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晶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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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股票简称:欧晶科技股票代码:001269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nnerMongoliaOJingScience&TechnologyCo.,Ltd.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木尔南街3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保荐人(主承销商)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证券大厦16-26层二二二年九月特别提示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晶科技”、“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
2、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
3、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为本次上市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1、公司第一大股东余姚恒星和第二大股东华科新能的承诺余姚恒星持有公司 42.4409%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华科新能持有公司 32.7547%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两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 75.1956%,超过 50%。余姚恒星和华科新能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1)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
4、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2) 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3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3) 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公司将按此等要求执行。(4) 如果本公司
5、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公司持股5%以上重要股东万兆慧谷承诺万兆慧谷持有公司 24.8044%的股份,为公司重要股东,其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1)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2) 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公司将按此等要求执行。(3) 如果本公司
6、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公司第一大股东余姚恒星的股东张良、张敏承诺公司第一大股东余姚恒星的股东张良、张敏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
7、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3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8、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4)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徐彬承诺公司第二大股东华科新能的股东徐彬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9、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3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
10、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4)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程东海承诺公司持股 5%以上重要股东万兆慧谷的股东程东海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 上述锁定期届满
11、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3)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12、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3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4)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1、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承诺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关于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1) 对于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公司
13、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 本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公司保证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公司保证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3) 本公司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公司减持公
14、司股份时,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4) 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a)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
15、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c)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2、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承诺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关于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1) 对于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
16、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 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人保证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人保证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3)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减持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7、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4)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a)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
18、强制性规定减持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c)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三、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并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1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20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19、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1) 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2) 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3) 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是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4) 公司董事会公告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
20、可以做出决议终止稳定公司股价事宜。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由公司回购股票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2)公司主要股
21、东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1) 公司主要股东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2) 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总和(税后,下同)的 50%;3) 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
22、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和现金分红总和(税后,下同)的20%。(4)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其它措施。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3、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1)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如下:“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3、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2) 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承诺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如下:“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3) 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程东海、徐彬承诺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程东海、徐彬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如下:“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
24、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4)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非独立董事张良、张敏、马雷、马斌、程东海、王赫楠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张良、马雷、于宏宇、郝秀丽、杜兴林、李国荣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如下:“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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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科技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上市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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