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化工: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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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 共 49 页 关于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天健函2017620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1298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奉悉。我们已对反馈意见所提及的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化工或上市公司)和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工或标的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因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充了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我们
2、为此作了追加核查,现汇报如下。一、申请材料显示,浙江交工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 7 起标的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未决诉讼、仲裁。请你公司:1)列表披露标的资产未决诉讼、仲裁事项的最新进展。2)补充披露若涉及败诉、赔偿等,相关责任的承担主体,会计处理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3)结合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补充披露浙江交工是否需要计提预计负债,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4 条)一、申请材料显示,浙江交工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 7 起标的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未决诉讼、仲裁。请你公司:1)列表披露标的资产未决诉讼、仲裁事项的最新进展。2)
3、补充披露若涉及败诉、赔偿等,相关责任的承担主体,会计处理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3)结合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补充披露浙江交工是否需要计提预计负债,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4 条)回复:(一)列表披露标的资产未决诉讼、仲裁事项的最新进展 1.浙江交工及其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或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与仲裁情况 第 2 页 共 49 页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诉讼/仲裁请求 最新进展 1 浙江交工 嘉兴市富温航运有限公司 船舶租赁合同纠纷 1)被告支付船舶回购款 1,904,500 元及利息199
4、,568.12 元;2)原告浙江交工对其合法占有的涉案船舶“万祥 16”享有留置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宁波海事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出具一审判决:1)被告嘉兴市富温航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交工支 付 回 购 款 1,904,500 元 及 利 息199,568.12 元;2)原告浙江交工就涉案船舶“万祥16”享有留置权,有权在该船的拍卖或变卖款中依法优先受偿;2017 年 6 月 7 日,收到宁波海事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本案进入执行阶段,目前尚未执行完毕。2 浙江交工 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被申请
5、人支付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部分的 SMA-16 调平层工程款 4,962,238 元;2)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2016 年 11 月 17 日,第一次开庭审理;2)2017 年 4 月 26 日,仲裁委指定鉴定机构委托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价;3)2017 年 6 月 14 日,鉴定机构出具审价报告。做出了调平层厚度超过 6cm、8cm、9cm 的三种造价方案;4)2017 年 8 月 16 日,绍兴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2016)绍仲字第 256 号,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378.44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案进入执行阶段,目前尚未执行完毕。2.浙江交工及其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
6、的未决诉讼、仲裁或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与仲裁情况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诉讼/仲裁请求 最新进展 第 3 页 共 49 页 1 吴新泉 浙江交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被告赔偿原告路基二次精平费用 1,187,495 元,业主节点要求造成的赶工费 1,863,732 元,项目延期的额外费用 1,683,907元,征迁影响误工费695,964元,四项共计 5,431,098 元;2)被告支付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 444,258.62 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1)2017 年 1 月 4 日,本案正式立案,原告诉讼请求合计约587.54 万元;2)2017 年 2 月 2
7、8 日,本案开庭审理;3)2017 年 6 月 5 日,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索赔款合计约 271.95 万元;4)2017 年 8 月 14 日,本案二审维持原判。2 嘉 兴 市环 盛 劳务 派 遣有 限 公司 浙江交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被告赔偿原告路基二次精平费用 1,678,696 元,业主节点要求造成的赶工费 2,892,146 元,项目延期的额外费用 2,720,158元,征迁影响误工费966,980元,四项共计 8,257,980 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1)2017 年 1 月 4 日,本案正式立案,原告诉讼请求合计约825.80 万元;2)2017 年 3 月
8、8 日,本案开庭审理;3)2017 年 6 月 5 日,一审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索赔款合计约 388.22 万元;4)2017 年 8 月 14 日,本案二审维持原判。3 张国亮、张赞 文 浙江交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被告赔偿原告路基二次精平费 424,915 元,业主节点要求造成的赶工费 2,203,540 元,项目延期的额外费用 2,072,501 元,征迁影响误工费 761,172 元,四项共计 5,462,128 元;2)被告支付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 629,276.58 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1)2017 年 1 月 4 日,本案正式立案原告诉讼请求合计约609.
9、14 万元;2)2017 年 2 月 28 日,本案开庭审理;3)2017 年 6 月 5 日,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索赔款合计约 326.85 万元;4)2017 年 8 月 14 日,本案二审维持原判。4 浙 江 中亚 交 通发 展 有限公 司 被告一交工钱潮、被告二浙江台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 3,935,006 元,利息 708,337元;2)确认被告二欠付被告一工程款范围,并在该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截至目前,案件尚未审结。第 4 页 共 49 页 5 上 海 太阳 岛 建设 发 展有 限
10、 公司 浙江交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8,901,274.04 元及利息1,574,187.68 元;2)请求对合同项下全部工程进行第三方委托鉴定,并对临时便道拆除商砼外运的工程款进行审价;3)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1)2016 年 5 月 17 日第一次开庭,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司法鉴定;2)2016 年 9 月 23 日浙江交工向仲裁委提交了鉴定机构要求的证据材料;3)2017 年 3 月 8 日,本案第三次仲裁开庭;4)2017 年 3 月 17 日,申请人提供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 8,901,274.04 元及利息1,
11、574,187.68 元;请求对合同项下全部工程进行第三方委托鉴定,并对临时便道拆除商砼外运的工程款进行审价;5)2017 年 4 月 18 日仲裁委组织双方核对新的仲裁请求及双方已提交的证据材料;目前正在司法鉴定中。6 曹群 宏途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333.22 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台州市临海市人民法院于 2017年 5 月 26 日做出民事裁定:1)本案诉讼中止;2)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须以(2016)浙 1082 民初 9800 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待该案审结后再恢复本案审理。7 田春香、刘其洪等 6 人 浙江
12、交工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1)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合计 118.39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1)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浙江交工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尚在审理过程中。(二)补充披露若涉及败诉、赔偿等,相关责任的承担主体,会计处理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浙江交工及其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仲裁 第 5 页 共 49 页 浙江交工作为原告涉及的未执行完毕诉讼与仲裁为 2 宗,责任承担主体为案件的被告方,具体情况如下:1)2016 年 4 月 18 日,浙江交工集团
13、股份有限公司以船舶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宁波海事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嘉兴市富温航运有限公司:支付船舶回购款 1,904,500.00 元;支付利息损失 199,568.12 元;原告对其合法占有的涉案船舶“万祥 16#”享有留置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宁波海事法院于 2016 年 8 月 9 日作出(2016)浙 72 民初 1044 号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嘉兴市富温航运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 1,904,500.00 元及利息;2)原告本公司对“万庆 16“船享有留置权,有权在该船拍卖或变卖款中依法优先受偿。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但被告迟迟未予履行。2017 年
14、 6 月 7 日,宁波海事法院已受理公司提出的关于该案强制执行的申请。该案浙江交工虽已胜诉,但截至本反馈报告日,浙江交工尚未收到回购款及利息,存在无法全额执行的风险,浙江交工暂未进行会计处理。2)2016 年 9 月,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绍兴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员会裁令被申请人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部分的 SMA-16 调平层工程款 4,962,238.00 元;支付违约金。2017 年 8 月 16 日,绍兴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2016)绍仲字第 256 号,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378.44 万元,并支付相
15、应利息。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目前尚未执行完毕。该案浙江交工虽已胜诉,但截至本反馈报告日,仍未收到工程款,存在无法全额执行的风险,浙江交工暂未进行会计处理。2.浙江交工及其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仲裁 浙江交工及其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或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仲裁有 7 宗,其中 3 宗已二审终审判决,其余 4 宗处于尚未审结完毕的阶段,若最终败诉涉及赔偿,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浙江交工或其相关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1)2015 年 5 月 29 日,吴新泉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嘉绍五标项目)为由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浙江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路基二次精平费用、
16、业主节点要求造成的赶工费、项目延期 第 6 页 共 49 页 的额外费用、征迁影响误工费和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 7,231,219.70 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7 年 1 月 4 日,吴新泉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额由原来的 723.13 万元变更为 587.54 万元,明细如下:路基二次精平费用1,187,495.00 元,业主节点要求造成的赶工费 1,863,732.00 元,项目延期的额外费用 1,683,907.00 元,征迁影响误工费 695,964.00 元,四项共 5,431,098.00元;支付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 444,258.62 元。2017 年 6
17、月 5 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浙 0481 民初 115 号)判决被告共计支付 271.95 万元。浙江交工对一审判决不服,并于 2017 年 7 月 4日进行上诉,2017 年 8 月 14 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浙 04民终 1308 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浙江交工于报告期内就作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浙江交工已根据合同金额暂估成本 197.02 万元(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账款”),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浙江交工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负债并减少该项目工程毛利
18、 74.93 万元。2)2015 年 5 月 29 日,嘉兴市环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嘉绍五标项目)为由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浙江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支付路基二次精平费、业主节点要求造成的赶工费、项目延期的额外费用和征迁影响误工费共计 9,706,290.00 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7 年 1 月 4 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额由原来的 970.63 万元变更为 825.80 万元,明细如下:支付路基二次精平费1,678,696.00 元,业主节点要求造成的赶工费 2,892,146.00 元,项目延期的额外费用2,720,
19、158.00元,征迁影响误工费966,980.00元,四项共计8,257,980.00元。2017 年 6 月 5 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浙 0481民初 113 号)判决被告共计支付 388.22 万元。浙江交工对一审判决不服,并于2017 年 7 月 4 日进行上诉,2017 年 8 月 14 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浙 04 民终 1307 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浙江交工于报告期内就作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已根据合同金额暂估成本 466.69 万元(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账款
20、”),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浙江交工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冲回负债并增加该项目工程毛利 78.47 万元。第 7 页 共 49 页 3)2015 年 6 月 3 日,张国亮、张赞文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嘉绍五标项目)为由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路基二次精平费用、业主节点要求造成的赶工费、项目延期的额外费用、征迁影响误工费和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共计8,165,766.58 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7 年 1 月 4 日,张国亮、张赞文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额由原来的 816.58 万元变更为 609.14 万元,
21、明细如下:路基二次精平费424,915.00元,业主节点要求造成的赶工费2,203,540.00元,项目延期的额外费用 2,072,501.00 元,征迁影响误工费 761,172.00 元,四项共计 5,462,128.00 元;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 629,276.58 元。2017 年 6月 5 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浙 0481 民初 117 号)判决被告共计支付 326.85 万元。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并于 2017 年 7 月 4 日进行上诉,2017 年 8 月 14 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浙 04 民终 1309
2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浙江交工于报告期内就作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已根据合同金额暂估成本 144.99 万元(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账款”),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浙江交工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负债并减少该项目工程毛利 181.86 万元。4)2016 年 11 月 9 日,浙江中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台缙高速路面工程 EA2 标)为由向台州市临海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浙江省交工钱潮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台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被告一支付所欠工程款 3,935,006.
23、00 元,利息 708,337.00元;请求确认被告二欠付被告一工程款的范围,并在该范围内对被告一的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截至本反馈报告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浙江交工于报告期内作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已支付原告 120 万元,并根据合同金额暂估成本 116.89 万元(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账款”),2017 年 1-6 月账务处理未发生变化。若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标的金额请求,浙江交工将计提负债并减少工程毛利 227.44 万元。5)2016 年 3 月,上海太阳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 S26-3D 项目)为由向杭
24、州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员会裁令被申请人浙江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5,894,768.90 元;第 8 页 共 49 页 支付逾期付款和利息(按 5,567,281.74 元计算,自 2014 年 6 月 19 日至 2016 年6 月 18 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计 55 万元(实际计算至裁决生效止);按 327,487.16 元计算,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18 日止,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计 32,000.00 元(实际计算至裁决生效止);支付建筑废料款 8,250.00 元;支付机器设备租用费 41,01
25、0.00 元。2016 年 5 月17 日第一次开庭,双方选定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2016 年 9 月 23 日向仲裁委提交了鉴定机构要求的证据材料。2017 年 3月 17 日,原告提供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要求:支付工程款 8,901,274.04 元及利息 1,574,187.68 元;请求对合同项下全部工程进行第三方委托鉴定,并对临时便道拆除商砼外运工程款进行审价。截至本反馈报告日,案件正在鉴定单位鉴定审价中。浙江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截至 2017 年6 月 30 日被告账面应付账款余额 242.08 万元(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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