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土建监理建筑监理资料》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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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导则。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除应按照
2、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理,同时必须遵守本导则的规定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作为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本导则所称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活动。第四条 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保护环境的原则。第五
3、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开展监理工作。建议业主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及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第二章 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及要求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本单位节能监理工作的开展,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应进行专项节能检查,并做好节能检查记录。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培训纳入本企业年度职业教育培训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建筑节能教育培训、讲座和业务研讨活动,并作为本单位监理岗位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内容。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参加建设行政
4、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建筑节能执业继续教育;作为执业继续教育的,要办理继续教育完成课时记录确认手续,以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岗位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档案。第八条 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应当依据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节能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建筑节能建设实施监理,及时总结、交流、推广节能监理典型经验,提高节能监理业务水平。第九条 在具体工程项目的节能监理实施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节能监理工作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的日常节能监理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节能监理工作,对具体的节能监理工作负责。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所属监理机构实施建
5、筑节能监理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检查、处理记录;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建筑节能工作内容、技术要求,制定节能监理实施细则或监控要点。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节能监理工作中,要加强巡查,做好检查记录,并作为监理日志内容;监理月报要反映节能监理工作内容和成果。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及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行为,监理单位应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主管部门。第三章 节能监理工作内容第十二条 节能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一
6、、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建筑节能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建筑节能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应核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县级以上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前,监理机构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二)对中型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 ,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
7、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编制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建筑节能专业工程的特点;2、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流程;3、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4、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三)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技术措施并签字认可。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一)监理工程师对进场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1、对材料和设备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检查认可,并在材料/设备报审表中形成相应的检查记录;2、检查材料和设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
8、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检查出(入)境商品检验报告;3、对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检查其配合比通知单; 4、检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5、检查有无本行政区域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6、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复验及见证取样送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二)当承包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
9、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并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三)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控制节能设计的洽商和变更,符合要求后应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四)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对承包单
10、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质量检查、验收记录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核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会同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共同进行,其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六)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三、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一)查验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主要有:1、围护结构节能性能和系统功能检验报告;2、主要材料、设备有关节能的技术性能检验报告或评价报告;3、有代表性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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