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规范条例)-XXXX2798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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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则第一条 (目的的及依据据)为加加强城市市规划管管理,保保证城市市规划的的实施,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乡规规划法、重重庆市城城乡规划划条例等等法律、法法规以及及重庆市市城乡总总体规划划,结合合本市实实际,制制定本规规定。第二条 (适用用范围)本本规定适适用于本本市城市市、镇规规划区内内的详细细规划(含含控制性性详细规规划和修修建性详详细规划划,下同同)编制制,以及及本市城城市、镇镇规划区区内国有有土地上上的各类类建设项项目的规规划管理理。在本市城市市、镇规规划区外外国有土土地上实实施建设
2、设的,其其修建性性详细规规划的编编制应当当符合本本规定。临时建设、城城镇房屋屋解危等等建设项项目的规规划管理理按照市市人民政政府有关关规定执执行。第三条 (坐标标系统和和高程系系统)在在本市制制定城市市规划和和实施规规划管理理应当采采用重庆庆市平面面坐标系系统和国国家高程程基准,并并与国家家坐标系系统相联联系。第二章 建设用用地第四条 (用地地分类)本本市城市市建设用用地的分分类按照照国家有有关标准准执行,其其详细规规划编制制应当符符合本规规定主城城区容积积率、建建筑密度度控制指指标表(附附表一)和和远郊区区县(自自治县)容容积率、建建筑密度度控制指指标表(附附表二)的的规定。第五条 (用地地
3、功能混混合)鼓鼓励居住住用地(RR)和商商业服务务业设施施用地(BB)功能能混合布布局。用用地性质质编号排排在首位位的为主主要用地地性质,其其后的为为次要用用地性质质。控制性详细细规划未未明确建建设地块块中各类类建筑的的建筑面面积比例例的,按按以下规规定执行行:(一)非居居住用地地不得用用作住宅宅功能;(二)居住住为主要要用地性性质与其其他性质质混合布布局的用用地,居居住计容容建筑面面积不得得大于总总计容建建筑面积积的700%;(三)商业业服务业业设施(BB)等为为主要用用地性质质与居住住混合布布局的用用地,居居住计容容建筑面面积不得得大于总总计容建建筑面积积的400%。第六条 (零星星用地)
4、城城市建设设用地应应当符合合集约利利用、整整体实施施的原则则。零星星用地应应当与周周边用地地整合使使用。不不具备整整合条件件的零星星用地,禁禁止实施施经营性性居住、公公建项目目,可以以实施解解危改造造、市政政基础设设施项目目,鼓励励实施绿绿地、广广场等公公益性建建设项目目。实施施其他建建设项目目的,应应当先编编制修建建性详细细规划,依依据依法法审定的的修建性性详细规规划确定定规划条条件。因用地狭窄窄或者与与城市道道路不相相连等原原因,不不具备单单独建设设条件的的用地,按按照零星星用地管管理。第七条 (公益益性设施施用地控控制原则则)控制制性详细细规划未未明确规规划控制制指标的的中小学学用地(A
5、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第八条 (地下下建筑、地地上建筑筑)建筑筑楼面标标高不高高于室外外场地最最低点标标高1米米的,该该楼面以以下部分分为地下下建筑。除地下建筑筑以外的的建筑均均为地上上建筑。建设项目规规划设计计应结合合地形,与与城市道道路标高高合理衔衔接。以以不合理理堆土形形成掩埋埋的建筑筑,不视视为地下下建筑。第九条 (容积积率)容容积率指指建设项项目计容容建筑面面积与建建设用地地面积的的比值。表表达公式式为:容积率=计计
6、容建筑筑面积建设用用地面积积容积率计算算按照以以下规定定执行:(一)地上上建筑四四周均未未被室外外地坪掩掩埋的楼楼层,应应当纳入入容积率率计算;(二)地上上建筑局局部被室室外地坪坪掩埋的的楼层,其其非掩埋埋外墙对对应的小小于或者者等于116米进进深的部部分应当当纳入容容积率计计算;其其大于116米进进深的部部分,除除用作车车库和设设备用房房并有实实墙与其其他功能能用房完完全隔断断的,应应当纳入入容积率率计算;(三)地下下建筑均均不纳入入容积率率计算。计容建筑面面积计算算规则按按照本规规定计容容建筑面面积计算算规则(附录二)执行。第十条 (建筑筑密度)建建筑密度度是指一一定地块块内,地地上建筑筑
7、的水平平投影总总面积占占建设用用地面积积的百分分比。表表达公式式为:建筑密度=建筑投投影总面面积建设用用地面积积1000%建筑投影总总面积为为以下两两部分的的水平投投影面积积之和(叠叠加部分分不重复复计算):(一)四周周均未被被室外地地坪掩埋埋的地上上建筑;(二)局部部被室外外地坪掩掩埋的地地上建筑筑,其非非掩埋外外墙对应应的166米进深深部分。进进深不足足16米米的,据据实计入入。除雨篷、挑挑檐、构构架之外外的建筑筑物各部部分的水水平投影影面积,均均计入建建筑投影影面积。第十一条 (建建筑控制制高度)详详细规划划编制和和建设项项目规划划条件的的建筑控控制高度度均应当当符合本本规定建建筑控制制
8、高度指指标表(附表三)的规定。建筑限高时时,按照照以下规规定执行行:(一)建筑筑控制高高度小于于或者等等于100米时,平平屋顶建建筑的室室外场地地最低点点至建(构构)筑物物最高点点的高度度不得超超过建筑筑控制高高度;坡坡屋顶建建筑的建建筑计算算高度不不得超过过建筑控控制高度度;(二)建筑筑控制高高度大于于10米米、小于于或者等等于1000米时时,其建建筑计算算高度不不得超过过建筑控控制高度度;(三)建筑筑控制高高度大于于1000米时,建建筑的室室外场地地最低点点至建(构构)筑物物最高点点的高度度不得超超过建筑筑控制高高度;(四)建筑筑控制高高度为绝绝对高程程的,建建(构)筑筑物最高高点标高高不
9、得超超过该绝绝对高程程。前款第一项项、第二二项和第第三项中中,建筑筑楼面标标高不高高于室外外场地最最低点标标高1米米的,该该室内外外高差不不纳入建建筑控制制高度。建筑限低时时,其建建筑计算算高度不不得低于于建筑控控制高度度。第十二条 (停停车位配配建)建建设项目目应当按按照规定定配建停停车位,其其停车位位数量应应当按照照建设项项目各使使用功能能分别计计算后进进行累加加。具体体配建标标准按照照本规定定建设项项目停车车位配建建标准(附录三)执行。第三章 建筑间间距第十三条 (建建筑间距距、建筑筑半间距距)建筑筑间距指指相邻建建筑外墙墙面(含含阳台、外外廊、飘飘窗)最最近点之之间的水水平距离离。建筑
10、半间距距指建筑筑布局时时,相邻邻建筑的的外墙面面(含阳阳台、外外廊、飘飘窗)各各自应当当退让的的最小水水平距离离。第十四条 (建建筑半间间距规定定)居住住建筑半半间距按按照以下下标准执执行:(一)建筑筑计算高高度244米及以以下的居居住建筑筑,主采采光面半半间距为为计算高高度的00.5倍倍,且不不小于44米;山山墙面半半间距为为4米;(二)建筑筑计算高高度大于于24米米、小于于或者等等于600米的居居住建筑筑,面宽宽小于或或者等于于40米米的,半半间距为为13米米;面宽宽大于440米的的,半间间距为计计算高度度的0.5倍,且且不小于于15米米;(三)建筑筑计算高高度大于于60米米、小于于或者等
11、等于1000米的的居住建建筑,面面宽小于于或者等等于400米的,半半间距为为15米米;面宽宽大于440米的的,半间间距为计计算高度度的0.5倍;(四)建筑筑计算高高度大于于1000米的超超高层居居住建筑筑,面宽宽小于或或者等于于40米米的,半半间距为为16米米;面宽宽大于440米的的,半间间距为550米。非居住建筑筑半间距距按照以以下标准准执行:(一)建筑筑计算高高度244米及以以下的非非居住建建筑,主主采光面面半间距距为计算算高度的的0.55倍,且且不小于于4米;山墙面面半间距距为4米米;(二)建筑筑计算高高度大于于24米米、小于于或者等等于600米的非非居住建建筑,面面宽小于于或者等等于5
12、00米的,半半间距为为12米米;面宽宽大于550米、小小于或者者等于660米的的,半间间距为113米;面宽大大于600米的,半半间距为为计算高高度的00.5倍倍,且不不小于115米;(三)建筑筑计算高高度大于于60米米、小于于或者等等于1000米的的非居住住建筑,面面宽小于于或者等等于500米的,半半间距为为13米米;面宽宽大于550米、小小于或者者等于660米的的,半间间距为115米;面宽大大于600米的,半半间距为为计算高高度的00.5倍倍;(四)建筑筑计算高高度大于于1000米、小小于或者者等于1150米米的超高高层非居居住建筑筑,面宽宽小于或或者等于于50米米的,半半间距为为15米米;
13、面宽宽大于550米、小小于或者者等于660米的的,半间间距为118米;面宽大大于600米的,半半间距为为50米米;(五)建筑筑计算高高度大于于1500米的超超高层非非居住建建筑,面面宽小于于或者等等于500米的,半半间距为为18米米;面宽宽大于550米、小小于或者者等于660米的的,半间间距为221米;面宽大大于600米的,半半间距为为60米米。第十五条 (建建筑间距距控制原原则)居居住建筑筑之间、非非居住建建筑之间间、居住住建筑与与非居住住建筑之之间的间间距,按按照以下下规定执执行:(一)相对对布置,夹夹角小于于或者等等于600度的,不不小于本本规定第第十四条条规定的的相对面面各自半半间距之
14、之和;(二)相对对布置,夹夹角大于于60度度,建筑筑计算高高度均为为24米米以下的的,不小小于122米;其其他建筑筑计算高高度的,不不小于本本规定第第十四条条规定的的最小退退让值(见见下表)之之和;(三)错位位布置的的,按照照第(二二)项执执行。建筑最小退退让值表表单位:米建筑计算高高度最小退让值值建筑类型H2424H6060H1000100HH1500H1500居住建筑413151616非居住建筑筑412131518第十六条 (特特殊建筑筑间距规规定)下下列各类类建筑的的间距,按按照以下下标准执执行:(一)中小小学教学学楼、四四班及以以上托幼幼建筑、医医院病房房楼之间间,以及及与其他他相邻建
15、建筑的间间距,除除应当符符合相应应的设计计规范外外,还应应当在本本规定第第十五条条规定的的基础上上增加33米执行行;(二)居住住建筑与与建筑计计算高度度4米以以下的门门卫房、车车库人行行出入口口等独立立设置的的附属建建筑物的的间距,应应当符合合相应设设计规范范,且不不小于44米;(三)工业业建筑、物物流仓储储建筑之之间的间间距,按按照相应应设计规规范执行行。第十七条 (标标高不一一致时的的间距)相相邻建筑筑底层标标高不一一致时,其其间距按按照相对对高度确确定,其其中一栋栋屋顶标标高在另另一栋底底层室外外地坪标标高以下下的,在在满足相相关规范范的前提提下,建建筑间距距不作要要求。第十八条 (不不
16、规则平平面间距距的计算算)建筑筑平面不不规则的的,以各各立面宽宽度与其其延长线线形成的的剖面宽宽度之和和为建筑筑间距计计算面宽宽,按照照本规定定第十四四条至第第十七条条的规定定分别确确定其间间距要求求。第十九条 (主主采光面面的特别别规定)一一栋建筑筑的主采采光面与与另一栋栋建筑主主采光面面的不开开窗部分分相对的的,或者者两栋建建筑主采采光面的的不开窗窗部分相相对的,均均按主采采光面相相对确定定间距。第二十条 (退退台建筑筑的间距距计算)建建筑退台台时,按按照本规规定第十十四条至至第十九九条的规规定,视视其不同同建筑计计算高度度分别确确定间距距。第二十一条条 (建建筑与堡堡坎的间间距)建建筑与
17、高高度大于于1米的的堡坎相相对时,其其外墙面面(含阳阳台、外外廊、飘飘窗)与与堡坎的的距离不不得小于于堡坎高高度的00.4倍倍,且不不得小于于3米。与与堡坎的的间距计计算值大大于188米的,按按照不小小于188米控制制。堡坎坎退台时时,可以以分阶计计算。第二十二条条 (拼拼接规定定)超高高层建筑筑不得拼拼接,其其他建筑筑需要拼拼接的,应应当符合合以下规规定:(一)居住住建筑沿沿江、规规划路幅幅宽度大大于322米的道道路、大大于1万万平方米米的广场场或者公公园绿地地布置时时:1、计算高高度大于于60米米的建筑筑不得拼拼接;2、计算高高度小于于或者等等于188米的建建筑之间间,拼接接后的建建筑面宽
18、宽不得超超过800米;3、计算高高度大于于18米米、小于于或者等等于600米的建建筑与计计算高度度小于或或者等于于60米米的建筑筑之间,拼拼接后的的建筑面面宽不得得超过770米。(二)居住住建筑在在第(一一)项规规定的范范围外布布置时,计计算高度度小于或或者等于于18米米的建筑筑之间,在在满足本本规定第第六十八八条规定定的基础础上,拼拼接后的的建筑面面宽不作作要求;其他拼拼接情形形的,拼拼接后的的建筑面面宽不得得超过770米;(三)非居居住建筑筑不得与与居住建建筑拼接接;(四)拼接接后的建建筑面宽宽为立面面宽度;(五)两栋栋建筑的的拼接面面叠合宽宽度不得得小于66米。计计算间距距和退让让时,拼
19、拼接后形形成的凹凹槽宽度度小于115米的的,凹槽槽宽度计计入建筑筑面宽;大于或或者等于于15米米的,建建筑面宽宽分段计计算。第四章 建筑退退让第二十三条条 (建建筑退让让道路控控制边线线的距离离)临城城市道路路新建、改改建、扩扩建的建建筑,不不得超越越建筑控控制线,其其退让道道路控制制边线的的最小距距离,应应当符合合下表规规定:退让距离(米米) 路幅幅宽度WW(米)建筑计算高高度H(米米)W1616W32W32H6023560H1000357H1000579注:不同高高度的建建筑,按按各自建建筑计算算高度退退让道路路控制边边线。新建剧院、游游乐场、体体育场(馆馆)、展展览馆、会会展中心心、大型
20、型商场、大大型旅馆馆、大型型医院、中中小学校校等有大大量人流流、车流流集散的的建筑,其其临城市市道路的的主要出出入口退退让道路路控制边边线的最最小距离离,在满满足国家家相关规规范前提提下,应应当在上上表基础础上适当当增加,且且最小退退让距离离不得小小于100米。第二十四条条 (道道路交叉叉口建筑筑退让道道路控制制边线的的距离)道道路交叉叉口转角角处建筑筑退让道道路控制制边线的的最小距距离应当当符合下下表规定定:退让距离(米米) 路幅幅宽度WW(米)建筑计算高高度H(米米)W1616W32W32H 60035760H1000579H10007911注:1、不不同高度度的建筑筑,按各各自建筑筑计算
21、高高度退让让道路控控制边线线。2、位于不不同等级级道路交交叉口的的,按较较高等级级道路的的退让标标准执行行。第二十五条条 (建建筑退让让建设用用地红线线、道路路中心线线的距离离)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的建筑筑,退让让本规定定第二十十六条、第第二十七七条规定定情形以以外的建建设用地地红线、道道路中心心线的最最小距离离,按照照以下标标准控制制:(一)建筑筑外墙面面与建设设用地红红线、道道路中心心线夹角角小于或或者等于于60度度时,退退让距离离不小于于本规定定第十四四条规定定的该面面半间距距;(二)建筑筑外墙面面与建设设用地红红线、道道路中心心线夹角角大于660度时时,退让让距离不不小于本本规定第第
22、十四条条规定的的最小退退让值。建设用地红红线外有有永久性性建筑物物的,还还应当符符合建筑筑间距的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条 (建建筑退让让城市绿绿地、广广场用地地边界的的距离)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的建建筑,退退让城市市绿地、广广场用地地边界的的最小距距离按照照以下标标准控制制:(一)退让让公园绿绿地(GG1)、广广场用地地(G33)边界界的最小小距离,应应当在本本规定第第二十五五条规定定的基础础上增加加3米;(二)退让让防护绿绿地(GG2)用用地边界界的最小小距离不不小于33米。第二十七条条 (建筑筑退让中中小学用用地、医医疗卫生生用地、体体育用地地边界的的距离)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的建建筑,退
23、退让相邻邻中小学学用地(AA33)、医医疗卫生生用地(AA5)、体体育用地地(A44)边界界的最小小距离,应应当在本本规定第第二十五五条规定定的基础础上增加加3米。第二十八条条 (地地下建(构)筑筑物)除除城市市市政基础础设施外外的其他他新建、改改建、扩扩建的建建(构)筑筑物,沿沿城市道道路布置置时,其其地下建建(构)筑筑物不得得超越建建筑控制制线。第二十九条条 (地地下建(构构)筑物物与建设设用地红红线的距距离)除除城市市市政基础础设施外外的其他他新建、改改建、扩扩建的建建(构)筑筑物地下下部分与与建设用用地红线线的距离离,应当当满足安安全要求求,且不不得小于于3米。第三十条 (临临街建筑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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