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决定书的错误1教学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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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专利无效决定书的错误1-权威人脉关系专利法吗?(揭批:“决定理由”与“决定要点”矛盾、捏造谬论的专利无效审理决定书)一个通过了国家火炬项目验收、浙江省科技新产品鉴定、江西省机电产品鉴定中心的性能鉴定、且是乐清市人民政府重点科技抚新项目的专利产品(专利名: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专利号:03112809.2),被一家企业仿冒后,被成都市中级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事实成立(2010川民终142号判决书)。仿冒企业在看到首次无效本专利无望的情况下,找到了审理本案主审员龙安职业生涯(2005年)前5个专利无
2、效案件的合议组长张荣彦(从复审委官方网站“复审无效决定查询”栏内可以查到),原复审委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代理其无效案件,并对本发明专利提出了第二次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二次审理后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了“动静电极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而其实施例1中的弹簧未设置在动静电极之间。尽管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与权利要求1完全相同的内容,只是为满足权利要求书形式上的一致的需要,真正支持权利要求的内容应体现在“实施例”中。动静电极之间未设置任何部件,这与权利要求1中动静电极之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违背了专利法26条4款规定,宣布全
3、部专利无效。(15243号专利无效决定书)专利权人不服15243号无效决定,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判决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1、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2)向静电极(1)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2)和静电极(1)之间距离成反比;”;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动静电极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并说明了弹性阻力装置的作用是“动电极在离心力作用下,克服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向静电极靠近,当转速达到额定值时完成启动过程”。上述文字对弹性阻力装置的作用已经进行了清楚的说明。同时,从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
4、方式一和二结构剖视图中,均可以清楚看出为实现本发明目的所设置的弹性阻力装置(弹簧、杠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说明书载明的文字内容及载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一、二结构剖视图,可以非常清晰地了解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26条4款规定。(2011知行初5号无效一审判决书)透过法院的判决书,可看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被告)的15243号专利无效审理决定书(决定书)存在以下错误:1、“三个抛弃”违背了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原则A、抛弃权利要求本身对“动静电极之间”的解释作用决定书抛弃了权利要求书中“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静电极之间距离成反比”对“动
5、静电极之间”的解释作用。B、抛弃了“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本专利说明书清楚记载了“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启动装置的不足而提供一种串入电阻阻值连续可调,无需另配专用启动控制装置,且可根据电机实际转速自动接入阻值适当的电阻的软启动器。”C、抛弃了“发明效果”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本专利说明书“发明效果”部份清楚记载了“动电极在离心力作用下,克服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向静电极靠近,转速越高则离心力越大,动电极与静电极越近,动静电极之间电阻越小;转速达到额定值时,动电极与静电极相贴,动静电极之间的电阻降为零,完成电机的启动过程。”从上可以看出:弹性阻力装置是带弹性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装置(
6、2010川民终142号判决书),实现的功能是根据电机转速自动控制启动电阻的大小。2、仅靠“之间”二字否定全部发明专利是错误的A、“之间”是在现代汉语词典内没有定义的常用单词。它最少应包含:“时间”(某时到某时之间)、“概念”(甲乙之间有矛盾)和“力”(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三个非“空间位置”的“之间”概念。B、教科书记载了三种“力”与“之间”的距离成反比,它们分别是:磁铁之间的作用力、电荷之间的作用力、两个物体之间的万有引力。且这些“之间”的之间除了“力”之外,不存在“任何物体或部件”。C、无效请求人使用“动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介绍了其提供的四个专利证据中的弹簧
7、(无效意见陈述书4页8行、补充意见陈述书2页倒9行、5页1行),而这四个证据中的弹簧均未设置在动静电极绝对空间位置之间。D、无效决定书使用“证据1(5)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部分特征”(决定书4页最后自然段、5页15行)概括并肯定无效请求人相关介绍。E、本发明属于电气领域,而电气领域对“之间”的理解远不及机械领域清晰(电源与灯具之间设有照明开关,这个开关不必设在电源与灯具的绝对空间位置之间)。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本专利对“之间”一词的使用符合汉语的用词习惯。即使被告认定本专利中的“之间”二字用词不准确,也远远达不到影响本专利实现的程度。根据审查指南141页:“如果说明书中存在的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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