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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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经管专业毕业设计(论文)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姓 名: 学 号: 专 业: 指导老师: 论文提交日期: 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论文诚信声明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士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论文所涉及的项目为本人亲自负责或者参与实施的项目。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本人完全了解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学士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第1章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1第2章 互联网金融
2、风险含义及其成因2(一)互联网金融风险含义2(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成因2第3章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存在问题43.1 国内法律法规涵盖面远远不足43.2 监管体系归属难以界定43.3 科技风险监管手段相对落后43.4 监管政策和措施存在漏洞53.5 监管引导不到位5第4章 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建议64.1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64.2 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64.3 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74.4 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国际间交流与合作8结论9参考文献10摘 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许多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模式应运而生并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3、近几年,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金融行业快速融合,以网上银行、网络借贷、网上理财为代表的创新金融模式推动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加速发展。面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可能出现的风险状况,我们既不必听之任之,更不应该全面否定,而是要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寻找出一条有助于社会、经济、金融和谐发展的道路。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many Internet based financial services have emerged and have a profound impact on t
4、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industry. In recent years, the rapid integration of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traditional financial industry, Internet banking, online lending, Internet banking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innovative financial model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omestic Internet banking indu
5、stry. In the face of Chinas Internet financial risks, we dont have it, but should not be all negative, but to find out a way to help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economy, financial road between Internet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regulation.Key words: Internet banking;risk;supervisionIII第1章
6、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互联网金融,英文描述为Internet Finance,学术至今界依然未能有达成共识的统一概念,理论上多数认为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在广义上即定义为互联网金融。本文所指的互联网金融是指资金融通和其他金融服务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和方法。从实际应用和操作上细化描述,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功能的结合,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开放式、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金融消费者群体及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等。就其内容而言,包括银行业、证券、期货及保险等传统金融业务的网上操作,以第三方支付为主的网络
7、支付,网上结算,网络借贷等新兴金融业务。特别要说明的是,以上这些业务在互联网金融运作行为内几乎不存在单独运作,而是在运作过程中紧密关联。第2章 互联网金融风险含义及其成因(一)互联网金融风险含义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功能的结合,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开放式、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金融消费者群体及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等。就其内容而言,包括银行业、证券、期货及保险等传统金融业务的网上操作,以第三方支付为主的网络支付,网上结算,网络借贷等新兴金融业务。特别要说明的是,以上这些业务在互联网金融运作行
8、为内几乎不存在单独运作,而是在运作过程中紧密关联。互联网银行业风险的含义由传统银行业风险演变而来,而国际上尚未对互联网金对互联网金融统一定义,但其含义和互联网银行业风险的吻合程度十分高。因此,这里所讨论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金融和互联网结合形成的行业取得资本和收益产生负面影响的预期或不可预期的潜在可能,互联网金融风险可包括法律与制度风险、模式风险、安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政策风险、新型犯罪风险八大类。(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成因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与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结合的类金融表现形式,除了传统金融业务普遍存在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所出现的其他风险有以下五大成因:第一,部分机
9、构无许可超范围经营。如P2P平台主要提供信息服务业务,起初只扮演“信息中介”角色,平台对借款人发布内容的真实性不负有审核义务,借贷基本类似于传统银行业务中不提供抵押的“信用贷款”,因而成交率也较低。虽然P2P平台交易在形式上十分接近于传统银行业务中的“委托贷款”,但出资者在实质上要承担的风险远远超过“委托贷款”。第二,操作上存在诸多监管政策“擦边球”行为。互联网企业涉水金融业务时,为吸引客户,沿袭互联网竞争模式,不少机构采取预测或承诺收益、有奖销售、补贴收益等涉嫌违规的手段进行营销。第三,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互联网机构在行使支付或借贷中介职能的过程中,因虚拟账户资金在途、网络延迟、中间账户机
10、制安排等情况,形成数额不菲的沉淀资金,这部分资金的安全性主要通过机构的内部调控,外部监督几乎难以形成,沉淀资金的法定利息收入权属也无法分清。第四,监管主体缺位。许多互联网金融行为依然难以或尚未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之内,而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网络平台、市场、参与者非常广泛,几乎都存在跨行业领域情况,如何协调各领域之间的关系,建立有效的监管目标及相关机制是函待解决的问题。第五,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缺漏依然存在。现有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存在缺漏与其未能满足金融创新发展需求的矛盾在接下来很长的时间内仍将广泛存在。第3章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存在问题3.1 国内法律法规涵盖面远远不足在互联网金融爆发式增长及大数据
11、时代到来的背景下,我国尚无针对性的法律约束以及统一明确的监管法规细则来对整个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整体性监管调度,以至于无法套用相关的法规法律来处理风险问题。例如,我国的网络借贷整体上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造成互联网金融机构钻法律空子进行不规范经营,实施非法套利,甚至出现逾越“非法集资”底线的事件发生。填补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上涵盖面的空白,已经成为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当务之急。3.2 监管体系归属难以界定当前,我国金融业是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开展经营,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归属不同的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机构及业务准入审批、信息披露、动态指标、监管目标等监管项目存在差异。在互联网
12、金融与传统金融深度融合并快速发展的现实下,银行、证券、保险、互联网金融运行机构、资产公司、信托等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形成的交叉性风险更加迅速聚集。由于业务较传统金融更加复杂,风险涉及面更广,我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归属至今难以清晰界定。例如,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以众筹网为代表的众筹平台等,混集了多种金融业务属性,是否涉及准备金、坏账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或出资人权益保障等问题,因监管归属问题尚未纳入监管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体系归属。这些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不规范现象难以一时快速解决,继而可能影响金融创新,也有可能带来监管套利,对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稳定造成负面影响。3.3 科技
13、风险监管手段相对落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是实现大数据、云计算、数据开放和数据共享,而其安全本质上就是信息安全。随着互联网金融科技化含量增加,对数据存储的物理安全及数据容灾机制要求也相应提升,有效防范和打击利用计算机技术作案是科技风险监管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目前互联网金融科技风险监管措施和手段和应用于金融业务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并不匹配,监管手段已明显落后。例如,一类名为“网银吸血鬼”的木马病毒采用的是非常规的ACE, DMG等压缩包格式,甚至采用嵌套压缩的方法,能够导致杀毒软件拦截失效,成功躲过追杀,并利用一个超大的EXE文件进行“免杀”处理,使网络支付多次网银中转出并改变路径进入不法分子账
14、户,这样的做法得逞多次后才被工信部门监控。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政府监管当局科技人才的缺乏及对科技监管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与公安和工信部门的联动监管难以协调到位是科技风险监管手段落后的直接原因。3.4 监管政策和措施存在漏洞以政府为主导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虽已出台不少政策指引和具体监管措施,但有部分监管政策和措施滞后于行业的发展,还有部分监管政策和措施存在明显的漏洞。例如,银监会2006年实施并沿用至今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并未列入实际已经开展类似电子银行业务或者和金融机构密切合作的非金融机构,监管政策的滞后造成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行为的执行存在空覆盖的情况。弥补监管政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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