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信息: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材料之证监会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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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特 殊 普 通 合 伙)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特 殊 普 通 合 伙)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材料之证监会反馈意见申请材料之证监会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大华核字大华核字2012018 8 005068005068 号号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2、资金暨关联交易 申请材料之证监会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申请材料之证监会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目目 录录 页页 次次 一、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材料之证监会反馈意见中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材料之证监会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1-110 1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申 请 材 料 之 证 监 会 反馈 意 见 中 有 关 财 务 事 项 的 说
3、明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申 请 材 料 之 证 监 会 反馈 意 见 中 有 关 财 务 事 项 的 说 明 大华核字2018005068 号 大华核字2018005068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706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奉悉。我们已对反馈意见所提及的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中孚信息”)、武汉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剑通信息”)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4、:【反馈意见 1】申请文件显示,【反馈意见 1】申请文件显示,1)交易对方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如下:()交易对方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如下:(1)交易对方持有武汉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通信息)股权;()交易对方持有武汉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通信息)股权;(2)黄建、丁国荣、高峰、范兵、罗沙丽共同持有武汉朗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朗空)股权;()黄建、丁国荣、高峰、范兵、罗沙丽共同持有武汉朗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朗空)股权;(3)丁国荣由其母亲唐海英代持)、范兵、罗沙丽共同持有武汉飞思科技有限公司
5、股权;()丁国荣由其母亲唐海英代持)、范兵、罗沙丽共同持有武汉飞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4)黄建、丁国荣共同持有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交易对方承诺在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信息或上市公司)层面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黄建、丁国荣共同持有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交易对方承诺在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信息或上市公司)层面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2)如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魏东晓持股比例与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全体交易对方持股比例差距分别为)如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魏东晓持股比例与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全体交易对方持股比例差距分别为 8.60
6、%、6.03%。3)交易完成后,魏东晓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并能对董事会决策和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交易对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交易完成后,魏东晓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并能对董事会决策和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交易对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 1 名董事。名董事。4)魏东晓和交易对方已出具相关承诺保持本次交易完成后)魏东晓和交易对方已出具相关承诺保持本次交易完成后60 个月内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如违反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你公司:个月内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如违反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你公司:1)结合前述交易对方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
7、伙、合作、联营持续时间,各方有无共同出资或股份、权益代持关系,合伙、合作、联营期间投资决策形成和风险承担安排等,补充披露认定前述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层面不存在一致)结合前述交易对方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合作、联营持续时间,各方有无共同出资或股份、权益代持关系,合伙、合作、联营期间投资决策形成和风险承担安排等,补充披露认定前述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层面不存在一致2 行动关系,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如是,交易对方相关承诺的期限,有无具体约束保障措施;如否,合并计算重组后各方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并补充披露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控制关系
8、。行动关系,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如是,交易对方相关承诺的期限,有无具体约束保障措施;如否,合并计算重组后各方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并补充披露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控制关系。2)补充披露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有无参与本次重组配套融资的可能,如有,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影响。)补充披露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有无参与本次重组配套融资的可能,如有,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影响。3)结合交易后上市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及各股东推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就交易对方推荐董事权利义务的特殊约定(如有)、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经营和财务管理机制等,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对
9、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结合交易后上市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及各股东推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就交易对方推荐董事权利义务的特殊约定(如有)、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经营和财务管理机制等,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4)结合财务指标,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未来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及潜在风险)结合财务指标,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未来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及潜在风险。5)补充披露魏东晓和交易对方各自关于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有无具体、可行的督促和保障措施,对因违反承诺引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
10、具体方式和金额上限(如有),有无担保、代偿或责任追究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补充披露魏东晓和交易对方各自关于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有无具体、可行的督促和保障措施,对因违反承诺引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方式和金额上限(如有),有无担保、代偿或责任追究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回复】一、结合前述交易对方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合作、联营持续时间,各方有无共同出资或股份、权益代持关系,合伙、合作、联营期间投资决策形成和风险承担安排等,补充披露认定前述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层面不存在一致
11、行动关系,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如是,交易对方相关承诺的期限,有无具体约束保障措施;如否,合并计算重组后各方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并补充披露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控制关系。(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结合前述交易对方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合作、联营持续时间,各方有无共同出资或股份、权益代持关系,合伙、合作、联营期间投资决策形成和风险承担安排等,补充披露认定前述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层面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如是,交易对方相关承诺的期限,有无具体约束保障措施;如否,合并计
12、算重组后各方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并补充披露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控制关系。(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一致行动系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二)交易对方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二)交易
13、对方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 1、交易对方不因共同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等情形而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交易对方不因共同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等情形而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3 黄建、丁国荣、范兵、罗沙丽为标的公司的创始股东,自标的公司 2011 年 8 月设立之日起持有标的公司股权;高峰为标的公司的核心员工,自 2016 年 11 月由其母亲王小毛代为受让标的公司部分股权。黄建、丁国荣自标的公司设立之日起,对标的公司重大事项共同决策,意见较为统一,因此从实质角度认定二人共同控制标的公司。但根据黄建、丁国荣的确认,其二人未曾通过章程、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书面安排对共同控制关系予以明确。黄建、丁国
14、荣对标的公司事实上的共同控制关系仅会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影响,不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黄建、丁国荣不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该共同控制关系将不再存在。根据高峰、范兵、罗沙丽的确认,高峰、范兵、罗沙丽均独立行使作为标的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利,各自独立决定是否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一致行动安排谋求共同扩大表决权的情形,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征求决策意见或征集投票权进而对标的公司股东会表决结果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高峰、范兵、罗沙丽不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
15、。综上所述,虽然交易对方共同持有标的公司股权,黄建、丁国荣共同控制标的公司,但该共同持股及黄建与丁国荣的共同控制关系仅会对标的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不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且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述共同持股及黄建与丁国荣的共同控制关系将不再存在,因此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层面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2、交易对方不因共同持有武汉朗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朗空)股权而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交易对方不因共同持有武汉朗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朗空)股权而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武汉朗空设立于 2012 年 3 月,黄建(曾由其
16、母亲刘治华代持)、丁国荣(曾由其父亲丁志伟代持)、范兵(曾由其母亲范三长代持)、罗沙丽(曾由其母亲方爱平代持)、高峰自武汉朗空设立之日起即共同持有武汉朗空股权;2018 年 1 月,刘治华、丁志伟、范三长、方爱平分别将其代持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黄建、丁国荣、范兵、罗沙丽。截至本财务事项说明出具日,黄建持有武汉朗空 37%股权,丁国荣持有武汉朗空 22%股权,两人均为武汉朗空的主要股东。根据黄建、丁国荣的确认,黄建、丁国荣作为武汉朗空的主要股东,在武汉朗空 2018 年 1 月以前的经营管理中,意见较为统一,对武汉朗空重大事项共同决策,因此从实质角度认定二人曾共同控制武汉朗空。但二人未曾通过章程
17、、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书面安排对共同控制关系予以明确。黄建、丁国荣历史上对武汉朗空事实上的共同控制关系仅会对武汉朗空的经营管理产生影响,不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4 2017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与武汉朗空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武汉朗空将除货币资金、理财产品以外的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负债转让给标的公司,相关资产的交割日为 2017年 12 月 31 日。根据实际控制人黄建、丁国荣的确认及武汉朗空说明,上述业务合并完成后,武汉朗空不再开展实际业务经营,双方对于武汉朗空的共同控制关系不再存在。根据武汉朗空以 2018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计),2018 年 1 至
18、10 月,武汉朗空营业收入为 0 元。根据高峰、范兵、罗沙丽的确认,高峰、范兵、罗沙丽均独立行使作为武汉朗空股东的股东权利,各自独立决定是否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一致行动安排谋求共同扩大表决权的情形,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征求决策意见或征集投票权进而对武汉朗空股东会表决结果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综上所述,虽然交易对方目前共同持有武汉朗空的股权,黄建、丁国荣共同控制武汉朗空,但该共同持股及黄建与丁国荣的共同控制关系仅会对武汉朗空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不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且相关交易对方及武汉朗空确认武汉朗空目前已不再开展实际业务经营,其财务报告显示 20
19、18 年 1 至 10 月武汉朗空营业收入为 0 元,相关交易对方目前在武汉朗空层面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层面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3、丁国荣(由其母亲唐海英代持)、范兵、罗沙丽不会因共同持有武汉飞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思科技)股权而具有一致行动关系、丁国荣(由其母亲唐海英代持)、范兵、罗沙丽不会因共同持有武汉飞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思科技)股权而具有一致行动关系 飞思科技设立于 2007 年 3 月,丁国荣、范兵、罗沙丽自飞思科技设立之日起即共同持有飞思科技股权。截至本财务事项说明出具日,丁国荣由其母亲唐海英代为持有飞
20、思科技90%股权,范兵持有飞思科技 8%股权,罗沙丽持有飞思科技 2%股权,丁国荣为飞思科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丁国荣及其母亲唐海英、以及范兵、罗沙丽的书面确认,丁国荣、范兵、罗沙丽均独立行使作为飞思科技股东的股东权利,各自独立决定是否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一致行动安排谋求共同扩大表决权的情形,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征求决策意见或征集投票权进而对飞思科技股东会表决结果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飞思科技自 2014 年底以来已不再开展实际业务经营。根据飞思科技以 2018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计),2018 年 1 至 10
21、月,飞思科技营业收入为 0 元。综上所述,虽然丁国荣(由其母亲唐海英代持)、范兵、罗沙丽目前共同持有飞思科技的股权,但该共同持股关系仅会对飞思科技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不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管5 理,且相关交易对方确认飞思科技自 2014 年底以来已不再开展实际业务经营,相关交易对方目前在飞思科技层面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丁国荣、范兵、罗沙丽在上市公司层面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4、黄建、丁国荣不会因共同持有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为科技)股份而具有一致行动关系、黄建、丁国荣不会因共同持有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为科技)
22、股份而具有一致行动关系 恒为科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603496,根据恒为科技公开披露的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恒为科技股东沈振宇、胡德勇、王翔系一致行动人,共同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黄建持有恒为科技 3.44%股权,丁国荣持有恒为科技 2.76%股权,两人对该公司持股比例均低于 5%。根据黄建、丁国荣的书面确认,其对恒为科技的持股为财务投资,黄建、丁国荣均独立行使作为恒为科技股东的股东权利,各自独立决定是否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一致行动安排谋求共同扩大表决权的情形,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征求决策意见或征集投票权进而对恒为科技
23、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综上所述,虽然黄建、丁国荣共同持有恒为科技股份,但其确认对恒为科技的持股为财务投资,在恒为科技层面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不涉及中孚信息的经营管理。因此,黄建、丁国荣在中孚信息层面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三)交易对方相关承诺的期限,有无具体约束保障措施(三)交易对方相关承诺的期限,有无具体约束保障措施 为进一步明确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层面的非一致行动关系,交易对方分别出具了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承诺函:“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在行使中孚信息股东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关股东权利时,将依据本人自身的独立判断行使权利,与
24、其他交易对方不会相互委托投票、相互征求决策意见,不会作出任何口头的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安排。本承诺函经签署后生效,有效期至本人不再持有中孚信息任何股份之日或本承诺函签署后五年(孰晚);如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或要求,需要延长承诺期限的,从其规定,本人将根据该规定另行签署补充承诺。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本人将赔偿由此给中孚信息及中孚信息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且本人将主动终止或解除与其他方签署的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协议、安排或其他法律文件。”二、补充披露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有无参与本次重组配套融资的可能,如有,对上市二、补充披露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有无参与本次重组配套融资的可能,如有,对上市6 公司控制权
25、稳定的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目前尚无确定的发行对象。根据交易对方黄建、丁国荣、高峰、范兵、罗沙丽分别出具的关于不参与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承诺函:“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本人将赔偿由此给中孚信息及中孚信息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且本人将主动终止或解除与其他方签署的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协议、安排或其他法律文件。”根据中孚信息出具的关于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对象的承诺函:“本公司承诺不会以任何方式向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黄建、丁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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