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川科技:可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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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K-Hiragawa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昆山市千灯镇支浦路1号5号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
2、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
3、陈述。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如无特别说明,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相同。 目录 声明1 目录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4 一、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事项4 二、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19 三、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安排21 四、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21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25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26 一、发行人概况26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26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27
4、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28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31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40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0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53 九、简要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3 十、股份分配65 十一、发行人参控股子公司情况69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72 一、本次募集资金运用计划72 二、项目发展前景分析72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73 一、风险因素73 二、其他重要事项76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81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81 二、有关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82 第七节 备查文件83 一、备查文件83 二、备
5、查文件的查阅8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春华和施惠庆的承诺 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承诺所持可川科技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本人承
6、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可川科技股票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本人承诺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本人承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
7、以公告。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可川科技股份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违背本人在可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可川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可川科技所有。 2、发行人股东壹翊投资、壹翔投资的承诺 本企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可川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8、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可川科技所有。 3、 发行人股东泓珅精豫的承诺 本企业承诺,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2020 年 9 月 18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可川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9、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可川科技所有。 4、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本人承诺公司上市
10、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本人承诺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本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可川科技股份时,应符合法律
11、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违背本人在可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可川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可川科技所有。 5、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的承诺 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承诺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12、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本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可川科技股份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违背本人在可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可川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可川科技所有。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3、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1、 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
14、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或上述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
15、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3、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以上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基础上,可综合考虑实施上述措施中的一项或数
16、项,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应该在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公告拟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在具体实施方案公告后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 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公告后 12 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
17、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2)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百分之二十(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控股股东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中
18、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并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履行各项义务。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百分之二十(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19、)、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4、 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5、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决议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
20、案内容。 (1) 如预案内容不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有关方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12 个月内实施完毕。 (2) 如预案内容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公司董事会应将稳定股价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发出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回购程序如下: 公司股票回购预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依法通知债
21、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承诺 1、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22、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 对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 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6)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23、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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