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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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为适应21世纪产业工业化、信息化,各个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经营模式转变、服务手段升级等方式去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和产业升级。而为保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往往把这些技术、经营模式、服务手段当成自己的商业秘密并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护。但由于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容易招来其他竞争主体的觊觎。因此,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各国发展经济不可避免的问题。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刑法等法律为辅,存在着法律保护规范分散,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缺乏协调性,侵权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不足以面对日益增长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因此,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打击侵权行为,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2、和稳定市场竞争秩序,亟需完善现阶段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做到对商业秘密切实有效的保护。关键词:商业秘密 法律保护 侵权救济 ABSTRACTIn order to adapt to industrial industrialization and informationization in the 21st century, various enterprises have achieved rapid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and industrial upgrading through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changes i
3、n business models, and upgrading of service methods.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market competitiveness of enterprises, enterprises often treat these technologies, business models, and service methods as their own business secrets and take confidential measures to protect them. However, because trade s
4、ecrets can bring great business value to right holders, it is easy to attract the covet of other competitors. Therefore, the 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s has become an inevitable problem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es in various countries. At present, Chinas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system is mainly
5、 based on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supplemented by criminal law and other laws. Issues include decentralized norms of legal protection, lack of coordination between relevant legal norms, inadequate infringement penalties, etc. Increasing cases of trade secret infringement. Therefore, in order to
6、 protect the business secrets of enterprises, crack down on infringements, promote healthy market competition and stabilize the market competition order, it is urgent to improve the current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of business secrets and ensure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business secretsKey words: Trad
7、e secret Legal protection Tort relief . 目 录一、引言1二、商业秘密的基本理论1(一)商业秘密的概念1(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2(三)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2三、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4(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4(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5四、国际上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6(一)英美法系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6(二)大陆法系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7(三)国际组织、公约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8五、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9(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9(二)完善和拓宽商业秘密的保护机制9(三)健全对商业秘密的救济渠道10
8、六、总结11参考文献11致 谢12III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陈权成 一、引言 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市场主体要想在激烈的商战中脱颖而出,掌握不被大众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尤其重要,而这样的商业信息大多数都被市场主体当成自己的商业秘密,都在竞争中把商业秘密当作核心竞力。商业秘密受到重视正是因为其具有经济价值,所以引来了许多市场竞争者的觊觎,甚至不惜代价想要去窃取。而商业秘密一旦失窃就会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且会对市场良性竞争秩序造成破坏。为了打击竞争主体侵犯商业秘密和破坏市场秩序的现象,我国也逐渐形成了依靠反
9、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合同法等部门法去保护商业秘密法律体系。但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花样百出,而我国目前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面对这些问题暴露出以下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具体,实务操作可行性不够,保护效果不明显,不足以应对多变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亟需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为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保驾护航。本文将通过阐述商业秘密的基本理论和分析目前国际上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模式及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二、商业秘密的基本理论(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因具有价值性受到了国际广泛的认可和使用,但由于各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表述存在差
10、异,目前在国际上尚未形成商业秘密的统一概念。为促进贸易发展和减少摩擦,世界贸易组织(WTO)根据各国立法水平的不同对此做出符合大部分地区立法水平界定,即“未被披露的信息”他规定在TRIPS协定的第39条, 同时根据该条的第二款,未被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该信息具有一定程度的秘密性,不能被公众或业内人士所普遍知悉及轻易获取;第二,具有价值性,信息权利人能通过掌握信息而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第三,信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进行了保护。这是目前国际上认可程度较高的概念,我国对商业秘密概念的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在我国最新修订的2019年版中第九条第七款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
11、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在本次修订中扩大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将之前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修订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一改变能够使得更多的商业信息纳入商业秘密的范围,有利于扩大了商业秘密的外展性,使我国商业秘密的概念更加符合国际主流的定义。(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概念的规定,判断一个商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可以考虑是否具备以下的要件:1、秘密性。秘密性是商业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主要特征,秘密性要求该商业信息在现今市面上中尚未被其他主体公开过,且在之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也不会公开,并且该商业信息是不被
12、公众所知悉。2、价值性。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不可缺少的特征,由于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能够增强权利人在市场上竞争力和带来客观的经济利益回报,所以商业秘密才需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因此商业信息要想成为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3、保密性。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在掌握某项商业秘密后,根据权利人自己的能力和手段依商业秘密的属性和种类选择适当的保密措施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管理,以区别于一般的、能够在网络上轻易搜索得到的企业信息。倘若权利人不对其掌握的商业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普通民众能够轻易知悉该商业信息,那么就不能将该信息视为商业秘密,因为这样的商业信息就丧失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特征,使权利人失去市场独有的
13、优势,竞争力下降。同时自2018年实施适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商业秘密应具有实用性这一特征删除掉,故在今后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不再包含实用性, 即商业秘密不再要求能够实际应用于企业运营管理或生产经营,不具有实际使用性或潜在使用性的商业信息也能够作为商业秘密存在,并受到法律保护。上述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仅仅是从抽象角度进行的概括,因此在司法实务中界定相关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时应当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精神,根据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等特征或商业信息的合理范围去客观合理的判断,避免片面武断,为营造良性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提供科学的法律保障。(三)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我们探讨保护某项权利时应首
14、先确定该项权利归属何种属性或何种类型,才能根据其属性或类型去选择何种方式、何种法律去保护该权利。所以要首先要依据商业秘密的特征确定其法律性质,然后选择适当的方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1、商业秘密是财产权财产权与人身权在民法领域是两种不同且相对称的权利,我们常说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就是财产权,顾名思义财产权是一种与经济利益相关联的独立权利,而上述的财产权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具有价值转换性,能够通过一定的转换关系将其物化成货币的形式从而在市场上流通。而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特征决定了其是能够给所有权人带来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可以将商业秘密认定为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是所有权人通过付出相当的人力、物力
15、、财力辛苦获得的智力劳动成果,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而商业秘密同样是权利人付出一定心血获得的,与知识产权相类似。因此我们也可以称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而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和传统交易模式的改变,人们可选择的交易方式愈发多样化,把商业秘密类似成一种有价商品进行交易有一定的基础,而且随着信息经济的发展,商业信息在商业贸易中愈发受到市场主体的认可,所以商业秘密在受捧时经济价值也水涨船高,在商业秘密带来高价值的同时,也会引来竞争者的觊觎。因此,有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必须当作成一种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可以将其认定为一种财产权。2、商业秘密是特殊的知识产权在之前,对商业秘密权的权属学界有不同的
16、看法,民法总则出台后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统一了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能够对商业秘密提供更好的保护,但商业秘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区别,不能将二者等同。下面对二者进行简单的比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通过一定的智力劳动取得的无形财产。总的来说,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其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智力产品。其次,知识产权具有价值。在形式和价值上,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具有相同的特点,但不能因两者具有相同的特点而将其归入知识产权范畴,因为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差异。首先,获得知识产权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向公众公开,而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求商业秘密必须是保密的,不为公众所
17、知。第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要求知识产权属于权利人的专有权,除了权利人许可或者强制许可、征收等法律程序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享有和使用该知识产权。而商业秘密属于权利人采取保密手段的商业信息,可通过合法手段去使用,如通过逆向工程获取等方式,即法律只惩处非法手段窃取的行为。第三,知识产权所有者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渠道和程序得到国家的承认。同时,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保护期限的限制,不能提供无期限的保护。而确定商业秘密的存在,是以判断商业秘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标准,并且国家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信息保持在以前的状态,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使用,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18、的建立是人类为保护权利人的无形智力劳动成果。仅从这一点来看,我们完全可以将商业秘密归于知识产权,并受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保护。但是在上述分析中,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又存在着区别,因此可以将其说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三、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一)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第一次出现在正式的法律文件是在1991年颁布适用的民事诉讼法中,自此商业秘密这个概念具有了法律属性。在之后的经济发展进程中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我国也在多个部门法中逐步增加了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加强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下面简单分析目前在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现状。1、民事性
19、法律的保护。民法总则的第123条首次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中,把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核心法律文件,它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侵权方式等进了规定。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有义务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而合同法中则要求合同缔约双方都对因合同关系而知晓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义务,一旦任意一方出现泄露情形需承担赔偿责任。2、刑事性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现行刑法的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的严重侵权行为将承担处罚更重的刑事责任,这能够弥补民法和行政法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不足的问题,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约束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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