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说课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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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中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暴露出一些问题:不同所得间界限模糊,计税方法和税前扣除不同,出现税收负担不公平问题,给税收征收管理带来了困难,也为纳税人规避税收提供了机会。如何全面修改个人所得税,使其更公平,更利于征管,将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问题;对策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元月1日开始实施的,以后又经过了几次重大的调整,整体上还是适应中国当前的经济形势的。执行13年来,对组织财政收入,调节
2、个人收入分配的过分悬殊等起到了较大的作用。近几年来中国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居民收入总量的大幅度提高,收入结构的不平衡,来源的多样化等等因素使现行个人所得税暴露出许多缺陷,本文就这些缺陷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改进措施,希望引起同行的重视,推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分11个类别分别课征的分类所得税,1994年1月1日实施,全国人大及其授权的国务院又对其做了许多次调整,比较大的调整主要有:11999年11月1日取消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免税规定,开征利息税,税率20,2007年8月15日将利息税税率降为5,2008年10月9日又暂免利息税;22006
3、年1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税目的免税额从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2月又提高到2000元月。这些改革使中国个人所得税逐渐完善,对经济的适应性也明显增强。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各种主要所得之间界限不很明确,不同所得间计税方法又不尽相同,税收负担差别较大就目前来看,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税法上对这两种所得的定义是:“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佣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广告等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报酬所得”。
4、随着个人收入渠道的多样化,中国对个人收入分配的方式也由单一的工资分配改变为多种分配方式,上述对工资和劳务的定义就模糊起来。比如:单位对临时用工支付的报酬,高校教师在一些本高校举办的联合办学单位的讲课酬金,医生受聘出诊的酬金等,就很难分清楚哪些是工资按工资征税,哪些是劳务按劳务征税。中国目前对上述两项个人收入的征税存在较大的差异,工资按月计算,每人每月扣除2000元,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税率为545。劳务报酬按次计算,每次扣除800元(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税率为20,另外每次所得超过2万的加征五成,超过5万的加征十成,连续性劳务超过一个月的可以以一个月为一次。1对单位临时用工支付的报
5、酬,可以按工资征税,每月(次)扣除2000元,税率为545的累进税率。也可以按劳务征税,每次扣除800元,税率为20。就中国现实来看,这些报酬按工资征税基本上达不到征税的条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临时用工往往不是经常性的,与单位也基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单位的在编员工,支付的报酬也不在工资表上反映,习惯上很难理解为工资,按工资征税。有媒体报道一则新闻:“2006年四川某农村小学聘用临时工做清洁,某月应支付400元报酬,临时工到税务局开发票,税务局扣税28元。”该报道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普遍认为是税务局扣税太重。税务局固然有错,但错误主要在不应该对其开发票,临时经营者在发生经营行为又没
6、有发票时,可以申请税务局代开发票,要按税法规定交纳相应的税费,400元的发票扣税28元即7扣税应该不算很重。临时工显然没有发生经营行为,不是独立劳动者,没有发生流转税的纳税义务,税务局帮代开发票没有理由。上述问题的根源还在于学校没有把临时工的报酬列入学校的工资,又没有学校会计认为合法的列支凭证,就要临时工到税务局开发票,对临时工收取7的税费的主要错误应该是学校会计在凭证的处理上。临时工报酬不列入工资就应列入劳务报酬,要按劳务报酬征税。假设某临时工的报酬是1000元月的话,就要交税(1000元800元)2040元,这与在编工人工资2650元月的税负才相同,(26502000)102540元,显然
7、太不公平。在个人收入来源比较单一时,劳务报酬所得比工资所得的负担要高出许多,即1000元月的收入与2650元月的收入负担相同,显然不合理。2高校教师在联合办学单位的讲课酬金同医生受聘出诊的报酬性质大致相同,从税收理论上看,单位员工从本单位取得的、由本单位负担的各项报酬都应该计入员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教师和医生从本单位取得的各种形式的酬金都应算工资,而从联合办学单位取得的酬金是否可以全部理解为本单位负担的呢?我看未必,不然还是联合办学?那这些报酬是否可以考虑按劳务报酬征税呢?或者划分成两部分:本单位负担的按工资,非本单位负担的按劳务报酬,这样在目前情况下纳税人的负担就会降低。比如:某教师工资2
8、400元,某次到函授点授课取得报酬800元,全部算工资,应纳税为:(32002000)102595元,将800元报酬按劳务算的话,应纳税为:(24002000)520元,劳务每次扣除800元,该报酬不用交税,这样就少交75元税收。即使将800元划分为本校负担和外单位负担的话,比如60:40,该教师的应纳税为:(28802000)102563元,外单位负担的部分按劳务征税,不到800元,不用纳税,也比全部当工资税收负担要轻33元。在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时将劳务报酬单独计税又比按工资计税要轻许多。(二)不同所得税前扣除不同,也使不同所得间的负担不公平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对个人所得的征税,什么是所得?应该
9、是收入扣除为取得该收入所耗费的各项开支后的余额,即扣除个人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劳动者供养自己和为保持劳动者数量所必需的家庭生活用品的价格),显然这部分扣除很难确定,不同的人,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期都会有较大的差异。中国目前对这部分扣除的方法是:按不同的所得采取不同的扣除标准,对工资所得是每人每月扣除2000元,并根据不同的时期调整标准,对劳务报酬等所得采取的是:800元次,超过4000元次的扣除20,还有一些所得根本不允许扣除劳动力成本。这样就出现下列几种问题:第一,工资所得考虑物价上涨因素而劳务报酬所得等没有考虑此因素。2006年1月1日起提高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从800元月提高到1600
10、元月),国家又决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再提高到2000元月,随着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上涨,该标准还会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对劳动力成本的扣除从1994年起就没有调整过,显然有失公平。第二,有些所得能扣除劳动力成本,有些所得不能,劳动力成本与经营成本混淆。就目前税法而言,有几类所得是没有扣除劳动力成本的,即个体工商户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还有偶然所得。同是个人所得税,老板也可能在个体户里面做工,工人2000元月不用纳税,而老板就要纳税,个体户所得只允许扣除经营成本(老板的工资是不能进成本的),显然不合理。财产转让所得也只允许扣除财产原值及合理的费用,没有扣除劳动力成本,这与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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