是十分荒谬的,最简明的意思是,没有边界的自由是不真实虚假的自由。(2)言论自由在法律上的界限限制和法律授予公民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在目标上是相同的。”那么,言论自由被法律有所规定,就是为了确保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权利,也是切实保护所有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民主权利。(3)互联网空间
11、是否归属“公共场所”这一概念是刑法理论上的重要问题,依据公共场所的传统概念,它只是限于实体的、现实的公众运动空间。而在互联网空间中,社会大众足不出户便可以在网络空间中实现所有在现实空间想要做的工作、交友、看病、娱乐、学习等事情。然而,网络空间并不完全等同与公共空间,网络空间也存有个人场所和个人空间。基层民众在网络上获得了发表意见的空间,公民言论表达的空间和自由得到了极大的扩大,而达成社会基本共鸣、反腐倡廉、发扬社会正能量、监督政府工作在网络上的成果也是极其明显的。然而,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谣言的理念基本上是南辕北辙的,就像热带雨林中宿主的营养被绞杀树反噬一样,所以如果任凭网络谣言蔓延,网络早晚会
12、丢失创新的生机。2 李贝,网络谣言与网络言论自由背道而驰N, (二)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网络谣言既有关于公共事件的捏造,也有对于公民个人的诽谤。小而言之,网络谣言造成的个人名誉败坏,会使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大而言之,网络谣言对社会稳定造成的恶劣影响,会使潜在或现实的危险威胁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甚至使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受到损伤。(1)威胁社会稳定,国家形象受损。例如在日本2011年3月发生9.0级特大地震后仅一周,出现了一则“食盐能抵御核辐射”的网络谣言,引起了中国多个地发生群众抢购食盐的事件。“抢盐”事件不但影响了公民的日常生活,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甚至成为了国际笑话,并且国外
13、媒体大肆报道这一事件,国家的形象受到了损害。(2)社会秩序紊乱,影响公众正常的生活生产。例如网络上曾有人说“军车进京”、“北京夜里响起了枪声”,但事实却是捕风捉影的凭空编造,已处罚相关责任人。这类网络谣言极易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引起群众的恐惧心理。3 张贺,认清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N,人民日报,2014.04(16):04 (3)误导未成年人对事物的认知态度和思维方式,使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对网络世界的好奇心强、辨别力差,非常容易被网络谣言所欺骗,甚至会做出危害自己、威胁社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政府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远离”网络谣言的环
14、境。三、网络谣言传播者的种类网络谣言传播者是法律领域的专业术语,传播者既处于信息传播链条的第一个环节,是传播内容的发起者,也是传播活动的发起人。网络谣言传播者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通过对个别事实的无限放大来故意改变事实来制造网络谣言;有的空穴来风,捏造事实来制造谣言。总结说来网络谣言传播者大体分为两种:即网络谣言制造者和网络谣言转发者。而网络谣言转发者又分为故意转发和不明真相的故意转发。(一)网络谣言制造者以“秦火火造谣事件”一案为例网络谣言制造者即网络中一些人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事件来制造谣言。例如震惊全国的秦火火(原名秦志晖)造谣事件是网络谣言制造者的典型案例。2013年,北京警方打掉一个
15、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简称“尔玛公司”),抓获秦志晖、杨秀宇及公司其他4名成员。为提高网络知名度和影响力,非法牟取更多利益,秦志晖等人先后策划、制造了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吸引粉丝,使自己迅速成为网络名人。如“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2个小时就被转发1.2万次,挑动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编造雷锋生活奢侈情节,污称这一道德楷模的形象完全是由国家制造的;利用“郭美美炫富事件”蓄意炒作,编造了一些地方公务员被要求必须向红十字会捐款的谣言,恶意攻击中国的慈善救援制度;
16、捏造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并将著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众作为攻击对象,无中生有编造故事,恶意造谣抹黑中伤。2013年8月20日,秦志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4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定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其诽谤、寻衅滋事一案。被告人秦志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秦志晖表示自愿认罪,17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4 老钱庄财经,秦火火是谁?秦火火造谣事件是什么?EB/OL,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
17、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案是去年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和两高出台解释以来,第一起依法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5 打击网络“大谣”司法解释出台后第一案宣判N楚天都市报,2014.04(18):29(二)网络谣言转发者1.网络谣言故意转发者以“山西地震谣言”一案为例网络谣言故意转发者即网络上的一些虚假言论,有些人明知其为虚假的信息仍大肆转发。例如2010年2月20日至21日,关于山西一些地区要发生地震的消息通过短信、网络等渠道疯狂传播,由于听信“地
18、震”传言,山西太原、晋中、长治、晋城、吕梁、阳泉六地几十个县市数百万群众2月20日凌晨开始走上街头“躲避地震”,山西地震官网一度瘫痪。21日上午,山西省地震局发出公告辟谣。山西省公安机关立即对谣言来源展开调查,后查明造谣者共5人。35岁的打工者李某某最先将道听途说的消息编写成“你好,二十一号下午六点以前有六级地震注意”的手机短信息发送传播;一名20岁的在校大学生傅某某在网上看到有关地震的帖文后,便在百度贴吧发布要命的进来帖文:“我爸的一个朋友,国家地震观测站的,也是打电话来,说震的几率很大!大约是90%的几率,愿大家好运!这绝对权威!”;在太原打工的韩某某出于玩笑,以“10086”名义发送“地
19、震局公告:今晚8时太原要地震,请大家不要传阅,做好预防工作,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的信息;在北京打工的张某为了提高网上点击率,先后在百度贴吧等多地发布最新山西地震消息:“山西2010年2月21日地震消息,据官方报道,山西吕梁地区死亡36人,伤亡人数正在统计中。晋中、太原、大同等地未来72小时可能发生不下30次余震,余震范围包括山西晋中、晋南地区、山东西部、河南北部,大家及时防范。”;24岁的工人朱某某为了起哄,在百度贴吧发帖称“山西太原、左权、晋中、大同、长治地震死亡100万人”。6 黄庆畅,张洋网络谣言害人害己 社会公众勿信勿传N人民日报,2012.04(16):04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
20、、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步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网络谣言不明真相的转发者网络谣言不明真相的转发者是指一些网名在看到一些真假不定网络谣言时,在不了解事件真实情况的状况下进行转发散播。2013年5月8日上午,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京温商城门前,突然发生大规模人员聚集事件,造成周边道路严重拥堵。原来,几天前,安徽籍女青年袁某在京温商城内坠楼身亡,而围绕其死因出现的网络谣言则成了此次聚集事件的导火索。据了解,就在女孩死去不久,网上出现了这样的帖子:“一个女孩和一
21、群大男人,最后女孩跳楼死亡,你相信她是自杀还是他杀”、“这就是在京温遇到的情况,市场中已经有5个保安潜逃,现在很多人猜测是保安轮奸死者后将其弄死,还扔下楼”、“京温女孩被7名保安强奸,警察拒不立案”7 杨云妃,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传谣将遭严惩EB/OL,类似的帖子通过论坛、微博和网站发布后被迅速转发,很多人据此怀疑袁某坠亡系被大厦保安奸杀。5月8日在大厦门前聚集的近百名外地来京人员,正是受到煽动的坠楼女青年的老乡和部分轻信网络传言的人员。在此过程中 ,最先被警方抓获的马某并不是此次事件的主要参与者。28岁的马某,是北京市丰台区人,她只不过是道听途说,听到有人议论京温商城坠楼安徽女青年是被人强奸
22、后跳楼的,然后就在自己的微博上故意转发并发布了“京温女孩被七名保安强奸,警察拒不立案”等博文。直到被警方抓获,她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对自己的行为所引发的严重后果深感痛悔。北京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法治的社会包括网络社会,凡是造谣、传谣的行为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对于利用互联网捏造、传播虚假言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国家稳定、损害社会诚信的,都将依法予以惩处。四、网络谣言传播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一)网络谣言传播者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网络谣言没有传播者作为媒介,谣言的扩散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相对而言会较轻微。例如,随着新浪、腾讯、网易等微博社交软件的使用越来越大众化
23、,出现了在这些平台上获得个人认证,拥有众多粉丝的微博账户,称为大V,一些“大V”如今成了网络谣言的重要中继站,以“求证”、“求辟谣”方式故意散播谣言,常上微博的人都知道,如果没有“大V”帮助转发这些网络谣言,就很难散播出去,破坏力会大大缩小。网络谣言传播者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主要体现在捏造违法的虚构的威胁社会公共秩序的言论和使这些网络谣言扩大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对社会大众的公共生活造成严重困扰。如果每一位社会公民都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便不会出现网络谣言的制造以及传播者,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二)网络谣言传播者的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网民如果有情节严重、有故意传播地震谣言行为的,可能会构成编造、故
24、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查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
25、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规定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Z,2013-09-
26、10 (三)网络谣言传播者的行为的应受刑事处罚性网络谣言传播者的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侵犯他人名誉,贬低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2编造并散播虚假事实,使他人的商业声誉、商品信誉受到损伤,给他人造成重要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4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9 刑法(2011年修正)条文Z,2011-02-25,主席令第83号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网络谣言制造者、传播者
27、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国防利益的犯罪。从“盐慌”风波来看,网络谣言传播者毫无疑问属于以上第4种情形,即编造放射威胁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根据网络谣言传播者的违法行为对其定罪量刑。五、网络谣言传播者的刑事处罚上和其他犯罪的区别网络谣言传播者的刑事处罚上和其他犯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方面和量罪处罚这一方面。1.犯罪主体。网络谣言传播者的犯罪主体具有难捕捉性、群体性和模糊性的特点。由于网络谣言的散布广的原因,其犯罪
28、主体比其他犯罪难以侦查。其他犯罪的犯罪主体一般都具有特定性,容易确定其犯罪主体。2.犯罪主观方面。网络谣言传播者的犯罪主观方面大多数是在不了解案件的真实状况的情况下故意转发网络谣言的犯罪,只有少部分是故意制造并传播的。而其他犯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大多数是故意犯罪,少部分是过失犯罪。3.犯罪客体。网络谣言传播者的犯罪客体是以故意在网络上,尤其是社交媒体中,迅速传播虚假言论的行为人为主,具有单一性的特点。而其他犯罪的犯罪客体具有广泛性,既有人还包括物。4.犯罪客观方面。网络谣言传播者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网民在网络上发布子虚乌有的或扭曲事实的虚假言论,使民众对网络上的言论无法进行辨别真假,并有可能轻信
29、那些虚假言论并进行传播,造成网络谣言。而其他犯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客观外在表现。根据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网络谣言传播者的刑事处罚与其他犯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因果关系几方面。(1)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之下的行为,无意识的举动和非意识支配下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行为。客观上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和不作为。因为网络谣言传播者的危害行为只有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之下才会发生,所以网络谣言传播者是作为犯罪。而大部分其他犯罪因为其行为人所做出的既有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之下的犯罪,又有行为人有作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
30、和能够履行该特定法律义务而不履行。(2)危害结果。法律中的危害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客观的事实性的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即某一犯罪行为在社会大众当中的普遍评论、扩散范围和恐惧程度,一般而言扩散范围越广说明社会危害越严重,社会大众普遍评论越恶劣、公众恐惧程度越高,而由其导致的客观的事实性的损害,比如说:致人死亡、致使严重的公私财产损失这些都是后果。网络谣言传播者犯罪的危害结果主要以扰乱公共秩序、损害他人名誉为主。而其他犯罪的危害结果具有多样性,小到偷盗小额财产大到致人死亡。(3)刑事因果关系,即行为人主观对行为后果存在罪过并且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有联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那么行为人
31、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如果在行为人在做出该违法犯罪行为时,出现了异外反常因素。若是独立的且异常的因素,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此人的该犯罪行为属于未遂;若为正常的且相关的因素,就存在因果关系,构成犯罪既遂。网络谣言传播者中的制造并传播谣言者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有联系且其对后果主观存在罪过;网络谣言的不明真相故意转发者,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但是行为人对行为后果主观不存在罪过,并不构成犯罪。而其他犯罪都是行为人对行为后果主观存在罪过并且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5、定罪量刑。网络谣言传播者的刑事处罚的定罪量刑一般以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诽谤罪为主,且量刑
32、一般都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管制或拘役,并处罚金,不存在剥夺政治权利。其他犯罪定罪多种多样,量刑也既有判处死刑,又有简单的只是处以罚金。六、网络谣言传播者的防范及治理措施治理网络谣言,降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需要政府机关、网络媒体、网民三方面的共同努力。1、政府方面网络谣言出现时,政府应该在第一时间对外用尽可能详实、清晰的事实证据阐释事件的来龙去脉,澄清事实,取信于民。应对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一切公共事件的基本原则是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时。遏制网络谣言的产生和破坏,关键要建设一个和谐的网络媒体传播环境,不给其产生、传播扩散的土壤和机会。社交媒体实名制的实施、网络谣言制造传播者的责任追究、网站内部监督
33、审核制度的健全等等,都应该尽快走上规范化、法律化的道路。以制度约束人们的言行,以法律法规警示人们的心理,从而发挥制度规范的长效机制,促使网络生态积极健康发展。在社会转型时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公民文化道德建设活动,普遍提高公民素质,强化公民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担当意识,非常重要。净化官风、淳朴民风,从我做起,人人自律,才能从根本上抵制、防控网络谣言的泛滥。2、网站方面网站要有社会责任感,要清楚自身的定位与义务。互联网虽然是虚拟世界,但充斥其中的各类网站却是现实世界的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就应该以有利于社会的方式进行经营和管理,这其中不仅包括法律和经济上的义务,还包括“追求对社会有利的长期目标
34、”的义务,也就是社会责任。社会责任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网络谣言与社会道德无疑是背道而驰的,对此,作为企业的网站必须有清醒的认识。网站要有法律意识,对网络谣言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网络谣言产生必须要借助一定的传播工具,论坛、博客、微博等都有可能被造谣者所利用,网站也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间成为造谣者的“帮凶”,对此网站应时刻警醒。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明确的管理处罚规定,作为互联网行业的从业者,除知法守法外,更应敬法畏法,在法律的框架内,谨慎对待处理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网站要提高技术应用管理水平,筑造防范网络谣言的第一道“防火墙”。要想铲除网络谣言,对其加强监测、识别是第一步也是最
35、关键的一步,只有将网络谣言封堵在产生之初,才能避免其酝酿扩散。网站在为公众提供信息的同时,更需保证这些信息的无害性、合法性,因此,提高网站技术水平、加强对网站内容的监测,是责无旁贷的义务。也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扩大网站的社会影响力。10 秦晓芳,网络谣言分析EB/OL,3、网民方面对公民个人而言,则需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在发言之前,应首先考虑自己的发言是否有确凿根据,是否会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不捏造事实,不传播缺乏事实根据的流言蜚语,是每一个有责任感的守法公民的应尽义务。11 张贺,认清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N,人民日报,2014.04(16):04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自觉做到不信谣
36、、不造谣、不传谣,更要勇于抵制网络谣传,维护网络舆论环境。七、结论网络传播内容关系到人心团结,关系到社会诚信、关系到社会公共秩序稳定、关系到未成年人网民的身心健康成长互联网内容,尤其是网络谣言,理应成为网络使用者、网络管理者、网络经营者,一起抵制的不良信息。造谣之人,居心叵测;传谣之人,动机不纯。谣言无需恐惧,关键的是网络谣言传播者通过公共渠道,谋图私利诱惑人心;关键的是网络谣言传播者,肆无忌惮,加剧事实的歪曲;关键的是网络谣言传播者渲染气氛,怂恿群众。如今的社会在不断的变革并充满了矛盾,急躁的人心、危险的诚信,众所周知。我们越是要担当社会责任,支撑社会正义,越是需要真诚、真实的存在。网络谣言
37、传播者是扭曲社会正义、不负社会责任的元凶巨恶。互联网是信息交流平台,可以下载与上传,感情交流和信息传递便在这上下之间。当我们获取到或许无法判断其准确性的信息时,我们应该如何求证?还是,我们干脆不求证,随意传播?社会公众应时时刻刻具有质疑一切的精神。质疑要针对一切信息。社会公众没有能力去使一切谣言消失,但至少不做网络谣言的转发者。不因我们的无知和不负责任而破坏社会诚信,不让网络谣言因我们自身使其放大和传播。参考文献1 秦晓芳,网络谣言分EB/OL. 2 李贝,网络谣言与网络言论自由背道而驰N, 3 张贺,认清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N,人民日报,2014.04(16):04 4 老钱庄财经,秦火火是谁
38、?秦火火造谣事件是什么?EB/OL,5 打击网络“大谣”司法解释出台后第一案宣判N楚天都市报,2014.04(18):296 黄庆畅,张洋网络谣言害人害己 社会公众勿信勿传N人民日报,2012.04(16):047 杨云妃,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传谣将遭严惩EB/OL,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Z,2013-09-10 9 刑法(2011年修正)条文Z,2011-02-25,主席令第83号10 秦晓芳,网络谣言分析EB/OL,11 张贺,认清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N,人民日报,2014.04(16):04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毕业论文评审表
39、(指导教师用)题 目论网络谣言传播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学生姓名李雪学号201190506235专业法学指导教师姓 名单佳职称讲师所学专业刑法学是否同意参加答辩:得分评语: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毕业论文评审表(评阅人用)题 目论网络谣言传播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学生姓名李雪学号201190506235专业法学指导教师姓 名单佳职称讲师所学专业刑法学是否同意参加答辩:得分评语:评阅人(签字): 年 月 日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毕业论文评审表(评阅人用)题 目论网络谣言传播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学生姓名李雪学号201190506235专业法学指导教师姓 名单佳职称讲师所学专业刑法学是否同意参加答辩:得分评语:评阅人(签字): 年 月 日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毕业论文评审表(答辩小组用)题 目论网络谣言传播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学生姓名李雪学号201190506235指导教师姓 名单佳职称讲师得分评语:答辩委员会(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年 月 日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毕业论文综合评定成绩表指导教师评分评阅人评分答辩评分综合评定成绩(按4:2:4)答辩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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