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任性“变味的试用期-法律绝不允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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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任性“变味的试用期-法律绝不允许“任性“变味的试用期-法律绝不允许“任性“变味的试用期,法律绝不允许 当下,一些无良用人单位为节省劳动力成本,借应届毕业生急于找工作之机,以见习、实习等名义随意甚至极其“任性”地克扣其工资报酬,侵害劳动者的尊严与权益,而下面案例告诉我们:“任性”、变味的试用期,法律鞭长可及,绝不能容忍! 任性一:试用期满新人换旧人,公司有自主权? 【
2、案例】大四学生刘颖于毕业前夕与某餐饮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如果刘颖在试用期内被认为不合格,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就在刘颖的试用期将满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她说:尽管你工作很努力,但公司对你的表现“不是很满意”,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当刘颖提出自己哪儿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公司回答说,试用期后是否留用,公司有自主权。 【评析】用人单位变相利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是法律绝对不允许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该公司以对刘颖“不满意”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若该公司既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考核标准,也未提供刘颖不合格的事实与证据,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无证据证明刘颖属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任性二:实习替代试用, 廉价劳动力可白用? 【案例】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刘甜甜在网上看到省城一家公司以月薪6800元高薪发布的招聘信息,发求职信后,很快通过面试。公司人力资源部
4、告诉刘甜甜,上班后先实习,合格后才能签订工作合同。当刘甜甜咨询实习和试用的区别时,人力资源部答复实习就是试用,其间只发每月1000元的实习工资,没有说明实习期期限,称根据实习表现再定。实习3个月后,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却告知刘甜甜没有达到该单位的用人要求,予以“辞退”。 【评析】当下有些用人单位故意混淆试用期、实习期的区别,以达到使用廉价或无价劳动力的目的。”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的,指学生在校期间,到用人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实习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刘甜甜到该公司应聘成功后,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并且也按照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因此,刘甜甜和用人单位实际上已形成了
5、事实劳动关系,而公司“先实习后试用”的说法无法律依据。对此,刘甜甜可通过(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申请仲裁等方式主张三项权益:一是按正常工资80%标准支付试用期工资,二是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金,三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任性三:体验流程非试用,擅自走人无补偿? 【案例】毕业半年多尚未找到工作的毕业生小许,经某人才中介联系到一家外贸公 司网络部接受面试,当即被录用。双方口头约定小许月薪3800元。但公司告知他新员工必须先到一线去熟悉公司流程3个月,然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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