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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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随着我国信息时代的发展,在共享经济和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之下,网约车应时而生并快速发展,它是智能新型交通工具。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对于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合同性质存在争议,为此形成了多种不同的判决,究竟属于何种合同关系的问题,至今仍无确切定论,规范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将直接影响司法裁判的结果,有利于社会稳定。本文主要阐述网约车平台法律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网约车的法律定位,接着分析了四方协议中网约车司机与互联网平台关系下关于承运人说,承揽人说,居间人说,劳务关系说,劳动关系说,这几种法律关系进一步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乘客和司机之间的客运服务合同关系,乘客和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最
2、后阐述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免责事由具体事项,因此完善网约车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满足人民日常出行的需求,有利于社会发展及资源整合。关键词:网约车平台 网约车 法律定位 责任承担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formation age in our countr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sharing economy and the Internet age, ride-hailing has emerged and developed rapidly. It is a new intel
3、ligent transportation tool. At present, there are disputes about the nature of the contract for employment on the Internet in Chinas judicial practice. For this reason, many different judgments have been made. Up to now, there is no definite conclusion as to what kind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it
4、belongs to, standardizing the legal position and responsibility of the online car-hailing platform 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outcome of judicial decisions and contribute to social stability. This paper mainly expounds the status quo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law of the online car-hailing platform,
5、 analyzes the legal positioning of the online car-hailing platform, and then analyzes the four-party agreement un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nline car-hailing driver and the Internet platform, labor Relations, labor relations, these kinds of legal relationships further analyze the relationship
6、 between the passenger service contrac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ssenger and the driver, the service contrac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ssenger and the Internet platform, finally, it expounds the specific issues of responsibility, tort liability,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nd exemption fro
7、m liability of the ride-hailing platform, so as to perfect the legal position and responsibility of the ride-hailing platform to meet Peoples Daily travel needs, conducive to social development and resource integration.Keywords: Lyft platform, lyft, legal positioning, responsibility目 录一、 引言5二、网约车平台的
8、发展现状概述6(一)我国网约车平台发展概况6(二)外国网约车平台发展的现状8(三) 我国与外国网约车平台发展状况的对比9三、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9(一)网约车平台的居间人说9(二)网约车平台的承揽人说11(三)网约车平台的承运人说12(四)笔者的观点13四、网约车平台与相关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分析13(一)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13(二)网约车司机与乘客的法律关系16(三)网约车平台与乘客的法律关系16五、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分析17(一)网约车平台的违约责任17(二)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18(三)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竞合20(四)网约车平台责任承担的免责事由21六、总结22致谢24
9、论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责任承担严之英一、 引言网约车属于现代社会新的交通出行方式,在互联网经济下,传统的出租车出行已经无法满足大众的需要,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提升,追求更高品质的生活,使得网约车迅速发展壮大。网约车的意义就在于为其提供了一个新的交通平台,让司机和乘客可以直接进行交易,网约车平台从中收取部分的费用,减少了车辆的空载率,规范了一套网约车出行的规制。但同时网约车属于新兴行业,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法律对此又存在不同的判决,规则等形式,造成了网约车发展一方面给人们带来出行的便利,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又使得网约车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使得社会大众无法更好维权。因此本文主要阐述
10、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对于司机,乘客,平台三方之间的关系做了一个梳理,对于责任承担的问题上,将从违约和侵权以及免责事由做了详细的分析。在不同的模式下,当不同主体遭受利益损害,要权衡各方主体,选择合适的救济的方式,更好的保障自身的权益。以此推动我国网约车发展,发挥网约车的真正作用和效益价值。二、网约车平台的发展现状概述(一)我国网约车平台发展概况 2016年,“网约车”入选成为了网络热词,网约车平台的用户更是多达4000多万人且其增长趋势不断上涨,更是成为新的交通运输方式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政府部门对于管制网约车,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其属于一种新型的出租汽车,它是通过
11、互联网平台来进行预约出租车业务的模式。 符合驾驶资质的司机可以借助平台来为乘客提供服务,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发布出行的信息,进而驾驶员和乘客双方通过平台之间协商,从而达成出行交易。网约车是现代生活的新经济模式,它在不知不觉中改变了现代人们生活的节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通的压力、同时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避免了传统模式下出租车难打的情况,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1、我国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网约车平台依靠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有效结合,逐渐在市场上占据份额,随着网约车的普及,我们越来越认识到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BCB,B(business)指的是商务,是一种直接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模式,其
12、网约车平台旗下的车辆,是属于公司所有,并非个人,网约车平台会招聘符合资质的司机,进行统一管理和培训,使其服务更加专业化,规范化,典型代表的是神州专车模式。此种网约车自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清晰。另一种是C2C,C(customer)指消费者,这种模式下又称为非自营模式,此时,车辆的所有权归车主所有,网约车平台仅仅提供一个平台的作用,分为买方,卖方,平台。买方就是消费者,卖方就是私家车主,往往私家车主通过平台注册后成为网约车司机,乘客和司机的交易过程依靠网约车平台,典型代表是滴滴,哈罗出行,滴答。此外C2C模式下,还区分不同的运行方式,快车模式,平台通过派单向司机接送离自
13、己最近的乘客,这种模式,快捷方便,随叫随到。顺风车模式,乘客和司机将自己的行程发布在平台上,乘客来分担路费,如果路线差不多相同,距离较近,双方可以协商好时间,出发的地点达成交易。网约车平台为了吸引消费者,通常采取了许多奖励机制,例如对于接单率高的司机奖励奖金,对于消费者拉拢更多的乘客乘坐网约车奖励用车券或者现金,这些措施一方面提高了平台的名声,另一方面使得网约车更大规模的投入了市场,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2、我国网约车平台运营中引发的法律问题 网约车是互联网和交通领域相结合新型交通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得网约车平台得到合法化,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首
14、先最大的问题就是关于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方面是基于网约车平台车辆准入门槛较低,平台监管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对于司机素质品格平台无法考核,另一方面是乘客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够。在2018年8月24日,赵某某搭乘顺风车惨遭被杀,2018年5日凌晨,一名空姐李某珠搭乘网约车途中被害,2018 年 4 月 28 日张某遭到某网约车司打人,短短几个月就发生了几起严重的人身安全事故,造成社会人心惶惶,对此保障乘客安全问题是网约车平台的首要问题另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不明确,2016年9月15日,于某通过优步平台乘坐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向当地的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这是第一起关于网约车平台侵
15、权案件的认定,但是实践中对于责任承担上司机和平台互相推诿,司机究竟该承担多少责任?造成的损失由平台负担多少?网约车平台是否存在过错?这些评判的标准是怎么界定?如何适用网约车平台的法律法规?(二)外国网约车平台发展的现状网约车的迅猛发展,不仅迎合了群众对交通出行的需求,而且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也对传统出租车行业造成了冲击,美国是最早发展网约车,同时也最早开展了网约车的政府规制,网约车的使用率高,但是由于美国每个州地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因此目前仅有22个州对于网约车是合法发展。英国同样也允许网约车的合法化,其准入门槛设置较低,一来促进了市场的竞争机制和市场的占有率,二来为了维护技术创新给社会带来的
16、便捷,另外,英国政府在还要求网约车车窗贴上专门的车标,用来区分普通车辆和网约车,这样有利于管理和规范网约车的运行。德国却是全面禁止发展网约车,笔者认为背后的原因是网约车作为新型的产物,其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对其管理难度较大,因此不允许网约车合法化。由于国外网约车的发展,每个国家都不太一致,有的政府鼓励,有的政府禁止,因此要结合当地的国情以及实际情况来分析外国网约车平台的发展的现状。1、外国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特点介绍 网约车的发展在外国主要分为三种模式,即C2C模式,B2B模式和O2O模式,首先来分析C2C模式下,这种模式就是网约车平台就是个桥梁的作用,私家车辆和租赁车辆通过平台形成交易模式,此
17、时网约车平台就是中介的角色,仅需要提供信息,不享有车辆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例如,Uber为代表,几乎占据了外国市场的主流地位。接着分析B2C模式,这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自己购买车辆,招聘符合条件的司机,为乘客服务,此时,网约车平台享有车辆的所有权,类似于一种专车服务平台。最后O2O模式属于高技术的运营模式,通过技术上调控价格,主要是针对更多乘客出行的需求,施行会员出行,快速叫车,货物运输,并且延伸出多种便利生活的需要如订餐,酒店预约等,以打车为中心的一种运营模式,例如Airbnb,就有类似的住宿,打车服务。2、外国网约车平台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外国网约车平台率先发展并运行,其在不同模式下产生的问题
18、也存在差异,C2C模式下,特点是经营管理流程简单,运行便利,但存在安全性隐患,由于平台只是中介的角色,对于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司机的资质审核存在疏忽和遗漏,因此安全系数较低,无法形成良好的监管和约束,不利于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B2B模式下,特定是安全系数较高,平台可以监管和约束车辆运行和司机的行为准则,但另一方面就是运行成本过高,车辆购入的价格和招聘司机的工资都需要平台负担。O2O模式下,特点是价格更加透明,服务更加人性化,乘客可以体验到的服务质量更高,但是要求技术水平高,平台还需要联合市场其他项目共同合作发展,做到服务出行娱乐一体化模式,因此需要投入的资金成本更高(三) 我国与外国网约车平台
19、发展状况的对比1、两者发展状况中的相同之处 中国网约车平台和外国网约车平台相似之处主要为三方面,一方面是平台的运行模式,外国的B2B模式和中国专车服务的运营是相同的,平台通过购买较高配置的车辆和招聘司机,进而乘客可以得到更好的服务和体验,平台拥有车辆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有权进行约束和管理。另一方面是平台的价格调控,中国和外国网约车平台的价格比较灵活,高峰期出行的,需要花费的时间较长,自然价格就上调。最后一方面是中国和外国网约车发展都出现安全性的隐患,乘客的出行安全无法根本保障,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在责任的承担上出现了推诿,其次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网约车平台定位也不准确。2、两者发展状况中的不同之处
20、 中国和外国网约车平台发展存在差异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准入机制,外国网约车发展受到较大的准入机制,需要取得出租车许可证的,且外国网约车属于出租车的服务之一,而在中国网约车平台准入门槛相对没有很高,但是竞争机制较强。另一方面是政府的举措,外国网约车发展受到政府的影响较大,例如德国,该国政府是全面禁止网约车发展,而美国,不同州的政府对于网约车的规制也存在差异,仅有部分州是允许网约车的运行,对比起来在中国,政府允许并鼓励发展网约车,为此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使得网约车合法,健康的发展,并且网约车成为新的交通出行方式,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和肯定。 三、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一)网约车平台的居间人说 1、
21、居间人说的合理性 所谓的居间人就是指介绍服务,提供信息,一个交易平台,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者完成交易,居间人从中收取信息费用。此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给乘客提供出行的需求,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将出行的时间,目的地发送到平台上,司机通过平台查看出行的乘客,路线,时间,自主决定是否接单,在此,网约车平台仅仅作为一个信息传播的媒介,交易完成后,从中收取部分的信息费用。因此网约车平台属于居间人,并且此种观点多为网约车平台自身所主张,主要是为了避免承担责任。2, 对居间人说的质疑 网约车平台并不是居间人,很大原因在于,平台不仅仅提供信息作为媒介促使司机和乘客完成订单的交易,其很大程度是资源的整合,深入
22、到网约车运输中方方方面,例如对于车辆的行驶路线,价格费用,运输服务,服务内容,服务水准等有了规范和限制。乘客一旦发送了乘车的需求,平台自动为其匹配合适的司机来接单,而且司机一旦开启接单模式,网约车平台系统就会生成自动派单服务,这一强硬的规则,让司机没有办法选择,只能接受该笔订单,对于乘客而言,也无法选择车辆,如果不满意只能选择取消该笔订单,如果重新预约很大程度还是同一个司机,进而乘客出行也没有自主选择权,乘客和司机之间的权利全都由网约车平台控制。平台不仅仅只是提供信息匹配的桥梁,私家车主通过平台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需要网约车平台审核相关的资质和条件,对此设置了一定的准入门槛,监督网约车司机的行
23、为准则,司机需要服从网约车的相关规定,这就证明了网约车平台可以规范注册的车辆,司机的资质,服务的质量,从而有利于塑造一个先进,服务质量高的平台,这表明网约车平台超出了居间人的范畴,不应当认定为居间人说,并且如果认定为居间人说,当发生责任问题的后,因为居间人仅提供信息的服务,不存在过错,无过错问题,乘客发生了侵权,司机如果没有能力赔偿,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寻求帮助,网约车平台就会以自己的居间人说的法律定位对侵权责任问题进行规避,导致被侵权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地保护,而网约车平台就享有巨大的收益,而不存在商业风险,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也不利于公平性原则和社会发展,因此不应当认定网约车平台为
24、居间人。(二)网约车平台的承揽人说 1、承揽人说的合理性承揽合同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目的是完成工作的结果,而不是在乎过程,因此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就是司机依照网约车平台发布的信息来完成工作,司机按照平台的要求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网约车司机不是以运输乘客为计谋手段,通常按照司机的空闲时间来选择工作,其工资收入按次数来计算,承揽合同中对加工定作物交付前承担独立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如果司机没有接到乘客,在此之前由于其他原因发生了事故,那么乘客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此时事故责任全由网约车平台和司机来承担。2、对承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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