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常用合同协议》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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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甲方: (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乙方: (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常政发1994107号文颁发的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一、 房屋管理(一) 乙方根据市 文件规定将 新村住房共计 套 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二) 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二、 房屋修缮(一) 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二) 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
2、,费用由购房人自理。三、 托管费用(一) 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 %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款项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帐户,帐号 ,甲方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乙审查。(二) 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遇有中、大、修以上项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实分摊。(三) 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若因甲方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四、 其它(一) 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存档备查(合同终止,一并返回)(二) 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非甲方责任。(三) 其它约定:备注:(一)本合同在签订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二)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四) 本合同适用优惠和补贴出售两类房屋。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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