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教学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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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注册号: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敬告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表注解事项。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网站查询相关内容。2、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3、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4、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
2、当使用A4纸。6、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ADMINISTRATIONFORINDUSTRYANDCOMMERCEBEIJINGADMINISTRATIONFORINDUSTRYANDCOMMERCE(2009年第一版)个体工商户变更、换(补)照申请表登记事项原核准登记内容申请变更后登记内容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者资金数额组成形式执照有效期限从业人数其中:安置下岗人员名,外地来京人员名经营范围(方式)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申请补照原因及数量原因:正本份副本份经营者签字:(主持经营者签字)年月日注:1、只填写涉及变更的项目。2、经营者的
3、变更仅限于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其中部分经营者。个体经营的经营者变更或家庭经营的经营者全部变换应当重新办理开业登记。3、本表未列出的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请在空白栏内填写。经营者基本情况(涉及经营者变更填写此页)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外地来京人员暂住证复印件粘贴处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户籍地址住所出生日期文化程度民族政治面貌健康状况人员类型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注:1、本表用于填写变更后主持经营者情况,请复印本表填写其他经营者的情况。2、健康状况可填写:健康、残疾或其他;人员类型可填写:个体户、外地来京人员、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下岗人员、退休或退职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刑事解教人员或其他人
4、员。经营场所证明(涉及经营场所变更填写此页)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北京市区(县)产权人证明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m2的房屋以方式提供给该个体工商户使用,使用期限年。产权单位盖章(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年月日需要证明情况证明单位公章:年月日填表说明见下页注:1、未申请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栏填写经营者姓名。2、“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3、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4、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
5、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5、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1)自建房作为经营场
6、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经营场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
7、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8、。(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1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经营场所证明。(1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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