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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监理目标第三章 监理招标范围要求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第七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内 容说 明 与 要 求1工程名称建设地点结构类型建设面积质量控制目标工期控制目标安全控制目标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投资控制目标工程总投资必须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以内 2招标范围3资金来源4工程总造价约 万元5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房屋建筑工程监理 级以上(含 级)资质,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和总监理工程师证。6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7投标保证
2、金额人民币 元 (¥ )8投标有效期为: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9踏勘现场及答疑时 间: 地 点:10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11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收件人地点: 兰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厅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12开 标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兰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厅_ 13合同及信息管理除国家有关监理工作的规定之外,应确保向业主提供及时、专业的合同及信息管理服务14评标方法及标准按甘建建(2000)323号、甘建建(2001)109号文,采用百分制综合量化的方式评标。 二、投 标 须 知(一)总 则1、 工程说明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
3、表第1项。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2、招标范围及工期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3、资金来源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3项.4、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4.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4.3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职业道德。 4.4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4、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投标费用5.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6、踏勘现场6.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6.3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并承担踏勘现场自身所发生的费用。(二) 招 标 文 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监理目标第三章 监理招标范围及要求第四章 合同条款合同文件格式第五章 图纸 (另册)第六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第七章 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格式8、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
5、改8.1 招标文件的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回答投标人的各种问题。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修订。8.2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所做的任何澄清或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同时报市招标办备案。8.3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9、答疑9.1 招标人可以根据拟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疑问,勘察现场的疑问等,都可以在答疑会上得到澄清。9.2 答疑会结束后,由招标人整理会议记录和解答内容,
6、并以书面形式将所有问题及解答内容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放。9.3 问题及解答纪要须同时报市招标办备案。9.4 问题及解答纪要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除投标文件有特殊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和技术标二部分组成。11.2商务标部分主要包括:(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3)投标函;(4)投标保证金额;(5)投标人简介(特别应说明从事与招标工程同类工
7、程监理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包括:监理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计划投入本工程的监理人员相关证书、同类工程监理合同或中标通知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7)投标人近三个年度来已完成与招标工程同类工程监理业绩及目前在监理的主要项目;(8)监理费投标报价表及说明:11.4技术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1.4.1 监理方案11.4.2 监理大纲11.4.3 监理细则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项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8、13、投标报价 13.1监理费报价按照国家(1992)价费字479号文、甘建建2001425号文件关于监理费规定记取报价。13.2监理费报价中应包括仪器、设备、劳务、管理、税金、保险、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13.3 如工程费用出现调整,监理费也相应按合同规定的费率进行调整。14、投标货币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有效期为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如有特殊情况,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可征得招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相应延长。
9、16、投标保证金16.1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所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6.2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提交:(1)银行汇票; (2)转帐支票; (3)现金。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书,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10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6.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署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6.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6.6.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16.6.2中
10、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投标文件分数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分数提交投标文件。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7.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18.1投标文件
11、的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包括投标函部分)应分开装订并独立成册。各有正本一份、副本三份。18.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地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 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 18.3再将二个密封袋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在投标文件外层密封袋上均应写明:18.3.1招标人名称和地址;18.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1)招标项目编号;(2)工程名称;(3)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18.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1款、第18.2款和第18.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
12、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8.5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19、投标文件的提交19.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19.2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相关证件。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1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20.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
13、,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1、迟交的投标文件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开 标
14、23、开标23.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23.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23.3 开标程序:23.3.1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23.3.2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23.3.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23.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23.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24、投标文件的有效
15、性24.1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六)评 标25、评标委员会与评标25.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25.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26、评标过程的保密26.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6.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6.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
16、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7、投标文件的澄清27.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8、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28.1 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4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28.2 初步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
17、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8.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费标处理:28.3.1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8.3.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28.3.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并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备选方案除外;28.3.4投标人名称和组
18、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28.3.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8.3.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28.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9、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29.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如有错误可修正,按甘建建(2000)323号文件规定执行。30、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比较30.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8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30.
19、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30.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30.4 评标方法和标准依照甘建建(2000)323号文和(2001)109号文件精神,采用百分制综合量化方式评定,其中:商务标20分,技术标80分,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推荐的中标人。30.4.1 商务标20分(1)、监理报价5分 监理报价应符合国
20、家、省规定的监理酬金费率; 监理报价在国家、省规定的监理酬金费率范围内,下限者得5分,由低往高酌情扣分;监理报价高出国家、省规定的监理酬金费率上限者,不得分;在国家、省规定的监理酬金费率下限以内(以插入法计算), 取费费率比规定费率每降低规定费率5%,扣一分,低于25%视为废标。(2)、监理业绩和社会信誉 10分 投标人近三个年度监理过与招标工程规模相类似工程者得2分;投标人近三个年度监理过与招标工程相同地质条件,同类气候特征工程者得2分;本项满分4分(以合同原件或中标通知书原件为依据)。 投标人近三个年度获得过或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工程质量奖项,国家级每项得1分,省级每项得0
21、.75分,地(州、市)级每项得0.5分,本项满分4分(以合同原件或中标通知书原件及获奖证书原件为准)。 投标人近三个年度以来在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中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新技术推广示范工程,每项(次)国家、省级加0.4分,市级加0.2分。最高分2分,计满为止(以项目合同原件或证书原件为准)。(3)、投标人资格5分投标人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者,得1分。投标人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达10人以上,得1分;五人以上者得0.5分。总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且为高级工程师者,得0.5分;投标人派驻
22、现场的监理专业人员、技术职称及年龄结构合理,确能满足监理业务需要,得1分。派驻现场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每增加一名加0.5分,最多1.5分。30.4.2技术标评分(80分)技术标以监理方案、监理大纲、监理细则作为评分依据。(1)、工程概况与工程特点5分 工程概况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1分,否则不得分; 能准确把握工程特点得1分,否则不得分; 能指出施工图纸存在的问题,或对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能改善功能或节约投资得1分,否则不得分; 能准确把握工程难点得2分,否则不得分;(2)、监理控制目标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5分 监理控制目标,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达不到招标文件最
23、低要求,不得分; 投标文件格式、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得2分,否则不得分。(3)、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和岗位责任制(10分) 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形式符合工程特点,职能划分明确得2分,否则不得分。 各级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完善明确得4分,有缺陷的酌情扣分,职责不完善或职责不清,不得分。 投入本项目的监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及年龄结构搭配合理,符合工程需要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4)、质量控制(15分) 质量控制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得4分;有主要内容、重点不突出得2分;其余情况酌情扣分; 质量控制方法和程序正确,得5分;基本正确得3分,否则不得分。 质量控制措施得力,关键部位考虑旁站,
24、得4分,控制措施一般,关键部位未考虑旁站,得2分; 监理单位内部有完善的监理工作质量奖惩制度,得2分;有一般的工作质量奖惩制度得1分,否则不得分。(5)、投资控制(10分) 投资控制内容齐全得1分;能针对项目特点得1分;对资金运用提出合理化建议得1分,否则不得分; 投资控制方法和程序正确得4分;基本正确得2分,否则不得分; 投资控制措施得力,能运用技术、经济手段、合同措施确保实现投资控制目标得3分,措施不全,每缺一项扣1分。(6)、进度控制(10分) 能根据工程和当地施工水平、气候特点,提出合理施工进度计划得4分,进度计划基本合理得2分,否则不得分; 进度控制方法和程序正确得4分;基本正确得2
25、分,否则不得分; 进度控制措施得力得2分,基本正确得1分,否则不得分。(7)、合同管理(5分) 合同管理内容齐全,能根据合同具体条款,公正调解合同纠纷,公正处理合同索赔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处理合同适宜程序正确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8)、现场协调(5分) 有完善的现场协调制度,能准确把握各方面关系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协调方法和措施得力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9)、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5分) 有切实可行的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理措施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单位有完善的文明监理、现场监理制度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10)、用于本工程的监理设备及后勤保
26、障(10分) 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了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常规交通,检测及办公监理设备,能满足监理业务需要得8分,配备了主要的交通、检测及办公监理设备得5分,配备了一般的办公监理设备得3分;监理单位后勤保障措施得力者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30.4.3 投标人在国家、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有违规、违章行为的从查处之日起一年内每次扣2分。30.4.4 要求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装订在投标书中,原件需带到开标现场核对,否则视为无效。 (七)合同的授予31、合同授予标准31.1本招标工程的监理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0.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32、中标通知书32.1 中标
27、人确定后,招标人须在15日内向兰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32.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32.3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33、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3.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订立书面工程委托监理合同。33.2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3.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并处以合同金额的 的罚款。
28、33.3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3.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八)其他事项34.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招标投标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凡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取消招标投标资格,并追究责任方的法律、经济责任。35.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时,可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否则视为认同招标文件,中标后必须依据招标文件签订委托监理合同。36.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共识时,及时向有关部门要求调解、仲裁或诉讼,发生索赔按现行法律
29、、法规和合同执行。37.本文件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筑工程监理规范、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建建(2001)109号文执行。38.中标人不得在工程监理期间对监理人员进行更换,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委托人同意;如现场监理人员工作不力时,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监理人员。39.现场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负责,若遇有现场签证、材料代用等,凡涉及费用增减的,必须由委托人认可有效。 备案单位: 年 月 日 第二章 监 理 目 标监理目标:1、质量控制目标: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评定标准。2、 工期控制目标:工程工期必须在合同工期内完成。3、 投资控制目标:工程总投资
30、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以内。4、 安全控制目标:不发生安全事故,争创省级文明工地。第三章 监理招标范围及要求一、招标范围1.1 本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的监理。1.2 本工程施工图纸包含的全部子项。二、招标要求2.1 要求监理单位对本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对施工阶段合同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等。2.1.1 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技术论证会议纪要。2.1.2 协助委托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2.2中标人不得对监理工程进行分包
31、或转包。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中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3中标单位在投标书中承诺的用于本工程的仪器设备,必须与监理人员同时到场,并服务到工程竣工,否则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监理费直到仪器设备到达现场或终止合同。2.4 中标单位中标后,应在 3日后与委托人签订监理合同,并在工程开工前安排监理人员、仪器设备提前 3日进入施工现场,委托人提供现场办公用房一间。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一、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工程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
32、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书2.本合同标准条款;3.本合同专用条款;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一式 份,正本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委托人:(公章)监理人:(公章)地 址:地 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
3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 号: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二、标准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
34、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的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
35、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6、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争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
37、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有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说明。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住所及
38、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有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征
39、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备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
40、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改正、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
41、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人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
42、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
43、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税金除外)。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单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
限制150内