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标准DBJ53T-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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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J 53/T-37-2011 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优良等级 评定标准 Yunnan Province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Excellent Quality of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Project 2011-6-30 发布 2012-1-1 实施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建标2010300 号)关于印发 2010 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云南省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站组织并会同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而成。本标准主要内容有
2、: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城镇道路工程质量优良评定;城市桥梁工程质量优良评定;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优良评定;给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优良评定;交通设施工程质量优良评定;亮化照明工程质量优良评定;燃气工程质量优良评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优良评定;河道治理工程质量优良评定;垃圾填埋场工程质量优良评定;本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本标准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发布和归口管理,由云南省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解释单位。(邮编:650032,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刘家营东区立夏路 19 号四楼云南省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站,Email:)本标准主编单位
3、、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云南省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站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云南省市政工程协会 云南省园林行业协会 1 云南新迪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自来水设备制造安装公司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昆钢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院监理公司 昆明辰泰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邓志宽、赵永柱、李兰英、聂志刚、固 和、杨恩志、马军红、李 洁、唐 勇、郗建发、曾 俊 主要审查人:2 目次 1 总 则.4 2 术 语.5 3 基本规定.7 3.1 评定基础.7 3.2 评定规定.10 3.3 评定内容.13 3.4 评定方法.15 3.5
4、评定标准.16 4 城镇道路工程质量优良评定.20 5 城市桥梁工程质量优良评定.25 6 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优良评定.29 7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优良评定.33 8 交通设施工程质量优良评定.37 9 路灯和夜景照明工程质量优良评定.41 10 燃气工程质量优良评定.45 11 园林工程质量优良评定.49 12 河道治理工程质量优良评定.53 13 垃圾填埋场工程质量优良评定.57 本标准用词说明.61 条文说明.62 3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正确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促进和提高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水平,鼓励云南省市政基础设
5、施工程施工企业争创名优工程,根据国家、行业和云南省的现行规定,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定。1.0.3 进行优良等级评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照 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 53/T-36-2011)的规定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划分。1.0.4 参加云南省优质工程奖、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金杯奖”以及其它国家或地方奖项评选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首先取得按照本标准评定的优良等级方可参评。1.0.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定应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
6、、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要求,强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的过程控制。1.0.6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定除应执行国家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4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质量责任主体 main part for quality 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机构。2.0.2 市政基础设施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为城镇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具有公共产品特性和自然垄断的特点,地方城市政府是市政基础设施的责任主体。一般分为城镇道路、桥梁、给水
7、排水管道、给水排水构筑物及水处理、路灯和夜景照明、供热、燃气、园林、河道治理、市容环卫和生活垃圾清运及处理、公共交通等不同专业类别。2.0.3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project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市政基础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2.0.4 工程质量 quality of engineering 反映建设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耐久性能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特性的总和。2.0.5 功能性试验 functional reliability test
8、s 通过对工程完成后所承担的主要功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检测结果与设计要求或标准规定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性能能达到的能力特性。2.0.6 优良工程 fine engineering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合格基础上,通过对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环境影响等内、外在质量和工程资料方面进行 5 评定,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的建设工程。2.0.7 观感质量 impressional quality 对一些不便用数据表示的布局、表面、色泽、整体协调性、局部做法及使用的方便性等质量项目,由有资格的人员通过目测、体验或辅以必要的量测,根据检查项目的总体情况,综合对其质量项目给
9、予的评价。2.0.8 质量评定 quality evaluation 对有关建设活动、组织、体系、过程、资料及工程实体具备的满足规定要求能力程度所做的系统检查评定活动。6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评定基础 3.1.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定实行事前策划、目标管理和过程控制。3.1.2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目标,确定工程质量优良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和权利,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3.1.3 施工承包企业是创优的责任主体,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推行科学管理,强化工序质量控制,确保施工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保证组织和执行能力。3
10、.1.4 对需进行优良等级评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同时,填写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优良等级控制申请表(表3.1.4)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施工单位应明确申报理由(包括拟采取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创优措施等),建设、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明确意见。7 表3.1.4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优良等级控制申请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工程类型 规模 结构形式 项目总投资 万元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完工日期 年 月 日施工单位创优措
11、施:项目经理:(签章)年 月 日监理单位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章)年 月 日建设单位意见:项目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质量监督机构意见: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 8 3.1.5 未办理工程建设相关审批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或未经过工程竣工验收及专项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评定为优良工程。3.1.6 实施优良等级评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注重科技进步,积极应用环保和节能等先进技术,未按国家和地方规定采取环保和节能措施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评定为优良工程。3.1.7 实施优良等级评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突出对原材料质量、工程实体质量、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的控制。
12、使用国家和地方明文淘汰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未对主要材料的进行进场材料报验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评定为优良工程。3.1.8 实施优良等级评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做到文明施工,达到国家及云南省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施工过程中发生过安全死亡事故、质量事故的不得评定为优良工程。9 3.2 评定规定 3.2.1 实施优良等级评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应在 施工组织设计或创优策划书中制定具体的创优措施,并组织实施。3.2.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定,应在工程质量按国家、行业或地方配套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 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 5
13、3/T-36-2011)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评定。3.2.3 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和设施接管单位等组成评定小组对单位工程进行优良等级的评定。评定小组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组长可由行业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3.2.4 在施工承包单位按本标准的规定对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优良等级检查自评,自评分值达到85分以上,监理单位进行复核明确意见后,评定小组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优良等级评定,出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表(表3.2.4),并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准。10 表3.2.4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14、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工程类型 规模 结构形式 项目总投资 万元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质 量等 级评 定意见 评分 评分 分,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分,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 评定小组成员签名 组长:成员:年 月 日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同意 本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结论 不同意 质量监督机构(盖章)负责人:年 月 日质量等级复核意见 有 不同意核定为优良 一年后进行复评,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问题,无 同意核定为优良 评定小组 组长:成员:年 月 日 11 3.2.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
15、定,应由评定小组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评价并进行量化评分。3.2.6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定,应执行本标准对各专业工程优良等级评定的规定。3.2.7 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等须经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参加工程优良等级的评定。3.2.8 对达到优良等级评定标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小组应从优良等级评定之日起在一年后进行复评,如发现存在道路路面下沉、结构裂缝超标、绿化苗木成片死亡、管道漏水漏气、回填沉降、检查井盖破损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问题的,一经查实必须取消优良等级评定结论,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12 3.3 评定内容 3.3.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定,应在施工质量的验收
16、过程中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规范分别对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及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评定,并对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质量记录进行检查。3.3.2 单位(子单位)工程优良等级评定内容应包括质量控制资料、观感质量和实测实体质量指标等,其内容应符合表3.3.2的规定。3.3.3 具备以下条件的工程在优良等级评定时可适当加分:施工企业使用企业施工技术标准指导施工的;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体现节能环保的;取得“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3.3.4 有以下情形的工程在优良等级评定时应减分:有质量问题投诉和举报,经查实事实清楚的;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均未明确工程质量优
17、良标准,且无具体有针对性的保证措施的。13 表3.3.2(子)单位工程质量优良评定内容表 序号 评定项目 评定内容 应得分 评定得分原材料、设备质量 材料品种、规格、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标准的规定;具备完整的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分部工程质量 单位工程分部优良率每1得0.1分 1 质量控制资料 工程资料 工程资料符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资料管理有序,内容齐全,审签手续完备,不留疑问争议 2 观感质量(评定为“好”的项目数/应检查项目数)分值 3 实测实体质量指标 抽查功能性试验、实体检测或现场检测的主要或重要指标 4 加分 施工企业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18、体现节能环保;“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5 减分 有无经查实事实清楚的质量问题投诉和举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均未明确工程质量优良标准,且无具体有针对性的保证措施 6 总分 14 3.4 评定方法 3.4.1 单位工程质量优良等级的评定首先对工程资料进行全面检查,然后对观感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同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重点抽查,特别是工程资料存在问题或观感质量不好的部位,以及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或功能性试验指标。3.4.2 定性评价由评定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价等级,定量评价由参加检查人员按照每一单项的评分方法进行评分,分值扣完为止。3.4.3 各专业工程按照
19、专业特点确定不同的评定内容、分值权重和指标,评定小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及检查频率。3.4.4 当根据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把工程划分成若干单位(子单位)工程时,应确定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主要的专业单位(子单位)工程,主要单位(子单位)工程评定为优良的,工程则评定为优良工程。15 3.5 评定标准 3.5.1 质量控制资料评分标准 3.5.1 质量控制资料评分标准 3.5.1.1 原材料(设备)质量应按下列标准进行检查评分:1 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预制构配件和设备、器具的进场检验资料不全的,每一项应扣5分;2 检测频率达不到要求的,每一项应扣3分;3 无主要材料试验资料统计
20、表的,应扣5分。4 带“”的项目无资料或不满足要求的,原材料(设备)质量评分为“0”。3.5.1.2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按下列标准进行检查评分:1 未按照 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 53/T-2010)进行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划分的,应扣10分;2 分项工程所含验收批、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所含子分部工程的优良率未达到70及以上,或允许偏差项目的超标点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缺陷的,(子)分部工程不得评为优良。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优良率根据质量检查验收记录的统计,每10得1分。3.5.1.3 工程资料质量应按下列标准
21、进行检查评分:1 功能性试验或涉及结构安全的数据不吻合的,应扣10分;2 签名有明显作假的,应扣5分;3 常规工程资料中有缺项的,每缺一项应扣2分;反映专业特性的工程资料中有缺项的,按照表中分值进行扣分;16 4 资料上存在明显错误或前后矛盾的,每一处应扣1分并限期改正;5 竣工图不完整的,应扣510分;竣工图与实际不符的,每一处应扣5分;竣工图的绘制不满足制图规范要求,线型不明,表述不清的,每一处应扣2分;6 带“”的项目的工程资料中有缺项的,工程资料质量评分为“0”。3.5.2 观感质量评定标准 3.5.2 观感质量评定标准 1 工程观感质量的评定由评定小组成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成员意
22、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2 评定小组应逐项确认受检项目的观感评定等级并记录。细部构造处理恰当,施工作法细腻到位,外表整洁、美观、色泽一致的可评为“好”;基本能达到要求的,评为“一般”;检查部位达不到要求,或有明显缺陷的,则评为“差”,评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3 所有受检项目中,观感质量评定为“好”的项目占全部应检项目70以上,其余项目评定为“一般”,则该分部、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定为“好”。4 所有应检项目中,观感质量评定为“好”和“一般”的项目占全部受检项目的8O以上,其余项目评定为“差”,但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则该分部、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定为“一般”。5 带“”的
23、项目的观感质量达不到设计或规范要求,观感质量不能评定为“好”的,观感质量评分为“0”。3.5.3 实体质量指标实测质量评分标准 3.5.3 实体质量指标实测质量评分标准 1 抽查的实测指标可事先由评定小组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共同确定调整、增 17 加或减少检查项目及检查频率,但抽查项目不得少于2项,每一项目抽查的点数不得少于2点,抽查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增加抽检频率,加倍进行抽查;2 抽查的实测数据统计合格率,按照不同专业的权重进行评分;3 抽查带“”的项目的实测值达不到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实测实体质量指标评分为“0”。3.5.4 加分、减分标准 3.5.4 加分、减分标准 3.5.4.
24、1 有以下情形的工程在优良等级评定时应加分:对施工企业使用企业施工技术标准指导施工的工程可按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分别加5分、3分;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体现节能环保的加110分;取得“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可按省级、市(州)级分别加5分、3分。3.5.4.2 有以下情形的工程在优良等级评定时应减分:有质量问题投诉和举报,经查实事实清楚且已进行整改的工程扣5分;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均未明确工程质量优良标准,且无具体有针对性的保证措施的工程扣5分。3.5.5 单位(子单位)工程优良标准:3.5.5 单位(子单位)工程优良标准:l 参与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
25、质量行为应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 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有70以上(含70)达到分部(子分部)工程优良标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子)18 分部工程应达到分部(子分部)优良标准;3 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工程安全与功能性试验的抽样数量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关规定,带“”的项目不得缺失;4 主专业工程的观感质量综合评定为“好”,带“”的项目必须评定为“好”;5 抽查的实测实体质量指标值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合格率在85(含85)以上,带“”的项目不得有不合格点;6 综合评分应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19 4 城镇道路工程质量优良评定 4 城镇道路工程质量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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