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讲_代理的基本理论、委托代理、诉讼时效基本理论(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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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2019)考试辅导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单元 代理制度【考点1】代理的基本理论(2级)(2000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基本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1.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订立合同、履行债务等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提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代理人以“被代
2、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分(1)代理VS委托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从事的事务不同;涉及当事人不同。(2)代理VS行纪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法律效果不同;是否有偿不同。(3)代理VS传达独立性不同;行为能力要求不同;适用范围不同。【考点2】委托代理(3级)(2011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5年多选题、案例分析题)【解释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由于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因此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
3、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解释2】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授权,其中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1.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代理权的滥用(“有权”但“坑爹”)无权代理(“无权”却“乱来”)自己代理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双方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提示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提示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解释】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在民事法律行为类型上应当定性为效
4、力待定行为,其行为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对意思表示的追认与否。【提示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考题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2015年)A.代理人甲以被代理人乙的名义将乙的一台塔吊卖给自己B.代理人甲以被代理人乙的名义卖出一台塔吊,该塔吊由甲以丙的名义买入C.代理人甲与买受人丁串通,将被代理人乙的一台塔吊低价卖给丁D.代理人甲在被代理人乙收回代理权后,仍以乙的名义将乙的塔吊卖给戊【答案】ABC【解析】(1)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选项A)、双方代理(选项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
5、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选项C);(2)选项D属于无权代理。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具体见“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3.表见代理【解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2015年案例分析题)(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代理人无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提示】通常表现为:(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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