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新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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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许加盟合同范本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兹因甲方经营销售业务,乙方愿提供店面成立连锁店,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特许店名称及营业所在地、时间、营业项目、商圈范围。一、 基本资料店名:(以下简称该店)负责人:地址:电话:营业执照注册号:建筑面积:平方米;营业面积:平方米;员工数:正职:员;计时工:员二、营业时间:当日上午点到下午点。三、商圈范围:(另附圈)东: 西: 南: 北: 四、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变更特许经营店的营业所在地。但在授权期限内,若因租约终止致该店无法于该地继续营运,乙方应于该租约终止前一个月另觅加甲方认可的地点让该店继续营运。五、门店内的营业
2、天数、每日的营业时间及营业项目,依总公司规定办理。除不可抗力外,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变更或暂停营业。第二条 合同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共计五年。第三条 合同继续与延长期间一、 合同届满前六个月,如无任何一方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本合同期间自动延长一年。二、合同继续延长期间届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如无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者,本合同再延长期间一年,之后依次类推延长期间一年。三、所有自动延长期间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守本合同规定执行。第四条 名词定义除本合同内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内的名词或用语,以本公司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内所写为准,如为上面规章所未定义的名词或用语,双方发生分歧时,则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3、。第五条 合同范围一、 双方同意由乙方提供资金,甲方提供商品服务、经营技术辅导等并由乙方提供管理及服务,以从事本业的经营。二、双方为执行前项合同事宜,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依有关法令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提供坐落于的房屋作为特许经营店店面及营业场所,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地址,如擅自变更地址,以违约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没收签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有积欠款项(包括贷款、违约性惩罚金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利金、管理费及广告费一、乙方应于合同当日交付甲方人民币万元整,作为特许经营权
4、利金,合同届满、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无须退还。二、乙方每月现金支付甲方人民币元整为管理月费,及人民币元整为整体广告促销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第八条 授权使用一、 甲方授权乙方于本商圈内以甲方的商标、技术经营该店。二、乙方取得甲方指定的经营权是基于甲方为委托人,乙方为受委托人的法律关系。三、乙方经甲方授权取得甲方商标的使用权,但如果本合同届期,不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被撤消授权,或发生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规定事宜,乙方使用商标的权利立即终止。四、乙方不得就甲方所授权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记、生财设备、器具转授权他人使用。五、乙方不得就甲方授权使用的标的物与其他企业合并或延
5、伸使用。六、有关该店的经营及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指导并遵照公司特许经营店管理规章、附件及本合同的约束。第九条 开店筹备事项一、 该店开店的一切装潢、材质、水电工程的设计,均由甲方统一规划、验收。二、乙方提供的店面应具备装修完整的招牌、天花板、墙壁、地板、安全玻璃门、棚、周边设备等,费用由乙方负担。三、甲方应于营业处所设置招牌予乙方使甲,所有权归乙方,合同到期、终止时,乙方即不得继续使用该招牌并自行拆除,若乙方不拆除时甲方可拆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有异议。四、乙方应于该店开幕前到甲方所指定的银行开设帐户。五、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的协助包括:1 完整的企业识别系统;2 完成的管理经营经
6、验;3 人员招收、训练的协助;4 店头装潢、设备、商品、陈设等营运技术的协助;5 招牌、桌椅、冰箱、设备、电脑、电脑软件、其他设备等的统一采购;6 促销、广告的规划、执行;商品采购事项的联系;营业管理事项的规划、辅导。六、乙方需要与甲方配合的事项:1 营业卖场的地点;2 门店装潢硬件、设备的提供,招牌、天花板、地板(含走廊)、仓库、桌椅、柜式冰箱设备、电脑硬件、电话机、其他设备等;3 促销、广告的执行、费用分摊,遵照本合同相关条例的规定;4 商品进货、销售、盘点事项的执行:依本合同第十条及相关条例的规定:5 提供销售的商品成本;6 商店经营管理事项的执行,含人力资源运作、促销、广告、财务管理,
7、遵照本合同相关条例的规定。第十条 经营管理一、 有关乙方经营的一切规划、管理、营销、广告等事项甲方全权负责,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有权确定营业分店的名称。二、乙方开业后,应按甲方所订立的价格作为收费标准(经甲方核准者不在此限),并配合甲方的季节性促销运作。三、乙方必须依照甲方所订立的门店作业与后场调理标准处理业务。四、双方同意不因本合同的签订或执行而解释成一方为他方的代理人或合伙人。一方应自负营业盈亏的责任。五、乙方于开业前,应按甲方的规定,参加为期一周的职前训练,由甲方安排课程。开业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参加其店长研习会议一次,如有违者,每次应交付甲方人民币 元作为惩罚性违约金,于每月结算时一并
8、付清。六、一方门店作业必须依照甲方所订立作业标准来处理,如有违者每项每次应交付给甲方人民币 元作为惩罚性违约金,于每月结算时一并付清。七、订货与退货处理1 乙方订购货品时,应在订货单上将所需商品、规格、数量与预定出货日等填妥,传真给甲方,甲方营业单位应斟酌实际情形配合出货。2 货品寄发后,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拒收或退回。3 已由乙方公司盖章或由负责人盖章签字的送货单,作为甲方日后收款的凭据。4 退货时必须以传真通知总公司由配送单位统筹安排处理。 第十一条 权利转让一、 合同期间如因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无法经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指定或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除须至总公司接受为
9、期一周的职前训练外,双方必须重新订立合同。二、乙方不得私下转移经营权给第三者,如擅自转移,甲方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可不经乙方同意而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第十二条 费用支付一、 经营该门店所需的房租、门店人员薪资、退休金、年终奖金、税金、水电费、管理费用、门店用品和消耗品、商品成本、运费、商誉月费和其他设备的维修费用、门店一切营销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二、单店的开业、个别促销费用又乙方支付。三、公司连锁整体促销广告费用由甲方负担,但乙方的要求超过甲方的配额时,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负担。第十三条 合计结算一、 乙方应于每月月底结算往来帐,乙方凭往来帐单,于每月十五日前将该金额支付甲方。二、双方如逾期
10、支付前述结算金于对方时,任一方应按该期金额加计月息百分之二十给另一方,作为违约金。 第十四条 危险负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包括天灾、地震、人祸及政府法令变更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所产生的事故,其因此所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担。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一、 因任何一方的责任造成合同事项无法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不及时结算金额及其他产生的应该付的款项,不执行合同中的规定,不提供收支明细表),经他方定期15日的期限催告仍未改善或补正时,他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二、因前项情形而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未违约的一方有权请求本合同事项的一切权利归属自己。如仍有损害,可以提出赔偿。三、乙方如拖欠款项(或违约金),甲方可以自
11、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有权终止本合同。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法令、法规一、 乙方需取得执照并经甲方授权,方可以经营甲方所指定的店,并须遵守国家一切法令、法规;二、乙方如因漏税而被查获,造成连锁经营困难及名誉影响时,乙方除应依第十五条约定负违约责任外,并应无条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十七条 同行竞争的禁止及保密的义务一、乙方及乙方受雇人及直系亲属、非直系亲属在本合同期间内,或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终止、解除后三年内,不得在该商圈内投资、参与、教导、受雇、从事或合伙经营类似的商店,如有违反,乙方须将其(含投资人)所得的利益,交付或归甲方所有,甲方并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元整。二、乙方或乙方投资人不得泄露商业机密。
12、否则甲方除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元整,还可根据所受的损害程度再要求乙方作出赔偿,乙方不得有异议。三、本条的规定,于本合同关系结束后三年内仍具拘束乙方的法律效力。第十八条 非代理关系一、 除本合同规定外,乙方或乙方受雇人不得以甲方代理人、甲方代表的名义或甲方的授权人、受雇人的身份对外发生任何法律行为,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雇佣职员或对外承担、承诺债务或提供担保等事宜。二、乙方或乙方的受雇人对外的一切法律行为,除按照合同规定、运作或经甲方另以书面同意或授权外,都属乙方的独立作为,乙方应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就本合同的履行及各项义务的遵守,乙方的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如有故意或过失,均视为乙方
13、的行为。四、如若属于乙方或乙方受雇人的故意或过失,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者,乙方须自行负担其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如因此损害甲方的任何利益,乙方须对甲方负全部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移交及结束处理一、 本合同期满或经甲方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立即:1 无条件将该店所属乙方授权的标的物交还甲方,包括属甲方的生财设备、器具、商品、有关文件及手册、规章极其他企业识别系统等,不得迟延。2 乙方须负担停业处理过程中实际所发生费用,并以现金支付甲方。3 结算后甲乙双方汇寄付清应付款项。4 自解约当月最后一天起30天内,甲方须交付乙方往来明细表。5 在交付报表给乙方时,乙方应付甲方的款项须一次以现金付清给甲方。二、本
14、条约的规定,虽双方合同关系结束,仍具有拘束双方的效力,不因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受影响。第二十条 重大违约事由一、 乙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违约:1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经营或擅售甲方未核准的商品或提供服务者。2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私自增设分店、店内设备或违法竞业限制者。3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擅自将该店的服务技术、商品、设备移往他处营业或使用者。4 乙方有损甲方形象、商誉者。5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或未依规定营业时间营业者。6 乙方未依本公司规定使用公司的企业识别系统、制作物等。7 乙方的会计记录不实或妨碍甲方的盘点、财务监察、稽核或怠于依约给付债务、交付文件、财务记录者。8 乙
15、方依法进行重整,清算,依破产法和解、宣告破产,受强制执行或其他任何司法上、行政上的处分,停止营业;买方的负责人隐匿、逃逸或买方所签或背书、承兑、保证的票据等发生停止支付者。9 乙方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名义与第三人订约,或从事私人行为致甲方权利受损者。二、乙方如有上述重大违约事由之一,甲方可以不通知乙方,立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三、乙方有其他违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经甲方认为重大违约经甲方通告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四、乙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解约前及按本合同第十九条及本合同其他规定属乙方所应负义务的履行。第二十一条 通知条款一、 一方向他方通知时,依下列规定的地址及
16、负责人通知:甲方:乙方:以该店为通知地址。负责人:二、如一方向他方送达书面通知,而他方拒收者,视为已送达(以递送收据为凭)。第二十二条 连带保证人乙方连带保证人承认上述所有条款的法律效力,并愿意负所有乙方违约时的连带保证责任。第二十三条 合意管辖甲乙双方均同意如本合同涉讼时,以甲方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乙方:自由连锁加盟合同 (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C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C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第一条 组织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
17、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第二条 加盟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 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2、加盟者是位于 (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 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
18、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5)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第三条加盟特权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5)被选定的商
19、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第四条 登记商标的使用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
20、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第五条 进货商品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
21、完 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第六条 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000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1000元。(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000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000元;法人经营的
22、情况,月额为20000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000元。第七条 情报管理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第八条 技术指导费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销售额 比率2000元以下部分交 1.50%;2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部分交 1.00%;3000元以上4000元以内部分交 0.75%;4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部分交 0.50%;5000元以上部分交 0%。第九条 商品手续费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合同缔约书中规
23、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第十条 共同宣传费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0.2%。第十一条 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合同书中规定的使用费。第十二条 特别配送费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第十三条 负担特别费用总部(支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加盟店要负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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