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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三稿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三稿 第八章第八章 架空線路絕緣架空線路絕緣 目錄目錄 第一節 通則(8-18-2).1 第二節 絕緣礙子電氣強度(8-3).1 第三節 絕緣等級(8-4).2 第四節 工廠試驗(8-5).2 第五節 特殊情況下礙子之使用(8-6).2 第六節 礙子之機械強度(8-7).2 第七節 架空電纜系統(8-8).3 第八節 支線與跨線礙子(8-98-10).3 第八章-1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三稿與現行條文對照表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三稿與現行條文對照表(第八章第八章)修正條文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現行條文 說明說明 第八章第八章
2、架空線路絕緣架空線路絕緣 第八章第八章 架空線路之架空線路之絕緣絕緣 一、章名未變更。二、現行外規第八章規定內容不多,不足以因應現代社會狀況與需求,為確實避免漏電傷及人員,爰參考Section 27.Line Insulation修訂第八章架空線路絕緣。第一節第一節 通則通則 一、節次新增。二、將本章各節共同適用之規定集於本節,定為通則。第第8-1條條(適用範圍適用範圍)本章之規定適用於架空供電線路。一、本條新增。二、參考 NESC 270 增訂。第第8-2條條(材料及標誌材料及標誌)架空供電線路之絕緣礙子,應採用品質優良之溼處理陶瓷,或具有較優或相等電氣與機械特性之其他材料製成。如使用於相間
3、電壓二三仟伏以上之線路時,礙子上面應標示廠家名稱或商標、製造年份及足供辨認其電氣與機械特性之標誌,此等標示不得影響礙子之電氣或機械特性。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架空屋外供電線路之絕緣礙子,應採用品質優良之瓷器或與之具有較優或相等電氣與機械特性之其他材料製成。如使用於相間電壓二千三百伏以上之線路時,礙子上面應標示廠家名稱或商標及足供辨認其電氣與機械特性之標誌,此等標示不得影響礙子之電氣或機械特性。一、條次變更。二、現行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為本條,並參考 NESC 271 新增溼處理陶瓷;另考量礙子使用壽命,增訂製造年月。第二節第二節 絕緣礙子電氣強度絕緣礙子電氣強度 節次新增。第第8-3條條(閃絡與
4、破壞電壓之比例閃絡與破壞電壓之比例)絕緣礙子之設計應依我國國家標準(CNS)或 IEC 或其他經核准之試驗標準之規定,使其商用頻率之乾閃絡電壓與商用頻率之油中破壞電壓比率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但專供空氣污染嚴重地區使用之礙子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 絕緣礙子之設計應使其商用頻率之乾閃絡電壓與商用頻率之油中破壞電壓比值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但專供空氣污染嚴重地區使用之礙子其比值可提高至不超過百分之八十。一、條次變更。二、現行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為本條,並為符合現行國內需求,增加我國國家標準(CNS)及 IEC(國際電氣標準)或其他經核准之試驗標準,如 ANSI(美國國家標準)經核准者。第八章-2修正條文修
5、正條文 現行條文現行條文 說明說明 其比率可提高至不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三節第三節 絕緣等級絕緣等級 節次新增。第第8-4條條(絕緣等級絕緣等級)屋外供電線路礙子依第 8-3 條所述之標準測試時,其額定商用頻率乾閃絡電壓,以不低於表 8-4 所列數值為原則。但使用在嚴重雷害、鹽害、空氣污染等區域,得依實際需要採用較高絕緣等級。第五十條第五十條 屋外供電線路礙子之乾閃絡電壓以不低於附表十七所列數值為原則。但在嚴重雷害、鹽害、空氣污染等區域,得依實際需要採用較高絕緣基準。附表十七未列部分可用內插法求之;超過附表十七所列公稱電壓之線路,則應依工程需要評估決定之。一、條次變更。二、現行條文第五十條移列為
6、本條,因測試方法應註明,增述測試標準;並將原文絕緣基準改為絕緣等級,因此處是指礙子之材料而非系統,故用等級表示較為妥當。三、保留現行規定表十七並參考 NESC Table273-1 修改為表 8-4。第四節第四節 工廠試驗工廠試驗 節次新增。第第8-5條條(工廠試驗工廠試驗)使用於相間電壓二三仟伏以上線路之礙子及其組成構件,均應依有關標準試驗之。試驗標準包括 CNS、IEC 或其他經核准之方式。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 使用於相間電壓超過二千三百伏線路之礙子及其組成構件均應依照有關標準試驗之。一、條次變更。二、現行條文第五十一條移列為本條,內容未修正。另增訂第二項明定測試方法。第五節第五節 特殊情
7、況下礙子之使用特殊情況下礙子之使用 節次新增。第第8-6條條(特殊情況下礙子之使用特殊情況下礙子之使用)定流線路之礙子其絕緣等級應依據系統最高運轉電壓選用。直接連接在三相系統之單相線路礙子除裝設隔離變壓器外,其絕緣等級不得小於三相線路之絕緣。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定流線路之礙子其絕緣基準應據滿載時電源變壓器之額定電壓選用。直接連接在三相系統之單相線路礙子除裝設隔離變壓器外,其絕緣基準不得小於三相線路之絕緣。一、條次變更。二、現行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為本條,並將原文絕緣基準改為絕緣等級。第六節第六節 礙子之機械強度礙子之機械強度 節次新增。第第8-7條條(礙子之機械強度礙子之機械強度)一、本條新增
8、。第八章-3修正條文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現行條文 說明說明 礙子應能承受第六章第一節至第三節規定之荷重,且不超過表 6-10-1 註 3 所述之最大使用張力。但對特殊惡劣氣候處需考慮適當餘裕值。二、參考 NESC277 增訂,但因國內已依鐵塔設計新標準訂定各荷重情況(即未特別劃分為 250C及 250D 情況),故未予採納。第七節第七節 架空電纜系統架空電纜系統 節次新增。第第8-8條條(架空線路架空線路)架空電纜之電氣絕緣及機械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電氣絕緣規定如下:(一)未具有效接地之金屬護套或遮蔽層之被覆或絕緣導線,應視為裸導線。(二)礙子或絕緣支持物應符合第 8-4 條規定。(三)設計
9、或施工時,應考慮將電氣應力所造成之長期劣化降至最低。二、機械強度規定如下:(一)除絕緣間隔器外,使用於架空電纜線路時之礙子,應符合前條規定。(二)架空電纜線路之絕緣間隔器,其外加荷重不得超過其額定破壞強度百分之五十。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架空電纜之電氣絕緣及機械強度如左;一、電氣絕緣(一)未具有效接地之金屬護套或遮蔽層之被覆或絕緣線,應視為裸導線。(二)礙子或絕緣支持物應適合第五十條之規定。(三)設計或施工應考慮減輕因電氣應力引起之劣化。二、機械強度(一)除隔片(SPACER)外,絕緣礙子使用於架空電纜線路時,應符合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二)架空電纜之隔片,其外加荷重不得超過其額定破壞強度百分之
10、五十。一、條次變更。二、現行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為本條,第一款第三目參考 NESC 278 A3 修訂。第二款隔片(SPACER),修改為絕緣間隔器。第八節第八節 支線與跨線礙子支線與跨線礙子 節次新增。第第8-9條條(支線礙子支線礙子)如支線礙子使用於第 3-12 條規定之情況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礙子應以經溼處理陶瓷、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或其他機械及電氣特性適當之材料製成。二、支線礙子應具有線路標稱電壓二倍以上之額定乾閃絡電壓及線路標稱相間電壓以上之額定注第五十八條第五十八條 支線礙子之有關規定如左:一、支線礙子應以瓷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或其他機械和電氣特性適當之材料製成。二、支線礙子應具
11、有線路標稱電壓二倍以上之額定乾閃絡電壓及線路標稱相間電壓以上之額定注一、條次變更。二、現行條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移列為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玻璃纖維、強化塑膠依 CNS K3082 規定,修改為玻璃纖維強化塑膠,實際上礙子並無玻璃纖維及強化塑膠此二種材質,而二者所指應為一種材料。三、現行條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移列為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因支線礙子至少要有一只礙子組成,故將 第八章-4修正條文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現行條文 說明說明 乾閃絡電壓及線路標稱相間電壓以上之額定注水閃絡電壓。支線礙子可由一只以上之礙子組成。三、支線礙子之額定破壞強度至少應等於其設置之支線要求之強度。支線礙子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凡
12、支線穿過或跨越三百伏特以上之線路者,其兩端均應裝一只以上之支線礙子。二、支線礙子應裝置在離地面二百五十公分以上處所。三、凡使用一只支線礙子有危險之虞者,應使用二只以上支線礙子,將暴露支線段置於礙子中間。四、凡互相跨越之支線於裝置支線礙子時,應注意使其不致因上方支線之下垂而互相接觸,導致支線礙子失去其效用。支線礙子應符合下列之電蝕保護及衝擊絕緣基準之規定:一、為防止接地棒、支線錨、支線鐵閂或接地金屬管等電蝕所裝置之隔離礙子不可視為支線礙子,亦不得因其裝置而減少支線之機械強度。二、衝擊絕緣基準(BIL)之絕緣:為符合有效接地系統支持物之衝擊絕緣基準(BIL)需要,使用於支線之礙子,除其機械強度符合
13、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外,不得視為支線礙子:(一)支線另加絕緣以符合第一項規定。(二)支線錨座應在礙子下方予以接地,並符合第2-5 條第二項及第 3-13 條規定。水閃絡電壓。支線礙子可由一只以上礙子組成。三、支線礙子額定強度至少應等於所裝設支線之額定破壞強度。四、凡支線穿過或跨越三百伏以上之線路者,其兩端均應裝支線礙子一個。五、支線礙子應裝置在離地面二百五十公分以上處所。六、凡使用一只支線礙子有危險之虞者,應使用二只以上支線礙子,將暴露支線段置於礙子中間。七、凡互相跨越之支線於裝置支線礙子時,應注意使其不致因上方支線之下垂而互相接觸,導致支線礙子失去其效用。八、為防止支線錨、
14、支線鐵閂或接地金屬管等之腐蝕所裝置之隔離礙子不可視為支線礙子,亦不得因其裝置而減少支線之機械強度。二款,因支線礙子至少要有一只礙子組成,故將可修改為應,加強其語意。四、現行條文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移列為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內容未修正。五、現行條文第五十八條第四款移列為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因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支線礙子至少應有一只礙子組成,故將 一個 修改為 一只以上,並求語句通順,將其移置於支線礙子之前。六、現行條文第五十八條第五款至第七款移列為本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內容未修正。七、現行條文第五十八條第八款移列為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因支持結構尚包括接地棒,其外包銅,但內部仍為鐵製,可能有電蝕作用,故增
15、訂之,以茲明確。八、納入現行實務使用之 衝擊絕緣基準,參考 NESC 279A2b 增訂本條第三項第二款。第第8-10條條(跨線礙子跨線礙子)一、本條新增。第八章-5修正條文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現行條文 說明說明 符合第第 3-11 條至第 3-16 條規定之跨線礙子,須具有下列條件:一、材料:礙子應以經溼處理陶瓷、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或其他機械及電氣特性適當之材料製成。二、絕緣等級:跨線礙子之絕緣等級應符合第 8-5條規定。三、機械強度:跨線礙子之額定破壞強度至少要等於其設置之跨線之強度。二、跨線礙子目前使用普遍,應有明確規範,故參考NESC 279B增訂。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 在導線與礙子之安裝與維護時,應注意預防因事故而致導線或礙子墜落。此外尚應預防電弧發生之可能,即有發生亦不致傷及燒損支持物、導線或礙子。本條刪除。第八章-6表表 8-4 礙子絕緣等級及乾閃絡電壓礙子絕緣等級及乾閃絡電壓 單位:仟伏單位:仟伏 標稱相間電壓標稱相間電壓 礙子乾閃絡電壓礙子乾閃絡電壓 標稱相間電壓標稱相間電壓 礙子乾閃絡電壓礙子乾閃絡電壓 0.75 5 115 315 2.4 20 138 390 6.9 39 161 445 13.2 55 230 640 23.0 75 345 830 34.5 100 46 125 69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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