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某分公司本地无线增值业务合作协议书-42页教学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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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中国联通某分公司本地无线增值业务合作协议书-42页-中国联通HLJ分公司本地无线增值业务合作协议主协议号:HLJ-YY-ZZ-20XX甲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HLJ分公司乙方:公司签约日期:二零XX年月日-目录第一章鉴于条款3第二章定义5第三章合作模式5第四章双方的权利义务6第五章管理机制10第六章工作界面及维护10第七章信用评价13第八章投诉及违约处理13第九章客户服务13第十章计费、结算、代收费及分成比例13第十一章知识产权18第十二章协议的变更或终止19第十三章保密21第十四章不可抗力22第十五章适
2、用法律和争议解决23第十六章其它规定23附件一:定义25附件二:分成比例说明25附件三: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25附件四:反商业贿赂保障责任书25附件五:HLJ联通无线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25附件六:增值业务合作承诺书签署页(此页无正文)26前言1、本合作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0年月日在哈尔滨订立:中国联通有限公司HLJ分公司(以下称“甲方”),系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哈尔滨设立的分支机构,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司(以下称“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其地址为,其法定代表人为。2、 适用范围
3、:为行文方便,本协议由正文(以下简称“正文”)及附件(以下简称“附件”)组成。正文和附件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的增值业务,适用本协议中相应条款。3、 本协议正文、附件及对其补充、修改的文本均由甲方提供,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或程序生效。如甲乙双方在未来合作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以外的其他增值业务(以下简称“新增值业务”),则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或单独就新增值业务签署协议(文本由甲方提供),或将该新增值业务纳入本协议项下,按本协议的规定执行。1.1 第一章鉴于条款甲方是在HLJ省范围内向社会公众提供基础电信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的电信运营公
4、司,拥有自己的电信基础网络、增值业务平台、服务销售系统。甲方具有充分的权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1.2 乙方是一家合法提供无线增值业务的服务提供商(SP),具有开展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的资格,并已合法取得下列证明文件:a、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 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HLJ省通信管理局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或_号HLJ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c、 增值业务运行维护资质证明;d、 增值业务客户服务资质证明;e、 其他能够证明乙方有资格和能力从事其欲与甲方合作开展的增值业务的资质证明;f、 甲方认可的满足资质条件、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或测试通过等证明文件。1.3 乙方希望基于甲方的移动通
5、信网络及增值业务平台提供增值业务服务,并具有充分的权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1.4 乙方已有效签署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反商业贿赂保障责任书、增值业务合作伙伴承诺书或含有类似内容的其他名称的文件,并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有关信息安全的责任。甲乙双方已就合作开展无线增值业务的合作原则达成共识:双方将本着开放、创新、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基于上述条件,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注重效率的原则,以发展和丰富健康的无线增值业务为目的,以实现共赢为基础,签署本协议。双方应当以合作原则为根本出发点及合同目的,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定义除非本协议条款中有单独定义,或甲乙
6、双方有其他书面解释,本协议对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参见附件一。本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词语,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有权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解释,没有以上文件明确解释的,参考行业惯例解释。3.1 第三章合作模式本协议项下中所称中国联通无线增值业务是指甲方与乙方合作,基于中国联通移动网络及各类增值业务平台,共同向甲方用户推出的各类信息服务、应用等业务的总称。3.2 甲乙双方合作的主要业务类别包括:联通在信、互动视界、语音信息服务、彩E、神奇宝典、炫铃、手机电视、彩信等,业务类别将随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不断扩充。3.3 甲乙双方将因合作提供增值业务服务向用户收取通信费和信息服务费。通信费和
7、信息服务费的收取办法、分成比例、计费、结算和代收费等内容见本协议第十章。3.4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将认可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的合作业务及合作模式变更,并协助甲方完成上述变更。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甲乙双方应按照该政策执行。第四章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权利义务4.1 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网络资源及用户资源,为乙方提供接入服务,并负责业务代计/收费。4.2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及市场发展情况,制定或修改业务规范、管理办法、质量标准及/或服务标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乙方,以供乙方遵守。4.3 甲方有权对乙方申请的各类业务进行评审,根据乙方业务发展、信用评价及违约情况优胜劣汰,奖励乙方创新业务,监
8、督乙方客户服务质量。4.4 甲方负责建设和维护SP服务系统,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利用SP服务系统发布通知/公告、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负责管理及更新与合作有关的信息。甲方将告知乙方在SP服务系统中的用户名和密码,以便乙方登录SP服务系统。4.5 甲方在SP服务系统中生成的合同信息、结算信息、投诉及违约处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表格、附件等的发布、回复、确认、说明等,除非特别指出,均视为双方进行沟通的证据;且以到达乙方SP服务系统接入点的时间为准。甲方可在SP服务系统中提供适当的备份和查询功能,但不负责完整保存或再次提供上述信息。4.6 甲方将分配给乙方企业代码,用于在甲方计费结算系统、
9、增值业务平台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等系统中识别乙方。甲方保证乙方获得的企业代码的稳定性,并承认该企业代码在甲方系统中与乙方法人实体的企业名称具有同等表示力。甲方对乙方申请的业务经审核通过后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向乙方出具书面认可文件,或在SP服务系统中以适当方式确认。业务正式开通时间以甲方正式开通计费时间为准。乙方权利义务4.7 乙方负责合作业务的内容开发、平台建设维护、市场推广和客户服务。4.8 乙方应严格遵守信息产业部等管理机关规定及甲方制定的业务规范、管理办法,其他已制定的或即将制定的业务质量标准、无线运行维护规程、客户服务标准及其它相关文件规定。4.9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与国家信息
10、产业相关的政策,并不得违反其已签署的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反商业贿赂保障责任书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将被视为根本违约。4.10 乙方可利用其在SP服务系统中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SP服务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实现增值业务申请、公司信息维护、双方合作开展增值业务的信息沟通等功能。乙方应如实登记/及时更新其名称、指定银行、帐户、联系人、客服等信息,并应自行妥善保存SP服务系统生成的合同信息、结算信息、投诉及违约处理信息等。4.11 乙方应自行妥善保管其用以登录SP服务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用户名和密码被他人知悉而导致甲乙双方或用户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
11、相应责任。4.12 乙方申报新业务或变更现有业务,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或在甲方SP服务系统中提交有效的申请,并递交其有资格经营该项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4.13 乙方开展增值业务需通过必要的技术测试。自测试期开始之日起,由于乙方原因一次不能通过甲方要求的测试,则该业务申请作废,技术测试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若要继续合作该业务,需要重新向甲方提交业务申请。4.14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业务查询和业务退订的网络接口和权限;并可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包括用户发展情况、用户分类、用户使用习惯、业务前景预测等数据/报告,并及时向甲方传递该业务管理所需的用户资料,保证甲方用户资料库的实时更新。4.15 乙方
12、不得在其提供的服务中宣传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经营范围的竞争对手,或做出对上述竞争对手有利的陈述。4.16 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与其他移动终端厂商联合在移动终端或UTK/STK、OTA卡中内置业务。4.17 乙方负责解决由于其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安全性与合法性引起的一切争议,并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存在任何对甲方移动通信网络、增值业务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利益造成侵害的重大隐患。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及/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声明其责任,消除不良影响。4.18 乙方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包括市场推广、业务宣传)必须以适当方式充分告知用户该项服务的内容、提供方式、资费标准(信息
13、费和通信费)、客服电话等用户定制及支付费用需要知晓的内容。乙方只有在以可证明的方式获得用户的定制确认后,方可开始向用户提供该服务。乙方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强制、诱骗、欺骗、哄骗等使用户定制业务并收取相应费用,或由此给用户增加不必要的额外负担。4.19 因任何第三方通过乙方维护界面向用户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无线增值业务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因此而向用户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4.20 乙方向用户提供增值业务时,不得存在本协议附件中“违约行为列表”所列行为,或从事有损甲方及/或用户利益的行为,或为有损甲方及/或用户利益的行为提供支持。4.22双方开展增值业务时,乙
14、方因占用甲方号码、E1端口、机房或其它资源为之付出的管理成本,而需向甲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资源占用费:(1) 联通在信、炫铃业务、语音信息业务资源占用费标准为1000元/月接入号;(2) 资源占用费按月计费,按年收取,以预收费的方式收取;(3) 乙方开通前需一次性向甲方缴纳资源占用费,甲方在确认收到乙方的资源占用费后,开通乙方业务的计费(4) ;交纳月份自计费开通之月起至合同终止之月,合同到期续签前需交纳下一年度的资源占用费,(5) 如未按时缴纳,则视为不同意与甲方继续合作开展该项增值业务,该项业务终止合作;(4)在本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终止合作,或乙方因任何原因停止某项业务,其预交的剩余资源占用费
15、将无息退还(按余下的完整自然月计算)。(5)若乙方服务器在甲方机房托管,需向甲方缴纳一定数额的主机托管费用,托管费用根据托管机器规模收取3000元至4500元/台/年。4.23乙方在业务接入时应一次性交纳业务保障金,用于投诉赔付用户的抵押金,保障金额度按照上年赔付情况分为1万元、2万元、3万元;乙方如果是新接入时一次性交纳业务保障金2万元;如保障金扣减后不足规定金额,每次按1万元续交,保障金低于规定金额则暂缓结算,根据业务违约情况保障金适当追加调整,SP信用考核体系中减分。保障金余额在SP业务退出时返还。4.24乙方一次性缴纳业务保障金额度为_万元。第五章 管理机制有关准入条件、考核管理、业务
16、转让等具体要求见HLJ联通无线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第六章工作界面及维护6.1在协议期内,甲乙双方以设备连接点为界,各自负责维护各自界面。甲乙双方工作及维护界面如下图所示。双方维护界面示意图6.2甲方维护责任6.2.1甲方移动数据网络及其增值业务平台所需的软硬件系统由甲方负责投入。6.2.2甲方配合乙方连通各种甲方的网关或服务器至乙方服务器的通讯线路。6.2.3甲方有责任向乙方开放其与增值业务相关的技术协议标准及接口标准。6.2.4甲方负责上述示意图中甲方责任范围内的网络通信正常,对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网络故障承担责任。对于任何影响甲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的超负荷数据或信息传送量,甲方享有限制其传
17、送的权利。6.2.5甲方有权对甲方所属维护界面的数据流量、端口进行控制和调整,需将结果通知乙方。6.2.6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在业务运行期间对乙方所提供的业务随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数据统计,并有权根据测试结果要求乙方依据甲方无线增值业务的管理规定进行整改。6.2.7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乙方使用通信通道的数据流量统计,并保证这些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和及时性。6.2.8甲方应在因网关或其他网络设备进行调试、维护或其他可预见性的原因而引起的发送中断前尽早通知乙方,包括具体的中断的原因、时间和周期。6.2.9甲方确保在因网关或其他网络故障等不可预见性的原因而引起的发送中断发生时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乙方。6.3乙
18、方维护责任6.3.1乙方自行负责其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涉及开展本协议项下无线增值业务的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的工作和费用。6.3.2由乙方负责乙方系统与甲方各种网关或服务器的互连,并负责承担相关通信线路的申请、租用及维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6.3.3乙方保证其系统的调试、开通和系统维护工作不得在甲方业务繁忙时间进行,可能对用户产生较大影响的工作必须在深夜进行,尽量减少对用户使用无线增值业务的影响。乙方保证上述工作的进行不会影响甲方网络的正常运行,并对由此引起的甲方的网络系统故障承担相应的责任。6.3.4乙方在对其系统的调试、开通和系统修改工作,必须事先书面、或以适当方式(如通
19、过SP服务系统)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通过邮件、广告或短信等有效方式通告用户,并保证最大限度降低对用户的影响。6.3.5乙方服从甲方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各种增值业务的正常稳定而对数据流量的调整安排。6.3.6乙方在向甲方通信平台传送各种数据或信息时,保证数据流量不对网络的安全负荷产生危害。对于任何影响甲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超负荷数据或信息传送量,甲方有权限制其传送。6.3.7乙方保证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系统维护。第七章信用评价有关信息评价体系见HLJ联通无线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第八章投诉及违约处理有关投诉处理内容及行为见HLJ联通无线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其中包括违约行为列表。第九章客户服
20、务9.1有关客户服务要求见HLJ联通无线增值业务客服管理规范。9.2因甲方通过10010、10109696、自有营业厅等服务渠道为乙方业务提供服务而发生的服务费用,按每张业务工单4.5元的价格向乙方收取服务结算费,费用在结算款中扣减。工单类型包括投诉单、受理单、预约单、咨询单、业务协查单等。第十章计费、结算、代收费及分成比例10.1计费10.1.1通信费价格由甲方制订;信息服务费价格原则上由乙方制定并经甲方审核通过。信息服务费价格的任何变更(包括收费方式的变更)需由甲方确认通过方可正式实施。10.1.2乙方在制定信息服务费价格时可以选择按次、按时长、包月等多种收费方式,亦可以提供多种收费方式供
21、用户选择。乙方应以在其网站上公布、在定制协议书上明示、在手机界面上展示或发送短信等形式明确告知用户信息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缴费时间、客服电话等事项。10.1.3对于语音外呼类资费由甲方评审小组统一评定。10.2结算10.2.1用户或乙方使用甲方移动通信网络所发生的各种通信费收入归甲方所有。10.2.2甲方对所有增值业务代收信息费实行按实收金额进行信息费结算。实收金额扣减每小时每用户定制同一SP的业务计费话单(0计费话单除外)超过20条所产生的信息费用后作为实收结算基数。实收结算基数按照甲乙双方信息费分成规则计算得出实收结算数据,并扣减服务结算费、违约扣款、退赔款
22、、不均衡通信费后得到乙方实际结算金额。10.2.32007年4月份开始执行实收结算,结算比例自2007年4月份开始执行本协议中约定结算比例。10.2.4计费周期:甲方计费系统对乙方信息服务费总额的统计周期,通常按照自然月划分,从自然月1日0时开始至该月末最后一日24时结束。10.2.5结算流程:(1) 用户第1个月使用无线增值业务,第一个月产生信息服务费。(2) 第2个月、第3个月为用户的缴费月。(3) 甲方在第4个月15日前通过SP服务系统将结算信息发布给乙方。(4) 乙方如有异议需在第4个月25日前提出对帐申请,如不提出则视为乙方已确认,且甲方不再予以受理对帐申请。乙方提出对账申请后,甲方
23、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5) 若甲方实收金额与乙方统计数据误差不超过()8%,以甲方的数据为准;若误差超过()8%,乙方可提出对账申请,核查差异原因,并及时按实际情况合理解决。因对账原因造成甲方延迟支付乙方各种费用不能视为甲方违反其按时付款之义务。(6) 乙方应在第4个月25日前将盖章确认的结算确认单和正式发票送达甲方,乙方提供发票中开具的名称和账号应与SP管理系统一致,否则不予支付。(7) 甲方于第5个月28日前将扣除了违约扣款、不均衡通信费等款项的结算款拨付到乙方指定账户。(8) 如果因为乙方原因或者对帐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在业务发生的第4个月25日前反馈结算确认单和发票(按甲方要求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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