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人出庭问题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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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论文中特别加以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年 月 日毕业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毕业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障、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有关学位论文管理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机构将本论文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论文属于: 保密,在 年解密后适
2、用本授权书。 不保密。 (请在以上相应的方框内打“”) 作者签名 年 月 日指导老师签名 年 月 III目录一、证人出庭概述3(一)证人及证人证言的概念3(二)证人出庭作证的含义4(三)证人出庭的意义4二、我国证人出庭制度的基本内容7(一)明确证人出庭的情形及价值7(二)明确规定证人保护制度8(三)明确规定证人的经济补偿权8三、我国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9(一)证人是否出庭规定的不足9(二)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的不完善10(三)证人补偿制度的不足11(四)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的不足11四、我国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12(一)法律规范的一致性12(二)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13(三)证人补偿制度的完善13(四
3、)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完善14参考文献:15致 谢16对证人出庭问题的研究杨巧兰摘要:刑事诉讼法以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对证人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保护制度等方面虽然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更加侧重于对证人在出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解决,更好地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正义与程序公正并重。然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的制度仍然存在着立法上的不足和我国公民的法律素养普遍不高的难题,要切实解决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我国在立法上还需要作出全面的完善。接下来,本论文将对证人以及证人证言,证人出庭,我国法律在证人出庭上的规定,证人在出庭作证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关键
4、词:证人证言;证人出庭;证人保护;证人补偿。1Research on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ByYangqiaolanDecember,2019Abstract:Although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its relate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have made clear provisions on the witnesss provisions, the witnesss system of appearing in court to testify, and the witness pro
5、tection system, they are more focused on solving the problems encountered by the witness in the process of appearing in court, which better embodies the value concept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paying equal attention to the punishment of crime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substantive just
6、ice and procedure Fair and equal. However, in the current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system of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such as the lack of legislation and the generally low legal literacy of Chinese citizens.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solve the problem of witness
7、appearing in court and testifying in China, we need to make a comprehensive improvement in the legislation. Next, this paper will study the witness and the testimony of the witness, the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the provisions of Chinese law on the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and the problems of t
8、he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Key word: Witness testimony;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witness protection; witness compensation.证人出庭作证亦称证人当庭作证,是指证人亲自到法庭参与诉讼,向法官和原被告双方提供证言的方式。从诉讼意义上讲,证人出庭作证对诉讼的进程也具有不言而喻的意义,我国学术界在对证人出庭作证这一研究中也更多的关注于证人出庭这种方式,认为对于寻找案件真实情况、实现实体公正,特别是法官通过证人出席法庭审理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作出合理判决的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9、。其次,证人出庭不仅仅具有实体作用,其本身对于实现程序公正也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作为具有独立程序价值的诉讼活动,无论国际公约还是各国法律,都将证人出庭看作是对质证权的保障。 一、证人出庭概述(一)证人及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一词,从字面上理解来看,提供证明的人就是证人,证人背负着发现真相,服务真相的重大使命。“证人”一词在不同的法系中由于不同法系国家法律传统的不同,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差异,对证人的定义固然也有所不同。国际公约在对“证人”的定义范围上比较笼统,未有明确的限制。依国际公约对证人的概括,证人一词指的是其陈述由法庭审查并加以评估的任何人;在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证人仅指当事人
10、以外的第三人。对于第三人的定义,按照大陆法系的诉讼理论,学者将第三人定位为“当事人及代理该诉讼而应与当事人同视之法定代理人以外之人”1。也就是说,诉讼原被告双方以外参与至诉讼中的人就是第三人,不包括当事人;在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席法庭,2对证人并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其含义较为广泛。通说的观点认为证人一般是指在法庭上宣誓以后对有关案件事实提供证人证言的人,其中不仅包括了大陆法系国家中规定的证人,也包括了当事人、专家证人和进行侦查的警察;我国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和诉讼模式,对证人概念的界定也参照了大陆法系的规定。3虽然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对证人概念并没有给予明确
11、的定义,但学术界在对证人概念的界定上却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我国的刑事诉讼证人由这四个基本要素构成:一般而言,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都为具有生理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证人亦不例外。诉讼角色的唯一性决定了证人应当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证人应当向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进行陈述。证人所陈述的内容应当具有亲历性。证人提供的证据就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与证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目前在证人证言下定义方面,不同版本的教科书在对这一定义所作出的规定中均存在着些许不同。主要的差异体现在证人陈述的对象不同上。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分别为:一是由常怡主编的教材民事诉讼法学(修订本)中的观点。该教材对证人证言的定义为:“证
12、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所做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该观点认为,证人陈述的对象为当事人和法院。二是由江伟主编的教材证据法学中的观点,本书对证人证言作出的定义为:“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 而此观点认为证人陈述的对象不包括当事人,证人只有对司法机关陈述的才能被称为证人证言。(二)证人出庭作证的含义证人出庭作证也被称为证人当庭作证,是指证人本人亲自出席法庭参与诉讼,并向法官以及原被告双方提供证言的方式。证人在案件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其提供的证言也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因而,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证人出庭做证提供的证人证言具有优先性。证人出庭作
13、证不仅仅是现代诉讼制度上的基本要求之一,同时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这一重要的义务。(三)证人出庭的意义证人出庭作证这一制度不仅对我国的法律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司法审判的价值也是显而易见的。证人出庭制度主要体现在司法领域中;这一制度是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推动司法审判的进展以及还原事实真相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该制度更为重要的意义为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证人只有到庭接受被告人询问质疑,被告人才能行使对证人证言的质询权。对于刑事审判的公平、公正、公开,有着一定的理论和现实的意义。1. 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直接言词原则又称为口证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以
14、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关案件的口头陈述的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又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要求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的审查,亲自聆听控辩双方的辩论,强调审理法官和裁判法官一体化。言词原则又称为辩论原则,是指强调法庭上更注重的是言词陈述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重要体现,在现代司法审判过程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直接言词原则使得法官获得第一手的原始证据,能够自行收集证据,对证人所陈述的事实作出理性的判断。该原则要求证人必须亲自参加庭审活动并就其所感知的原件有关的事实在法庭上进行陈述,同时,法官也应当亲自对证人进行询问有关案件的事实,认真聆听证人所陈述的事实以及证人对被告人质询的回答,这样就
15、实现了法庭裁判建立在当庭审理的基础上,并最终对利用该证据和其他证据对该案件作出公正的审判。在现实生活中,证人的出庭率往往低于不出庭的概率。在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如若书面的证人证言中存在上下文互相矛盾又或者存在可能引发的歧义的陈述等情况,对于这些便无法得到解释,案件中的存在的可疑点也得不到排除。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若仅就该书面证言,对案件作出判决,便无法准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判断案件真实情况的时候就很容易发生误判,作出不公正的判决,造成更多冤假错案的发生,及大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2.有利于还原案件事实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书面的证言存在着因证人的文化水平不足或者记录人员的语言表达能力不清
16、晰等因素发生歧义,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然而,若如证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当场接受法官以及控辩双方的询问,则可以最大程度的还原案件事实情况。同时,证人在亲历案件的经过至提供证言的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时长,证人因此对案件的事实经过遗忘了些许,在此情况下,证人出庭,在庭上受到法官以及控辩双方具有连贯性的问题的启发下,唤醒被遗忘的事实。再者,证人在比较严肃庄重的法庭面前,往往都会有一定的畏惧心理,在面对法官以及控辩双方的询问你也比较容易流露真情实感,而不敢作出虚假的证言。正所谓:“虚假的证言是站不住脚的”,所以证人直接出庭作出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更容易确定。3.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在整个刑事诉讼的审判过
17、程中,被告人的往往是处于劣势的一方。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只要是未被判决宣告有罪的人均为无罪之人。我国宪法也明确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对于被告人的人权我们不仅不应该忽视甚至剥夺,相反地,我们应当更加注重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最基本的程序权利就是质证的权利。该质证权必须要证人出庭作证才能够实现。于被告人而言,证人存在两种:一种于其有利的,另一种是于其不利的;但是,这两种证人都应当在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并接受双方的询问;不偏不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保障双方的权利,通过控辩双方的质询一点点地接近事实真相,法官在中立的地位也更容易分辨出相关证据的真伪,因而得出相对而言更值得确信的证据。在
18、近些年不断涌现的对冤假错案的再审,虽然说正义虽然可能会迟来,但绝不会缺席,但迟来的正义终究还是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在这些年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中,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对于部分证据的采纳上。证人证言也是造成法院误判的是主要的证据之一,证人证言对于查清案件事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在询问过程中发现证人所述非实,法官以及当事人就可以当庭质疑,对于该证人作出的证人证言便不再采纳。甚至可能要追究该证人的刑事责任。而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有证人仅提供书面证言,法官也并没有要求证人出庭而采纳该证据。这就严重的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这无疑会影响司法公正。综上所述,证人出庭作证一方面对程序上公正起到了促进作用,在对
19、证人的询问上控辩双方享有平等的地位,共同参与,平等的享有对证人质询的权利。在另一方面对实体上的真实性也起到了促进的作用,证人出庭作证,辩双方的质询一点点地接近事实真相,法官在中立的地位也更容易分辨出相关证据的真伪,因而得出相对而言更值得确信的证据。最终可以确保查清案件真相。4.有利于推进司法效率随着现代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种纠纷日益增加,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加,法院的工作量也是逐年增大,很多的基层法院的法官的工作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基本规定的工作量,再加上很多案件复杂程度高的原因,导致法官的效率得不到提升。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快速还原案件真实情况,同时,证人在法庭上提供的证人证言既是直接言词,具
20、有证据优先性,其次又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显著地加快了法官对案件审理的效率和提升了质量,实现了诉讼过程中的程序和实体公正。推进了司法效率。二、我国证人出庭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明确规定证人出庭的情形及价值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这一法条可以看到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制度是持肯定的态度的。也即是说,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被证人被询问、被告人质证的立法目的。与此同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
21、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这一条款表明了证人出庭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必须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必须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 万毅.现代法学2014,(04):132-146也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界定做了更为具体的细化,即什么条件的证人可以出庭作证,一改以往的模糊界定标准,在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经过不断修改,不断完善的刑诉法赋予了法院强制证人出庭的权力,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法院就可以行使其强制出庭的权力。这样就大大提提升了法官审判案件的效率。过去的办案中,经常出现对案件有关键作用的证人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担心打击报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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