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管理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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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管理的通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巩固全国文明城创建成果,提升城市交通形象,为“建强副中心、打造增长极”创造更加文明、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0号令)、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的管理通告如下:一、在洛阳市范围内禁止生产、拼装、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生产、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严格履行告
2、知义务,不得虚假宣传。违反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实施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于2024年9月30日前自行解体淘汰。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尚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立即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2024年10月1日起,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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