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装备公司网络治理(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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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航空装备公司网络治理航空装备公司网络治理目录一、 网络治理的理论基础2二、 网络治理的目标9三、 公司章程概述11四、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变更16五、 国内对公司治理的定义19六、 国外对公司治理的定义23七、 产业环境分析26八、 必要性分析28九、 公司概况29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30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30十、 项目概况30十一、 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分析33劳动定员一览表34十二、 SWOT分析说明35十三、 项目风险分析45十四、 项目风险对策47一、 网络治理的理论基础(一)从科层到网络:治理环境的演化1、科层治理的理论架构科层治理一般所言是指以“股东利益至上”为原则、以
2、层级组织的权威为依托的公司治理形式,属于企业内的制度安排。正如科斯(Coase,R.H)在其企业的性质(1937)一文中所指出的“企业与市场是经济组织制度的两极”。因此,科层治理与市场治理被认为是两种基本的治理形式。科层治理以节约组织成本,尤其是代理成本为要约;而市场治理则是以节约交易成本为原则。威廉姆森(williamson,O.E.1979)继承和发展科斯的企业理论,以三重维度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与交易频率对不同的交易范式加以界定。科层治理的架构则是以三重维度为基础来试图解决企业的组织成本,尤其是代理成本的问题。科层治理结构则是有关董事会的功能、结构以及股东的权力安排。公司需要治理的核心理
3、由是存在不完全合约。不完全合约的存在导致委托一代理各方激励的不相容、责任的不对等。而科层治理则是通过合约关系对委托代理各方的责、权、利进行配置,其关键的功能是如何配置公司的控制权。科层治理的行为则是通过治理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为其两大重要机制)来实现治理的目标,其根本的目标是保护股东或委托人的权益,并使其利益最大化;监督经营者或代理人的行为以防止其偏离所有者的利益。这样,可得出在三重维度的环境中,科层治理的理论架构。2、治理环境的变化在科斯的企业理论中,企业是以非市场方式一科层组织对市场进行替代。另一方面,企业是一组契约的集合体。但在战略联盟、企业集团这些以网络为基础的组织形式中,企业与企
4、业所形成的市场交集,不仅仅有市场的价格机制起作用,而且企业间的契约也发挥着效力。因此,在企业与市场之间,存在着一个中间组织。这种中间组织并不是对企业与市场的替代,而是以兼有企业与市场某些特性的杂交形式而存在。这可从威廉姆森以三重维度为基础所分析的规制结构上得以理论证明:企业的出现是不确定性大、交易频率和资产专用程度高的结果。当这三个维度变量处于低水平时,市场则是有效的协调方式,而处于这二者之间的是双边、多边和杂交的中间组织形态。就企业间网络而言,这些中间组织形态表现为企业间复杂多样的制度安排。构成网络组织形态的一个重要基点是非正式组织能充分发挥效力。这不仅包括企业里的非正式组织,而且包括以社区
5、为基础、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或纽带而形成的非正式组织。这些关系或纽带以嵌入的方式,通过双边或多边交易的质量与深度来对个体或组织进行非正式的控制,尤为重要的是社会资本通过这些关系或纽带嵌入于网络组织,并在其中进行流动、链接与定位。因而,社会关系与其交易不仅是非正式组织形成的基础,而且促进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间相互连结,扩充组织的活动规模与空间,扩展组织的边界,触发治理环境的变化。因此,在中间组织形态中,市场原则、组织准则与社会关系共存,市场机制、组织机能与关系效力相互渗透。正是这种共存与渗透,才产生了以参与者间的关系连结为特征的网络组织形态。治理环境的变化,使治理任务所依赖的路径发生改变,引发治理形
6、式的渐变,即由以科层组织为基础,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为主体的治理结构向以中间组织状态为基础,网络治理形式的方向演化。这是因为科层治理结构面对环境的快速变化,在信息的获取、传输、利用与反馈上往往会有一段滞后期,势必影响管理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而股东因受科层治理模式中定期会议制度的限制,难以与董事会、经理层进行及时的信息交换与沟通,形成“无为治理”,削弱治理的整体效应。而且,科层治理结构所提供的渠道具有较小的选择性。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层相对固定的治理模式,会议的定期制或预定制,以及股权与层级的限制,使科层治理的范围与程度都显得窄小,不仅小股东或内部职工的治理行为存在诸多的制约,而且外部的非股东个
7、体与群体参与治理可选择的渠道也为数较少。此外,科层治理结构中股东行为往往具有被动性与消极性。由于治理渠道较少及信息的不对称,股东、非股东个体与群体参与治理的成本会大大提高。而在网络组织中,信息的透明度及流动较为充分,信息的对称性提高,使治理者能进行及时的信息交换、反馈和共享。同时,社会关系的嵌入为各行为主体提供为数众多的可选择的治理渠道和机会,节约治理成本,方便治理行为,从而提高公司内部治理者、股东群体、外部的非股东个体与群体参与治理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强化治理的效果。(二)网络治理的理论架构在网络组织形态中,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或纽带形成社会网络,成为网络治理的基础网络组织。而社会关系网络以两种嵌
8、入的方式影响经济的活动和结果:一是关系嵌入。它是以双边交易的质量为基础,表现为交易双方重视彼此间的需要与目标的程度,以及在信用、信任和信息共享上所展示的行为。二是结构嵌入。它可以看作群体间双边共同合约相互连接的扩展,这意味着组织间不仅具有双边关系,而且与第三方有同样的关系,使得群体间通过第三方进行间接地连接,并形成以系统为特征的关联结构。因此,结构嵌入是众多参与者互动的函数。结构嵌入使网络内的信息既可以水平地或垂直地流动,又可以斜向地传播。相似的,企业、组织之间以显现的或隐含的,暂时的或无时限的合约组成企业间、组织间网络,以协调与维护企业间、组织间的交易,对环境的变化保持相机的适应性。企业间、
9、组织间网络的形成既有来自外生要素的整合,如利用技术资源的分布或依赖资源的社会结构同其他组织建立纽带,以满足资源的需要与对不确定环境进行管理,同时又是源于内在因素的驱动,即组织的行为与社会网络的关系结构驱动组织间网络的形成。可以说,企业间、组织间网络既是资源、资本、信息的主要发源地,又是网络治理的对象与客体。与此相比,有形网络(如Internet,intranet)则利用其高效的信息传播方式与宽广的信息流渠道,构成网络治理的技术平台,对网络治理的有效运作给予有力的支撑。因而,网络治理所言的网络应是“三网(社会网络,企业间、组织间网络,有形网络)合一”。基于此,网络治理是以社会关系、经济结构、技术
10、要素的整合过程为基础,衍生成的一种广义的治理行为。Jones等(1997)扩展了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引入任务复杂性这一维度,使网络治理建立在四重维度的交易环境中,即:供给稳定状态下需求的不确定性;定制交易的人力资产专用性;时间紧迫下的任务复杂性;网络团体间的交易频率。在此基础上,Jones等以社会机制为基础提出了网络治理的理论模型。但该模型并没有阐明治理机制这一关键要点,而且社会机制作为网络治理的基础并不能对治理机制本身进行替代。利用Jones等四重维度的理念,通过对Jones等网络治理模型的修正,提出网络治理的理论架构,并对此架构进行详细的探讨。1、供给稳定状态下需求的不确定性需求不确定性的
11、产生源于三个方面:消费者偏好的快速变化与不可知性。知识与技术的迅速变化,这导致产品生命周期缩短和信息标准的迅速传播。季节性的变动。在需求不确定的条件下,通过资源外包和子合约的形式,公司的业务会分解成为几个自主的单位所拥有。这种分离增加组织的柔性,即利用资源的组合、新型的交易或租赁方式,而不是强调占有资源从而有能力在更大范围内对环境的变化作出相机性的反应,快速与廉价地重新配置资源以满足环境变化的需要。Jones等指出:在供给稳定状态下需求的不确定性提供了易于网络和市场运行而不利于层级组织发展的环境。2、定制交易中的人力资产专用性产品和服务的定制化,是网络中企业所共有的。定制化的形式包含着从参与者
12、的知识与技术中获得的人力资产的专用性,如文化、技术、惯性与在“干中学”获得的协调性。专用性人力资产的强定制交易需要有一种能增强合作、客串与重复交易的组织形式以有效地转换团体之间的隐喻知识。值得注意的是,专用性人力资产的强定制交易不能有效地通过市场机制来协调,要么是通过层级要么是通过网络来完成。需求的不确定性推动企业趋向非聚集化,而人力资产的定制交易则强化团体间的协调和整合的需要。网络治理可通过增强隐喻知识的快速传播来均衡这些竞争需求。Saxenian(1994)指出:在硅谷,网络促进隐喻知识迅速扩散到半导体企业,激励产品的创新与市场化,产生的收益相当于非网络企业的十倍。3、时间紧迫下的任务复杂
13、性任务复杂性指的是需要为数众多的不同专用性投入来完成一项产品或服务。任务复杂性导致行为的相互依赖与提高协调行动的需要。与时间紧迫性相联的任务复杂性可利用一系列的非有序交易产生团队协调,使各种技术人员同步地生产产品或完成服务。时间紧迫性的产生是由于在迅速变化的市场上缩减技术与理念领先时间的需要,如半导体产业、计算机产业、电影业和时装业,或是在激烈竞争市场上减少成本的需要,如汽车业与建筑业。Coriat(1995)指出在时间紧迫的压力下,全球化的汽车企业趋向网络治理以更大地获得处理产品的多样化、市场的差异化的能力。4、网络团体间的交易频率交易频率使人力资产的专用性从“干中学”得到发展,并在持续互动
14、中使信任(trust)得以深化,增强企业间制度安排的稳定性,使企业将这种互信关系纳入其治理结构的设计中。而且,双方交易频率的测度包含着非正式控制的嵌入。非正式控制将增强团体间隐喻知识的转移和特质性机能的移植,这有利于改变参与者在团体间交易的位置。因此,交易频率能转换团体间交易的定位与影响非正式控制的价值。二、 网络治理的目标层级组织中,科层治理可利用正式的权威结构通过政令、规章、协议来协调和保护治理参与者的权益,尤其是股东的权益。但由于网络治理是参与者间的关系安排,因而就缺乏一个正式组织的权威结构来对网络中众多的参与者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在网络治理中,个体、团体之间不仅有合约关系的联结,而且有
15、社会关系的嵌入,同时还有市场因素的介入,因而个体、团体之间的联合行动除了受到市场机制的作用与影响,相互间要在治理的进程中进行不断地适应和调整,在依赖与合作中协调参与者的责、权、利的关系,在风险与冲突中维护参与者的利益与网络的整体功效。(一)协调在网络治理的进程中,参与者需要运用协调方式在不确定的环境中来完成复杂性的任务。即使是在无摩擦的状态中,参与者也还需要在劳动的分工、活动与生产的界面上协调。从本质上说,网络不是自发的关系,而是建立在有意识的协调努力基础之上,倘若没有这种努力,网络就将解体。因此,协调是网络治理的基本目标。在网络治理中,协调使参与者能在制定决策时进行沟通,并在信任与互惠的基础
16、上共同确立其战略定向。协调还能实现专用资源、隐喻信息与知识的共享,参与者能利用资源、隐喻信息与知识的超边界的流动与传播,来扩展自身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在的核心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协调能节约网络的运行成本与参与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因为网络治理众多的协调行为建立在“隐性的与无时限”的合约之上。此合约并不需要权力机构的组织与驱动或合法立约的程序与框架的约束。尤其是在信任的基础上,网络治理就可利用双边的互惠与承诺的关系以及长期重复的交易活动来进行协调,而不需要支付谈判费用与立约成本,也不需要付出高昂的事后监督成本。参与者可以在充分小的摩擦成本的状态下进行合作、交流与交易。(二)维护网络治理中的参与者,尤其
17、是企业,在某些领域可相互协作地采取联合行动,但在另一些领域则又是相互的竞争对手,这就存在着风险与冲突。因此,网络治理的另一重要目标是要维护网络的整体功效、运作机能,以及参与者间的交易与利益的均衡。由于网络治理不具有类似于科层治理的权威结构来保护治理者的权益,因而网络治理更多地依赖社会关系的嵌入结构来发挥维护的效力。在网络治理中,维护的意义首先在于能通过达成集体的共识与许可,增加不当竞争行为的成本来规范参与者间的交易。其次,维护能通过加快信息传递的速度与扩展信息的传播范围来保障参与者间信息共享的权利,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最后,维护能通过增强信任,强化文化整合来减少交易中的机会主义和道德
18、风险。三、 公司章程概述(一)公司章程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对于公司来讲,章程是最为重要的自治规则,是公司高效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自治机制,是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公司大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则。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机结合,是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重要保障。(二)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作为公司自治规则,公司章程即公司宪章,在公司自治规则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也是公司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还是公司制定其
19、他规章的重要依据。因此,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1、法定性所谓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这是各国的立法通例。具体来讲,公司章程的法定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制定的法定性。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该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制定于公司设立阶段,成为公司的设立依据,是公司得以成立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内容的法定性。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均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可能会导致章程的无效。效力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效力是由公司法赋予的。我国公司法第11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
20、、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修改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遵照公司法的明确规定进行。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为之。公司章程须经登记。登记程序的设定是保证章程内容合法和相对稳定的措施之一。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82条第2款、第94条均规定了公司章程是申请设立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同时,公司章程经修改变更内容之后,也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2、公开性公司章程记载的所有内容都是可以为公众所知悉的。而且,公司和公司登记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方便股东及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潜在的交易对象可以不
21、同的方式从不同的途径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的公开性特征制度化地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公司章程须经登记。公司章程须经登记本身即是章程公开性的表现之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置备于本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01条和第110条均做了相应的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时必须披露的文件之一。如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在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的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3、自治性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是公司的行为规范,对特定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有重要影响。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表现为公司不同则章程
22、也有所不同。每个公司在制定章程时,都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本公司的成立目的、所处行业、股东构成、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等不同特点,确定本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具体规则。因此,不同公司的章程必然会存在差异。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体现了公司经营自由的精神。(三)公司章程的作用1、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章程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
23、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3、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进行经济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
24、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四、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变更(一)章程的制定章程的制定是针对公司的初始章程而言的,章程是公司的设立要件之一,因此,章程的制定发生在公司设立环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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